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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2010-01-13
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嘉興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衛寧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興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管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雷擊風險評估和防雷裝置驗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嘉興市氣象局是本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本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消防、建設規劃、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爆炸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生命線工程、高層建筑等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第六條 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或施工資質分甲、乙、丙三級。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后,甲級資質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發證,乙級、丙級資質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發證。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 下列易遭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或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電氣、電子裝置;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智能電子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雷電防護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在報送建設規劃審批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本辦法第八條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工程(設施)設計方案、圖紙和有關資料直接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設計要求的,簽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簽發《防雷裝置設計修改通知書》,提出修改意見和依據。防雷設計修改后,按建筑設計部門的《防雷設施設計補充(變更)通知》函,重新審核。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或未按圖紙施工的,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發出《防雷設施整改通知》,責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發給《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
雷電防護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對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要做好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防雷設施檢測單位應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防雷技術規范和《浙江省防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設施檢測單位在檢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設施存在問題通知》,告知整改。
第十五條 進入本市的雷電防護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向嘉興市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接受監督檢查。禁止銷售和使用未經認可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六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
因雷電災害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調查與鑒定。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雷電防護工程竣工后,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六)對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防御雷電災害中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頒布的《嘉興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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