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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008-12-30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五項制度的通知

亳政辦〔2008〕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亳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五項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亳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七部委第30號令)、《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含水利、交通、橋梁等。下同)及安裝與其配套設備設施等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

第四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必須進行招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或單項合同估價在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單項合同估價在3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均要公開招標。

第六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應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采用制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

(五)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職責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進入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地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等;

(二)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搭建信息網絡平臺。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工程分包信息;

(三)為工程發承包交易的各方主體提供投標報名、開標、評標的場地服務及評標專家評委抽取服務;

(四)為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派駐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的窗口提供辦公場地和必要的辦公服務;

(五)建立發承包交易活動中企業和執業資格人員的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形成檔案按規定提交給有關部門或向社會公布;

(六)建立和完善評標專家評委抽取系統,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和考核;

(七)建立建筑企業信息庫和招標代理機構備選庫。凡需要委托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招標人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選取,任何人不得干預;

(八)對進場交易的招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終止或糾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開展調查;

(九)負責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備案文件等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按規定為有關部門及單位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建設、交通、港口、水利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條 行政監察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合同的簽訂、履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影響。


第四章 工程項目招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是依法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可自行組織招標事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指定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應當通過規定程序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書7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招標人應當具有3名以上本單位的在編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其中至少包括1名注冊造價工程師,并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規,但開標須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內進行。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招標: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

(二)獲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以下統稱投標人),投標報名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質信譽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擬邀請單位名稱必須提前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工期;

(四)投標報名的時間和地點;

(五)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擬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七)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六條 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在申請招標的同時進行資格預審文件的備案。招標人可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采取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工程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合格投標人應當不少于12人;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合格投標人應當不少于10人。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其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以及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人告知其結果。

采取資格后審的,不合格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注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發售招標文件,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辦招標事宜。不得無資質代理或越資質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規而進行代理;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所有市本級需公開招標的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全部實行有效最低價評標、定標方式,招標人要按有效最低價中標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對發出的招標文件需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單位,并同時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該澄清或修改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12個月的,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情況。投標人依此所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技術資料和踏勘現場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招標答疑會方式解答,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解答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標底必須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并應本著嚴格、準確的原則。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招標項目也可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招標項目也可設立對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招標人設立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的,其所設限價應符合客觀實際,不得抬高也不得惡意壓價,并應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


第五章 工程項目投標

第二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設項目的投標競爭。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但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共同投標協議簽訂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再組成新的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三)聯合體協議書;

(四)投標保證金;

(五)本項目的工程量清單;

(六)施工組織設計;

(七)項目管理機構;

(八)擬分包項目情況;

(九)資格審查資料;

(十)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在取得招標文件的同時應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應交存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的投標保證金專戶統一托管。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中標單位5日后退還;投標單位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后5日內退還。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應拒收。提交有效投標文件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應當為該項目的開標時間。

第三十二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


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開標地點必須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

第三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招投標監管部門代表和所有合格的投標人參加。采用清單計價招標的,投標單位的工程預算人員必須參加。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由不少于5人(單數)的評標專家評委組成。其中,采用清單計價招標的專家評委中,全部使用專家評委,且造價師不少于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2人。評標專家評委應當在開標時間前24小時之內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通過計算機隨機抽取。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七條 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廢標處理: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所提供投標擔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無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或由委托人簽字而無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代理人授權委托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同時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時不一致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七)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八)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格競爭的;

(九)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的其他情形,按本款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以上,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證明或補正,由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中的錯誤和遺漏進行書面確認,但不可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如實記載的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名單;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四)廢標情況證明;

(五)評標標準、評標辦法;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九)澄清、證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條 評標報告由全體評標委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證明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人要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自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以及招標公布的媒介;

(二)投標報名的投標人名單,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

(三)開標現場記錄及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簽到名單,監管部門簽到名單;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進行備案,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簽訂后5日內,招標人應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一)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二)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常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金;

