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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務局關于《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和《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范》的通知

2008-06-18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務局關于《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和《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范》的通知


成辦發〔2008〕5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商務局關于《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和《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                   市商務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根據商務部《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改發〔2006〕20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強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49號)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包括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和再生資源市場建設兩部分。
  第三條 定義。
 。ㄒ唬┰偕Y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是指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的以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
 。ㄈ┰偕Y源社區回收站(以下簡稱回收站):是指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在社區內或社區附近固定和規范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場所。
 。ㄋ模┰偕Y源市場:是指具有一定規模、設施并提供服務,有多個再生資源經營者入場設點經營,按照“功能分區、集中存儲、分類經營、環保安全”的原則,按標準建設的再生資源交易場所。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應滿足城市規劃的要求,并遵循“科學規劃、標準建設、環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有關法規、規范、規程的要求及規劃、國土、建設、環保、消防、城管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回收站建設標準

第一節 選址與面積
  第六條 回收站按照各區(市)縣《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網點規劃》選址設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回收站應以環保、便民為原則,設置在規劃定點范圍內。
(二)在鐵路、礦區、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立收購廢舊金屬的回收站點。
  第七條 回收站與四周建(構)筑物、明火及火花散發地點、架空電力線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城區每1000-15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鄉鎮每1500-20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
  第九條 回收站面積。
  (一)二環路內回收站面積應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二環路外回收站面積應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二節 建筑標準與分區布局
  第十條 回收站建筑標準。
  (一)回收站應為封閉式建筑。
 。ǘ┗厥照緫龅浇y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衡器、統一車輛(標識、服裝、車輛的標準式樣由市商務局另發)。
 。ㄈ┗厥照緫佋O水泥地面,頂棚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一條 回收站分區布局。
  (一)回收站內應有相對獨立的收購區和分類存放區。
 。ǘ┓诸惔娣艆^內應設置廢舊紙品區、廢舊金屬區、廢舊玻璃區等分區標識。
  (三)回收站內應留有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三節 配套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回收站應配置合格的用電設施。設置的照明設施或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回收站應配備滿足消防安全需要的滅火器材,并在相應位置設立警示牌。
  第十四條 回收站經營服務配套設施。
  (一)經檢驗合格的500千克標準衡器1臺。
 。ǘ┰偕Y源回收專用車。
  (三)統一制作的轉運箱或袋。
 。ㄋ模┐虬。
 。ㄎ澹┍匾霓k公設備。

