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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9-10-20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辦發(2009)1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市容局擬定的《南京市郊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郊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規定

(市市容局 2009年10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郊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規范化管理,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的相關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填埋場,是指用于處理、處置城鄉生活垃圾,有阻止垃圾滲濾液滲漏的人工防滲裝置,有對垃圾滲瀝液和填埋氣體進行控制、處理或預處理的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及維護、最終封場關閉符合環保要求的垃圾處理場地。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郊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填埋場。各郊區縣因垃圾處置的需要且經過批準而設置的簡易或受控垃圾填埋場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各郊區縣市容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場區運行管理

  第五條 填埋場的場區道路應滿足垃圾運載力和安全的需要,保持道路暢通、設施完整、運載秩序良好。

  (一)進出場區主要路口應設置規范清楚的交通標志、標識。專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區應設置醒目的指示、車輛限速等告示牌。

  (二)場區主要道路及輔助設施應進行美化和綠化,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道路環境干凈、整潔。

  (三)場區專用道路應及時清理殘留、拋灑垃圾,保持衛生平整。滿足垃圾傾卸和填埋作業而鋪設的延伸性簡易道路應進行碾壓、夯實,確保車輛順利通行。

  第六條 填埋場應設置管理用房,配備挖掘、推平、壓實、覆蓋等機械設備和消防、消毒、防臭、滅蚊蠅、滅鼠及特殊防護設施。

  第七條 填埋場應建立完善的責任管理制度,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和作業程序,規范稱重計量、消毒滅蠅、環境監測、覆土壓實等臺帳資料管理。

  第八條 填埋場應重視環境建設,強化管理秩序,禁止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保持場區整潔衛生、美觀文明。

  第九條 填埋場應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的規定,有序開展有機垃圾、無機垃圾和廢品可利用物的分類計量測定和收集利用。場區應適時制定有序撿拾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禁止外來人員私入場區撿拾垃圾。

  第十條 嚴禁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進入場區。禁止秸桿、農用廢棄塑料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及裝潢建筑垃圾進入垃圾填埋場。無毒無害的特種垃圾(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鄉生活服務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入垃圾填埋場須辦理申報手續,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出處置意見后方可入場。垃圾填埋場嚴禁處理危險廢棄物和放射性廢棄物等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填埋場設置的消防器材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降低標準。

  第十二條 填埋場氣體導排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場區嚴禁自然聚集、遷移填埋氣體。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 填埋區防滲系統應具備滲濾液收集設施,導流層、盲溝、集液池、泵房等部位也應根據建(構)筑結構,設置相應設施。滲濾液應及時進行處理,嚴禁造成滲濾池漫溢。滲濾液收集池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防止淹亡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填埋場的場區排水設施應完好暢通。地表水應通過排水系統及時排放,不得滯留填埋區。大雨和暴雨期間,管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值班,負責巡查排水系統的排水情況,發現設施損壞或堵塞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危害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第三章 填埋作業管理

  第十六條 填埋場應重視員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引導和督促全體人員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安全知識。場區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填埋區應根據地形制定分區單元填埋作業計劃和年、月、周填埋作業方案,設置庫區編號,規范作業標準,統籌工作調度,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措施,強化填埋區的日常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 填埋區填埋面應采用單元、分層作業。單元作業應按卸車、分層攤鋪、壓實、覆蓋、再壓實的工序進行。每道工序力求規范、完整。

  第十九條 填埋單元內的垃圾高度以3m左右為宜。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作業的車輛數確定。單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垃圾壓實密度應大于900kg/m3。

  第二十條 每日作業完畢后應及時覆蓋,以控制臭氣擴散和蚊蠅孳生。單元作業完成后,應根據技術要求選用軟土或覆蓋膜進行覆蓋。覆蓋層應平整壓實,以達到阻隔臭氣、防止大量雨水滲入的目的。

  第二十一條 填埋區應加強場區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適時設置雨季卸車平臺,準備充足的墊層和覆蓋材料,保證填埋作業全天候運行。

  第二十二條 填埋作業的資料收集和整理應系統、規范。生產作業量、設備投放量以及材料消耗等,應逐一登記;垃圾處置措施、污水運行狀況、水質監測等情況,應由專業人員統一收集;各班組和各工種填報的日報、旬報和月報等資料,應根據管理要求,及時裝訂造冊,確保資料完整。

  第二十三條 嚴格責任制度和檢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作業區進行分類檢查,實施獎懲措施,確保作業質量。