(三)使用假印章及有其他欺騙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簽訂合同時中標人應提交履約保證金。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后30日內退還擔保。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禁將中標的項目擅自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工程、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各活動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投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舉報或投拆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并在30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對已查實屬于惡意投訴的投標人,將被記不良記錄。

第五十二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監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和處理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市范圍內的國家、省級重點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依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區可參照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亳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

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均應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交易大廳進行。亳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管理;

(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該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市建委、房產、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地塊的計劃和實施方案,依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負責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標底、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等;

(五)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統計上報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監察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過程履行下列服務和監督職責:

(一)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進行監督;

(二)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公共交易平臺,進行現場管理;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實施監督,建立誠信檔案;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共同負責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

(五)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保證金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公告在招標、拍賣、掛牌至少20日前在省、市主流媒體、中國土地市場網、安徽土地市場網、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網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以及開發建設期限;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和掛牌時間、地點,投標和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或者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章 出讓程序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投標、競買保證金,增價幅度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提出標底或者底價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后密封使用。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出讓活動。

第十一條 對通過招標方式出讓的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開標: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合格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3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3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應當公開宣布的投標文件主要內容;

(三)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定標: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二條 對通過拍賣方式出讓的,選取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信息發布之前確定,并由所確定的拍賣機構配合出讓人全面做好拍賣活動各個環節的工作。在接受紀檢、工商監督的同時,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選擇拍賣機構時可按照公開招標或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

拍賣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在規定時間內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七)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拍賣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三條 掛牌出讓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五)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六)掛牌截止時間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十四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和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中標人或競得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競得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給出讓人和其他投標人、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和掛牌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或競得,所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人依法追究中標人、競得人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商市國土資源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采購一律進入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進行。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履行對政府集中采購活動過程的下列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適用范圍內的采購活動是否進場進行;

(二)制定政府采購活動管理的具體制度;

(三)根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采購文件,確定采購方式,編制采購計劃,實施采購活動;

(四)負責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供應商庫、代理機構備選庫的建立和管理;

(五)負責配合相關單位對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本級的政府信息的統計上報;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履行下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對政府集中采購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行為進行處理;

(四)根據財政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五)負責核準政府采購方式;

(六)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的管理、統計上報工作和本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制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管理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是經省級以上管理部門批準的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中涉及到工程類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委托代理機構的項目,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備選庫中按規定程序選取。

第八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庫。供應商申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最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招投標服務中心建立面向全國的供應商庫,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向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開戶銀行和資信證明;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以及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依法納稅的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六)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近期財務狀況的審計意見書或企業財務報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疑義的,可提出質疑和投訴;

(三)對其他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欺詐行為或徇私舞弊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采購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或服務;

(二)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三)及時報告有關登記資料的變更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采購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人),必須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參加(以下統稱投標人)投標。

實行邀請招標采購的,必須以投標邀請書方式邀請3家以上(含3家)有資質的供應商參與投標。

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必須邀請3家以上有資質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

詢價采購必須對3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

當投標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標不足3家的,因客觀實際情況必須改變正常采購方式的,招標采購單位可以先征得政府采購監察管理部門同意后,及時轉為其他采購方式,后補辦正式的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審查核實。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招標要求;

(三)投標須知;

(四)合同書;

(五)投標文件要求;

(六)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招投標服務中心受采購人委托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如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書及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四)授權委托書(當法定代表人參加和簽署文件時,不需提供);

(五)列報企業基本情況及主要業績資料(近兩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業務情況一覽表);

(六)其他資料。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并作記錄存檔。

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后,進行超出程序規定的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都不得影響開標結果。

第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一般采用綜合打分法和最低投標報價法,必要時也可采用其它評標方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綜合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每個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匯總計算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是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的招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合同訂立后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市財政局備案。政府采購招標活動結束后,依照合同約定需要向中標人付款的,招標人應當向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以備審核:

(一)驗收結算書;

