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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規定》等3個規章制度的通知

2009-08-04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規定》等3個規章制度的通知

威政辦字〔2009〕1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規定》、《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等3個規章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中央、省駐威行政機關。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保密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敏感信息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機構負責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或保密機構具體負責。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符合本機關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市保密工作部門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

第七條 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如有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外,應當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條 經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對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明確的信息,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保密機構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需要公開的,依據《保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保密機構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市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保密機構認為需要,可以征求本機關內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或保密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條 需要提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報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審查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不能確定是否應當公開的文字說明;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予以告知。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關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提請確定時,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的文本和爭議雙方的理由。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應按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時,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保密范圍規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同時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信息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規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中央、省駐威行政機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調查處理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中央、省駐威行政機關。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是否有領導主管、有人具體抓。

(二)有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布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范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是否設立了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 社會評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并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及其他載體上刊登;

(二)制作社會評議測評表;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社會評議情況,并公開評議結果。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

評議結果將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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