  第四章 場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填埋場應制定垃圾場安全管理措施,重視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第二十五條 加強值班檢查制度,對場區過往車輛和人員應實施有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一)檢驗人員應對環衛垃圾運輸車實行隨機抽查;對其它單位的自運車輛,應實施逐車檢查。

  (二)全程跟蹤監督垃圾運輸車輛的傾倒過程,如發現有毒有害垃圾,應及時制止并責令其立即退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三)對易燃、易爆和危險作業部位應加強重點巡查,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嚴禁在生產作業區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條 填埋場區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和警示標志;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外來車輛和人員隨便進出場區。

  第二十七條 全面落實垃圾監測檢驗和場地氣體檢測等相關規定,重點加強場區和內設建(構)筑物內的甲烷氣體含量的檢測,密切關注數據變化。高溫或無風天氣,應適當增加監測點和監測次數,保持檢測數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八條 加強場區消毒工作的日常管理。消殺人員進行藥物配備和噴灑作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具,并嚴格按照藥物噴灑作業規程作業。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應規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逐級落實消防責任制和預防工作措施,切實加強場區消防管理。消防器材應固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第三十條 場區內作業機械的使用與維護應定人、定崗、定責,操作規程和調遣手續應統一、規范,嚴禁酒后或疲勞作業。

  第三十一條 發生重大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時,責任單位應迅速組織搶救,并及時疏散人員、車輛,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上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

  第五章 環境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 填埋場運行及封場后應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及時預測和分析環境質量,提出改善環境質量的方法與對策。垃圾場須每年進行環境質量檢測評估,有完整的年度垃圾處理環境監測評估資料。

  第三十三條 填埋場應建立二級以上的監測網絡和完備的環境監測體系,設立專業監測人員,完善監測制度。對采樣點的設置和樣品的收集應科學規范。監測數據的歸納、處理和分析應嚴謹認真。委托地方縣級以上環保部門進行監測的垃圾填埋場區,根據監測內容與要求,積極配合,主動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四條 場區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污水處理、滲濾液、填埋氣體、地下水、蒼蠅密度等項目。填埋場污水處理監測按污水處理方法確定監測次數;滲濾液監測每月至少一次;填埋氣體隨時采樣監測;地下水監測按豐、平、枯水期每年不得少于三次;蒼蠅活躍季節,蒼蠅密度的監測每月不少于2次。環境監測報告應按年、月、日逐一分類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7882—2002),填埋場應分類設立年度控制達標目標,以實現場區安全衛生運轉。填埋場工作和生活用室要求無蠅,填埋區蠅密度要求可視范圍內少于4只/ m3;建(構)筑物內甲烷含量不得超過1.25%,場區甲烷氣體濃度應小于5%警戒臨近值;日滲濾液處理率達100%。

  第三十六條 填埋場應制定緊急事故、疫區生活垃圾和雨雪天氣等垃圾填埋工作緊急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并建立緊急情況下的垃圾填埋作業預案。

  第六章 封場作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填埋場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后,應及時進行封場和生態環境恢復。填埋場封場設計應考慮地表水徑流、排水防滲、填埋氣體收集、植被類型、填埋場穩定性及土地利用等因素。

  第三十八條 填埋場覆蓋系統可采取粘土覆蓋結構和人工材料覆蓋結構兩種工藝方法進行。在確定排氣層、防滲保護層的材料和工藝后,要充分考慮植被層營養土的覆蓋和使用,以利于植被的生長和生態環境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 填埋場封場頂面坡度不應小于5%。邊坡大于10%時,宜采用多級臺階進行封場。

  第四十條 填埋場封場后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滲濾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第四十一條 填埋場封場作業和封場后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關閉填埋場或對永久廢止以及長期閑置的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作業,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準,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封場處置。

  (二)封場作業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并嚴格按照封場設計方案實施,不得變通作業程序,降低覆蓋標準。

  (三)填埋堆體達到穩定安全期后方可進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須進行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未經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核實之前,填埋場地嚴禁作為永久性建(構)筑物用地。

  第七章 機構、人員及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101號)文件有關要求,填埋場應積極實施人員配備、設備配置和經費投入,扎實推進場區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

  (一)根據場區建設規模和垃圾日處理能力,應及時配備推土機、壓實機、挖掘機和裝載機等場區所需作業機械。

  (二)區縣財政應依據現行的運行費用標準,保障填埋場正常的運行管理經費;市對區縣實施監管、考評和“以獎代補”政策。填埋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經費的預算和管理,并積極拓展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的經費來源渠道,確保新建垃圾填埋場安全、有序、規范運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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