(二)接受履行報告;

(三)質量驗收報告;

(四)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五)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采購人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時間,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二)開標日期和地點;

(三)投標人簽到名單;

(四)唱標價記錄;

(五)投標報價;

(六)評標方法;

(七)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建議;

(八)違法違紀供應商名單。


第五章 政府采購監督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如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停止采購,并由財政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采購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補充合同的同時要報財政局備案。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當報送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采購機關應對采購合同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簽署意見并報送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設立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根據采購人出具的招標采購見證書、采購合同以及驗收報告,按照合同約定將采購資金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直接撥付給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市監察局、市財政局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對有關招標采購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對所處理的投訴,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必要時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購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采購事務的;

(四)與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改變招標實質性內容和結果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依法處以罰款;給采購機關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采購人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后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改變招標內容與結果的;

(六)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與采購機關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向采購管理機關、采購機關、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對違反規定的記入誠信檔案,取消其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給采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權限進行采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采購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采購人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或贈款人對采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亳州市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國有資產、國有企業、集體產權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產權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對產權交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交易活動是否進場交易;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具體制度;

(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產權交易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提請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四)對產權交易有關資料進行備案審查;

(五)建立和管理產權交易評標專家庫、中介機構備選庫、產權交易當事人參與產權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六)審核產權交易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會同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產權轉讓單位,選擇確定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和方式方法;

(三)受理國有產權交易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對違反國有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對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產權交易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章 中介機構

第六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建立招標、拍賣、評估等中介機構備選庫,并對中介機構備選庫進行動態管理。招標、拍賣、評估等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法規對其資格、資質有相應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資質。

第七條 選擇確定招標、拍賣、評估等中介機構,可采取公開評審、競爭性談判或直接委托的方式。所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情況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產權交易程序

第八條 下列產權交易活動,應當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進行:

(一)企業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包括:

1.集體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經營權、財產使用權、股權等)轉讓;

2.集體企業由破產、兼并、租賃、重組等發生的產權轉讓。

(二)經政府授權的政府特許經營權以及帶有政府特許社會資源性商品的轉讓。

(三)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查扣、罰沒的資產產權轉讓和被抵押的集體資產因抵押權人變更引起的產權轉讓。

第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請。企業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前,應制定企業產權轉讓方案,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通過后,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產權轉讓申請。

(二)審核批準。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后,方可進場交易,交易結果報批準部門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相關機構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轉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評估報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

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大會討論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重要事項,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四)進場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依法批準后,必須進入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委托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產權交易:

(一)產權持有單位與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辦理委托手續;

(二)產權交易機構對產權轉讓方資格、應當提供的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書面通知產權轉讓方,并辦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

(三)產權交易機構向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提出進場交易申請,并按照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對產權交易機構的資格進行核驗;

(四)轉讓方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法定新聞媒體或產權交易專業網站上公開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五)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登記意向受讓方共同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權交易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協議轉讓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招標等形式組織實施產權轉讓。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

(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組織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合同簽訂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出具進場交易見證證明;

(七)受讓方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與轉讓方辦理結算、交割;

(八)轉讓和受讓雙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國有資產監管、房產、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財政、工商、稅務、國土、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為國有、集體產權交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時,應要求提供產權交易合同及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參照國有產權轉讓有關程序辦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市監察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產權交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對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一)轉讓方故意隱瞞產權標的真實情況牟取私利的;

(二)資產評估機構故意評估失實、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操縱交易市場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產權交易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出具虛假報告、法律意見書、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的,3年內不得接受委托其從事涉及國有、集體產權相關業務;

(二)產權交易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泄露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造成嚴重后果的,2年內不得接受委托從事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相關業務;

