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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宿遷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9-01
關于印發宿遷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宿政辦發〔2010〕18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遷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
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和民辦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0〕3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全市依法登記設立的所有非公辦和混合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各級政府對我市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投入的資金、設備、物資等。
  第四條 市、縣(區)成立醫療衛生事業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衛投中心),設在市、縣(區)衛生局,負責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接受市、縣(區)國資委(辦)的指導和市、縣(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保證政府投入權益。
  第五條 各級政府投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資金、設備、物資等,通過市、縣(區)衛投中心采取參股、借款、租賃等形式投入,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章 投資及管理形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以參股或借款的方式進行管理。
  各級政府投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資金,主要用于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
  市、縣(區)衛投中心設立發展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資金來源為同級政府撥款、上級扶持資金、借款償還和租賃收益等。
  (一)參股
  1.醫療衛生機構需先向市、縣(區)衛投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材料。
  (4)國家、省、市、縣(區)有關部門需要的其它材料。
  2.政府資金投入前,市、縣(區)衛投中心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評估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承擔。
  3.市、縣(區)衛投中心和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協議,被參股單位應向市、縣(區)衛投中心開具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明。
  4.政府資金以股份投入的,被參股單位要及時修改原單位章程,明確投入方與被投入方權利和義務。
  5.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主要用于醫療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設備購置。
  6.政府投入的股份享有與被投入單位其它股東同等的受益權,但收益應折成股份后仍用于被投入單位的再投入。
  7.政府投入的股份除醫療衛生機構破產、清算等原因或因政策調整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政府股份原則上不退出。
  (二)借款
  1.醫療衛生機構需先向衛投中心提出借款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材料。
  (4)國家、省、市、縣(區)有關部門需要的其它材料。
  2.對各級政府以無息借款方式投入到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資金,由市、縣(區)衛投中心與醫療衛生機構以協議方式約定借款和償還期限及用途,借款時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3.借款單位應按協議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償還。如逾期未還,則對逾期未還部分按協議加收占用費。
  4.償還的資金仍由衛投中心納入發展資金管理,用于衛生事業再投入。
  第七條 各級政府投入的設備,以租賃方式進行管理。
  (一)政府投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備,由衛投中心租賃給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按照設備的價值和使用年限計算,每年收取約定比例的租賃費,直至設備報廢。收取的租賃費納入發展資金,用于對衛生事業發展再投入。
  (二)對上級扶持、政府非全資購買的設備,購買設備不足的資金由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補齊后,由衛投中心租賃給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按照國有資產出資的設備價值和使用年限計算,每年收取約定比例的租賃費,直至設備報廢。
  (三)市、縣(區)衛投中心與租賃單位簽訂租賃協議,約定設備的使用和回收辦法,加強租賃設備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四)市、縣(區)衛投中心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租賃設備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的管理內容包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會計核算、評估、登記、統計和監督等。
  第九條 市衛投中心負責對縣(區)衛投中心和市直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同級及以上政府投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資金、設備、物資的分配及管理;負責國債項目的爭取、使用和管理;負責市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投融資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衛生發展資金。
  (三)組織市直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市直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利用國有資產對市直非公辦醫療機構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審核工作。
  (五)負責對市直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運行機制。
  (六)履行出資人職責,選派專人做為入股醫療衛生機構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
  (七)組織實施對縣(區)衛投中心、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評價考核。
  第十條 縣(區)衛投中心負責對全縣(區)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同級及以上政府投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資金、設備、物資的分配及管理;負責國債項目的爭取、使用和管理;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投融資管理。
  (二)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政策規定,制定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衛生發展資金。
  (四)組織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利用國有資產對非公辦醫療機構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審核工作。
  (六)負責對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運行機制。
  (七)履行出資人職責,選派專人做為入股醫療衛生機構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
  (八)組織實施對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十一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醫療、教學設備的效益評價。
  (四)接受市、縣(區)衛投中心的監督、指導并定期上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與處置

  第十二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應制定國有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四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處置資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一)資產核銷、報損、報廢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應在每年年終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理盤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決算的真實準確。對清理中發現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固定資產報損及報廢,必須報經同級衛投中心同意,并根據資產的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1.資產處置申報表;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3.對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處理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資產轉讓
  1.申報審查。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處置國有資產,首先提出申請,報經同級衛投中心批準,同時提交資產處置申報表、確認資產價值的材料等有關資料。
  2.資產評估。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轉讓國有資產,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并將《資產評估報告書》報同級衛投中心審核備案。
  3.公開出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指定的產權交易所按規定的程序掛牌交易。
  第十五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因經營需要融資將國有資產抵押貸款的,應當先報請同級衛投中心同意,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由衛投中心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納入衛生發展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衛生事業發展再投入。
  第十七條 接受國有資產投入的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分立、合并、終止或變更舉辦者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并報衛投中心和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非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在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區)衛投中心按照協議規定收回國有資產。觸犯法律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申請政府補助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國有資產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擅自占用、使用、處置國有資產,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
  (三)擅自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提供擔保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在評估中與中介機構相互串通低估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未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國有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對所管轄的國有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七)其它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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