第三章 再生資源市場建設標準

第一節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市場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服從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與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區保持適當距離,兼顧排污和揚塵治理需要,滿足消防技術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根據行業特點,適當考慮再生資源流向和便于集運。中心城區宜在三環路外、繞城高速公路附近結合工業、物流、市場的布局規劃選址。
  在鐵路、礦區、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立收購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市場。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市場用地規模宜在3萬平方米左右,可選擇交通便利的閑置、撂荒地、廢棄廠房、倉庫等建設用地進行新建或改造。
  第二節 建筑標準與分區布局
  第十七條 建筑標準。
 。ㄒ唬﹪鷫Γ菏袌鰢鷫Σ坏陀2米。
  (二)道路:市場內部道路占地面積應不少于市場總面積的1/4,道路為水泥路。市場連接交通干道的道路達到相關部門規定標準,市場內主通道寬度應不小于8米,副通道寬度應不小于5米。
  (三)經營服務場所:設置符合建筑要求的交易大棚、堆場、加工場地、停車場、辦公用房、公共衛生間等經營服務場所。
  1.交易廳、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間的鋼結構形式,柱距不小于6米,市場內凈高應不低于4米。
  2.堆場面積應不少于市場總面積的1/4,地面應硬化。
3.建設30個以上車位的停車場,主出入口前應有適當集散場地。
  4.應設置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應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P1097-CJJ14087)。
 。ㄋ模┦袌龈鲄^域的建筑設計在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車道、消防給水等方面應滿足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 分區布局。
  (一)服務區、經營區、加工區嚴格分離,具備與各自功能相符合的設施。
  (二)經營區應具有交易、集散、儲存、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發布等功能,實行按品種分類經營。
  (三)加工區內應具有對再生資源進行分選、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級加工的必要設備。
 。ㄋ模┒稚唐坊厥战洜I應在市場中單獨規劃建設交易區,其面積不超過市場經營場地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節 配套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市場應配置合格的用電設施。
  (一)設置電氣線路、照明設施或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供電設施應滿足消防設施設備的用電負荷要求。
 。ǘ┡鋫鋵S米儔浩。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市場應按照消防規范配備滿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市場內應配備和修建環保設施。應配有污水處理、排放和粉塵、噪聲防治設施等。
 。ㄒ唬┡潘到y應合理設計,保證排污性能良好,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二)在公共分揀區和消毒區域,配備公用消毒設施。
 。ㄈ┕腆w危險廢棄物堆場應使用不銹鋼容器存儲廢舊電池、廢舊墨盒、廢舊芯片、廢舊醫用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市場經營服務配套設施。
 。ㄒ唬┡鋫浞辖洜I需要的地磅等計量器具,并經法定技術機構檢驗合格。
 。ǘ┡鋫溥m當的轉運汽車、叉車、吊車等裝運車輛。
 。ㄈ┦袌鰬O置市場招牌、導購圖、區域標志及攤位號牌等經營標志。
 。ㄋ模┦袌鰞葢O置詢問臺、價格板、公平秤、宣傳欄、投訴箱(電話)、監控系統、有線廣播、音響系統等服務設施。
 。ㄎ澹┦袌鰬谙鄳恢迷O立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由成都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范
市商務局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管理。在成都市再生資源市場和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規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8號)
  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改發〔2006〕20號)
  GBJ16建設設計防火規范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49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3.2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是指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的以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
  3.3 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以下簡稱回收站):是指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在社區內或社區附近固定和規范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場所。
  3.4 再生資源市場:是指具有一定規模、設施并提供服務,有多個再生資源經營者入場設點經營,按照“功能分區、集中存儲、分類經營、環保安全”的原則,按標準建設的再生資源交易的場所。
  3.5 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是指在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從事再生資源購銷工作的人員。
  3.6 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是指按照標準統一設計制造的用作回收、轉運再生資源的專用車輛,分為再生資源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和再生資源回收轉運汽車。
   4 再生資源市場管理
   4.1 市場主辦單位與入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到所在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4.2 市場辦公區、經營區、生活區嚴格分離,經營區應實行按品種分類經營。
  4.3 市場應建立商家入場登記管理制度,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
  4.4 市場應設置市場招牌、導購圖、區域標志及攤位號牌等經營標志。
  4.5 市場內應設置詢問臺、價格板、公平秤、宣傳欄、投訴箱(電話)、監控系統、有線廣播、音響系統等服務設施。
4.6 市場應提供信息服務,及時收集和發布成交的種類、數量、價格等行情信息和再生資源供求信息,供交易雙方參考。
  4.7 市場應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推行持證上崗。
  4.8 市場應建立健全各種經營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公示。
  4.9 商家應遵守市場制度規定,服從市場監督管理。
  4.9.1 商家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源,不得擅自更換入戶線路及配電箱內開關,不得私自更換電表、水表,不得私自改動供水、排水、通風、消防等設施。
4.9.2 商家鋪面內不能使用容易引發火災的器具,不得存放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9.3 商家(包括市場)設置招牌、燈箱等設施,事先征得市場管理方同意后,應向所在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取得《招牌設置許可證》后方可設置。
4.9.4 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認真做好防盜工作,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
  4.9.5 商家必須在自己的區域內經營,嚴禁超越界線,嚴禁任何形式的搭建、添附,嚴禁占用或封堵區域內的通道和出口。
  4.9.6 商家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經營場所。
  4.9.7 商家必須維持自己區域周邊的清潔衛生,嚴禁將垃圾及其它雜物扔在公共區域,做到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使用不銹鋼容器存儲有毒有害放射性固體廢棄物,嚴禁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運輸、裝卸再生資源過程中不得沿街灑漏、污染路面。如果污染,必須及時進行清理。
  4.9.8 商家應妥善使用和愛護市場公共設施,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4.9.9 獨立使用水、電表的商家須按管理方指定的日期繳納當月水費、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4.9.10 商家不得收購和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再生資源,不得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
  4.9.11 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各類形式的欺詐行為。
  4.9.12 商家須使用規范、合格的計量器具。
  5 回收站管理
  5.1 回收站實施統一規范管理。實行“七統一、一規范”,即統一規劃、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規范經營。
  5.2 回收站設置招牌、燈箱等設施,應在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招牌設置許可證》后方可設置。
  5.3 回收站在經營中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回收物資應及時轉運。
  5.4 回收站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5.5 回收站不得收購國家涉密文件資料,發現交售行為應及時向保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5.6 回收站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和禁止收購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6 再生資源交易管理
  6.1 再生資源交易應有固定的常年經營場所,不得越門、占道經營和堆放,不得沿街叫賣流動經營。
  6.2 再生資源交易應遵守商業道德,公平交易、誠信經營。
  6.3 交易方式可采取協商交易,合約交易、定單交易和拍賣交易等。
  6.4 再生資源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定。屬于政府對價格實施監控管理的再生資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6.5 購買者要求出具購貨憑證,應按規定提供。
  6.6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6.6.1 來歷不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6.6.2 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各種危險品;
  6.6.3 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6.6.4 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6.6.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6.7 在鐵路、礦區、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6.8 禁止下列行為:
  6.8.1 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6.8.2 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再生資源;
  6.8.3 任何形式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行為;
  6.8.4 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7 回收從業人員管理
   7.1 回收單位應與其招用的回收從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7.2 回收人員統一著裝,統一工作編號并佩帶工作卡。
  7.3 回收人員使用統一的標準衡器。
  7.4 回收人員應向所在社區居民和單位提供預約上門收購服務。
7.5 回收人員不得采取沿街吆喝的流動收購方式。
7.6 回收人員應愛護環境衛生。
  7.7 回收人員應遵守回收企業及社區管理的規章制度。
   8 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輛管理
   8.1 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由市交管局按區(市)縣屬地為單位制作識別號牌。
  8.2 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原則上只能在回收站所在的轄區內使用,使用人員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卡。
  8.3 不得擅自改變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的使用性質拉運其他貨物。
  8.4 回收轉運汽車注冊登記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
  8.5 回收轉運汽車參照垃圾車納入專用車輛管理。
  8.6 回收轉運汽車早晚交通高峰期不得在三環路內行駛。
  8.7 回收轉運汽車廂體部分如需改動,應報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審批。
   9 證照和備案管理
   9.1 從事再生資源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開展回收、加工等經營業務。
9.2 再生資源經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所在地區(市)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領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9.3 收購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經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自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9.4 再生資源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停業、歇業、合并、遷移或者改變名稱、經營范圍和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后,應到原備案的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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