(三)產權交易機構、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報告有重大疏忽和遺漏的,2年內不得接受委托從事國有、集體產權的相關業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場外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的,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產權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亳州市招標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招標采購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采購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2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采購評標專家,是指已錄入亳州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設立的評標專家庫(簡稱專家庫,下同),為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藥品(含國家一、二類醫療器械設備)集中招標采購等評標活動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進入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進行的招標采購活動所需的評標專家,應從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市招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不能提供所需特殊專業評標專家的,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監督下,招標采購人或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從國家、省有關部門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國家和省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四條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標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培訓、考核,以及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有利于打破地區和行業封鎖,實現評標專家的資源共享。建立與全國全省專家庫的銜接協作機制,推進網上評標工作。申請入選評標專家的有關專業人員的專業資格,應當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轉報或認定。

第五條 有關專業人員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形式。評標專家申請聘用采取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招投標服務中心領取并填寫《評標專家資格申請表》和《評標專家基本信息表》;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身份證、技術職稱及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基本信息表和業績證明材料、所在單位意見提交市招投標服務中心,以供審核;

(三)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組織培訓和考試;

(四)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會同市建管、工商等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評審,并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政府采購專家庫申請入庫人員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確定。

第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需從事專業工作滿五年,并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具有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筑師等執業資格之一;

政府采購評標專家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或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

藥品采購評標專家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并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并熟悉藥品臨床療效;

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出讓評標專家需從事土地、礦產專業工作滿五年,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具有土地評估師、拍賣師執業資格之一;

國有產權轉讓評標專家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具有經濟師、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之一;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熟悉招標采購業務,熟悉市場流通渠道和市場情況,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遵守紀律,服從管理,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專家:

(一)國家機關、政府部門以及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二)招標采購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

(三)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親屬或者近親屬;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的,包括屬于投標人上、下級單位工作人員;

(五)調離投標單位(含離退休)不滿2年的;

(六)有不良行為被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及有關主管部門記錄的;

(七)曾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從事違紀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八條 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對評標專家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類、編號,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采購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審和比較,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提出評審結果;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客觀公正的進行評標;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積極參加市招投標服務中心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六)及時向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抽取

第十一條 由招標采購人與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標專家或干預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二條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采購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的,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監督下,可以由招標采購人直接確定。

第十三條 抽取評標專家時間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市監察局共同商定。在國家、省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的時間分別為開標前2天和1天。

第十四條 抽取的評標專家數量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藥品采購評標委員會由9~25人單數組成,其中藥學專家(含藥檢學專家)、臨床藥學專家和管理類專家應達到4:4:2的比例。

第十五條 抽取評標專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采購人在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和市監察局共同監督下,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編號、數量;

(二)專家庫管理人員在有關監督人員的監督下,依據抽取的評標專家編號,通過加密后,按照先后順序逐一通知被抽取評標專家到指定地點集合,但不得告知評標內容。對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從隨機抽取的備用專家中按照先后順序依次遞補;

(三)參加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人員和監督人員當場在抽取結果和通知記錄上簽字,以備后查;

(四)評標專家進入封閉評標區域前,市招投標服務中心應當派員與招標采購人共同查驗專家身份,核對數量,并督促評標專家將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放在指定地點,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參加評標專家抽取的工作人員和監督人員對被抽取專家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并進行誡勉談話:

(一)無故遲到;

(二)評標過程中隨意進出封閉評標區域的;

(三)違反規定將通信工具帶入評標室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情節輕微,尚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影響的;

(五)提議評標委員會采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標的。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良行為記入評標專家業績檔案,并公開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的;

(二)應當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三)拒絕在評標報告或表格上簽字,而且拒不書面陳述理由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意見,影響其他評標專家客觀、公正評標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給評標結果帶來影響的;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就評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者質疑拒不作出解答的;

(七)一年內誡勉談話總計達到2次(含2次)以上的。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與投標人及其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投標人及招標采購人利益的;

(二)收受投標人及其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擅自離開評標現場,未經批準中途退出評標活動的;

(四)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一年內誡勉談話總計達到3次(含3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總計達到3次(含3次)以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招投標服務中心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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