馬政辦[2009]36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馬鞍山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部門負責起草,調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系,在本行政區域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以市政府名義公開發布的文件。
第三條 市政府部門原則上應當按每年年初編制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計劃》起草文件。若超出計劃范圍,文件起草前,應當具函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說明具體依據和理由。
第四條 文件起草工作,市政府部門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立規目的,擬定文件起草提綱;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全面掌握相關政策,總結實際經驗;
(三)圍繞需要規范和調整的問題進行實地、書面、電話和互聯網等調查研究;
(四)廣泛聽取意見,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專家學者、公民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
(五)文件擬定后,應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查,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以上(含兩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由主辦部門牽頭,分別經各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五條 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門將有關請示、文件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各一式5份報市政府。同時,應當附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意見征求情況以及送審稿的電子文本。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辦公室作退文處理。
第六條 文件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
(二)本市相關制度現狀和背景(參照外地的做法及經驗的,附相關資料);
(三)通過文件明確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起草過程及聽取意見、協商情況(對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協調不成或仍有重大分歧的,須在起草說明中加以備注);
(五)文件重點或核心內容的解釋。
第七條 為保證重要文件的起草質量,提高審核效率,凡屬于以下幾類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事先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系、溝通,邀請其有關人員參與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調研等起草階段工作: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政府投資監管、國有財產管理、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人事編制、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其他需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必要時,經市領導批準,以上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集中起草。
第八條 文件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文件擬定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有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必要;
(三)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是否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存在以上合法性或合理性問題的,起草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完善。無修改價值或起草部門不配合修改工作的,作退文處理。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核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對涉及的管理體制、分工、保障措施,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再征求意見。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或相關部門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門或直接召集有關單位、專家,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在征求意見函要求的時間內書面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應當經部門分管領導審閱,加蓋本單位印章并附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不能按時反饋意見的,應提前告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未提前告知且不按時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所涉相關部門落實意見反饋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的管理體制、分工、保障措施等有不同意見的,一般應當由起草部門商異議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視情召集相關部門就異議內容進行討論,提出處理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視情提請退文或將主要問題、各方意見及理據、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決定。
所涉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參加協調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一條 送審稿經修改完善后,形成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審核報告,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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