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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0-01-04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通知

北政辦〔2010〕1號


本辦各科室:

現將《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市政府辦公室及辦公室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北海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辦各科室及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各科室及辦公室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
第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有錯必究,有責必問,權責統一,過錯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本辦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控告和舉報。


第二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本辦各科室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或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完成領導和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對無法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及時報告的;
(二)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三)工作質量不高,影響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形象的;
(四)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惡劣,故意推諉、刁難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來文、來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公文辦理涉及其他部門職權需要協商,未經協商或者協商不一致,未報請上級同意,擅自決定的;
(七)未核對公文文種、文號、格式和文字發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
(九)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失或者丟失的;
(十)泄露機關內部醞釀討論情況和領導批示內容,擅自擴大會議紀要、內部資料、領導批示件的發放范圍或為非發放范圍的其他法人、公民、組織提供上述資料的;
(十一)未按市政府、市府辦有關會議制度辦會,出現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未履行督查職責,對需要跟蹤落實的文件、事項沒有定期催辦、跟蹤落實的;
(十三)對突發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事項,不及時處置或者處置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十四)搬弄是非,傳播和散布不利于工作和團結的言論的;
(十五)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外出或未經批準但逾期未歸,或經批準出差、休假后未委托有關人員代行其職責而貽誤工作的;
(十六)其他違反內部管理規定,貽誤工作或造成經濟上浪費、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十七)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十八)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調查處理工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隱匿或者損毀信訪材料,泄密檢舉、控告、揭發材料或者將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揭發人的。


第三章 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直接責任:
(一)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擅自處理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審核、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三)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四)其他應當由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九條 承辦人提出的意見或者方案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報請批準人批準,審核人不報請而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或者未經承辦人擬辦和審核人審核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行政決策程序,未經集體討論擅自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承擔直接責任;經集體討論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主要決策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贊同該錯誤決策和不發表意見的其他決策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訓誡;
(二)責令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五)取消推薦、提拔資格;
(六)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七)調離辦公室;
(八)辭退;
(九)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責令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推薦、提拔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調離辦公室。
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責令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推薦、提拔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情節較重的,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行政過錯行為應當給予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被上級機關或市委、市政府領導追究責任或通報、批評的;
(二)行政過錯行為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和內參披露,影響辦公室形象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調查人的;
(五)一年內出現兩次(含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的;
(六)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行政過錯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或者挽回損失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和程序


第十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辦公室成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教育科,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二)調查;
(三)審議調查或審理報告;
(四)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以及上級要求查處的行政過錯責任事項,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在7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一般程序是:調查、審查并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申辯、執行。
(二)對行政過錯責任進行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調查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調查事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請示批準后可延長30日。
(三)調查終結后,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作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
(四)制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并及時送達被追究的責任人。被追究的責任人應在追究決定書上簽署意見,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注明收到日期;被追究的責任人拒不簽署意見的,經辦人員應在通知書上予以注明。
(五)被追究的責任人不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文書之日起30日內,向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審申請,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應在收到書面復審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
(六)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從作出決定之日起執行,被追究的責任人在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七)對被追究的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沒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不得以本辦法規定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代替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監察 行政過錯△ 辦法 通知
抄報: 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副調研員。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月4日印發

(共印50份)



內容概述: 北政辦〔2010〕1號 本辦各科室: 現將《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內容全文


內容全文


北政辦〔2010〕1號

本辦各科室:

現將《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市政府辦公室及辦公室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北海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辦各科室及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各科室及辦公室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
第四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有錯必究,有責必問,權責統一,過錯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本辦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控告和舉報。


第二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本辦各科室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或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完成領導和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對無法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及時報告的;
(二)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三)工作質量不高,影響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形象的;
(四)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惡劣,故意推諉、刁難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來文、來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公文辦理涉及其他部門職權需要協商,未經協商或者協商不一致,未報請上級同意,擅自決定的;
(七)未核對公文文種、文號、格式和文字發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
(九)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失或者丟失的;
(十)泄露機關內部醞釀討論情況和領導批示內容,擅自擴大會議紀要、內部資料、領導批示件的發放范圍或為非發放范圍的其他法人、公民、組織提供上述資料的;
(十一)未按市政府、市府辦有關會議制度辦會,出現差錯,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未履行督查職責,對需要跟蹤落實的文件、事項沒有定期催辦、跟蹤落實的;
(十三)對突發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事項,不及時處置或者處置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十四)搬弄是非,傳播和散布不利于工作和團結的言論的;
(十五)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外出或未經批準但逾期未歸,或經批準出差、休假后未委托有關人員代行其職責而貽誤工作的;
(十六)其他違反內部管理規定,貽誤工作或造成經濟上浪費、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十七)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十八)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調查處理工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隱匿或者損毀信訪材料,泄密檢舉、控告、揭發材料或者將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揭發人的。


第三章 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直接責任:
(一)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擅自處理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審核、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三)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四)其他應當由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九條 承辦人提出的意見或者方案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報請批準人批準,審核人不報請而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或者未經承辦人擬辦和審核人審核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行政決策程序,未經集體討論擅自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承擔直接責任;經集體討論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主要決策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贊同該錯誤決策和不發表意見的其他決策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訓誡;
(二)責令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五)取消推薦、提拔資格;
(六)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七)調離辦公室;
(八)辭退;
(九)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責令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推薦、提拔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調離辦公室。
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責令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推薦、提拔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予以訓誡;情節較重的,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或者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行政過錯行為應當給予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被上級機關或市委、市政府領導追究責任或通報、批評的;
(二)行政過錯行為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和內參披露,影響辦公室形象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調查人的;
(五)一年內出現兩次(含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的;
(六)行政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行政過錯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或者挽回損失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和程序


第十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辦公室成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教育科,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二)調查;
(三)審議調查或審理報告;
(四)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以及上級要求查處的行政過錯責任事項,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在7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一般程序是:調查、審查并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申辯、執行。
(二)對行政過錯責任進行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調查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調查事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請示批準后可延長30日。
(三)調查終結后,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作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
(四)制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并及時送達被追究的責任人。被追究的責任人應在追究決定書上簽署意見,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注明收到日期;被追究的責任人拒不簽署意見的,經辦人員應在通知書上予以注明。
(五)被追究的責任人不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文書之日起30日內,向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審申請,辦公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應在收到書面復審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
(六)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從作出決定之日起執行,被追究的責任人在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七)對被追究的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沒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不得以本辦法規定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代替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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