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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2008-04-03
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00號
《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已經 2008 年 3 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毛小平
二○○八年四月三日
無錫市蠡湖惠山風景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蠡湖惠山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維護蠡湖惠山風景區的游覽秩序和觀光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蠡湖惠山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指在蠡湖、十八灣和惠山地區已建成的開放式景觀區域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納入風景區管理的其他相關區域。
第三條 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原則,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蠡管委)是市政府承擔風景區行政管理職能的常設機構,對風景區實施統一領導、協調和管理。
市建設、規劃、市政、水利、交通、環保、農林、城管等部門和濱湖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蠡管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實施保護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風景區管理的各項制度,維護風景區的正常游覽秩序,落實安全措施,保護風景區景觀,保持風景區設備設施完好,制止損壞風景區景觀和設備設施的行為;
(三)做好風景區水域水質監測、調水和疏浚的協調、督促工作;
(四)對風景區范圍標界立碑,設立標志;
(五)負責風景區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發掘和保護,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
(六)創造條件,方便市民休閑、游覽,并適度發展自然、文化景觀,觀光旅游和水上活動項目;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職權。
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范圍內涉及風景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各項活動和事宜,應當接受市蠡管委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風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筑、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觀和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巖石、泉湖水體等自然景觀,應當嚴加保護。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保護風景區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設備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保護、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蠡管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風景區規劃應當依法編制并保持相對穩定;因城市建設確需修改風景區規劃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風景區規劃編制應當有利于風景區生態環境保護,并滿足游覽休閑需要。
風景區規劃應當明確水面功能分區、重點保護內容、景點規劃、旅游開發容量、碼頭泊位等內容,并突出對水體的保護。
第十條 除按照規劃建設景觀、休閑服務配套設施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外,風景區范圍內嚴格限制建設其他建(構)筑物。
第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投資額在 1000 萬元以上,占地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核心景區建設的項目,應當經省太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經市蠡管委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風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風景區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
風景區內配套服務用房的體量、用途、外觀結構、高度、色調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 在風景區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及時清場、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禁止在風景區內搭建建(構)筑物。
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蠡管委審核,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建(構)筑物及其設施在批準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并恢復風景區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經營性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以風景資源的保護為前提,按照風景區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兼顧,充分發揮綜合效益。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市蠡管委審核后,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設立單位引導標識;
(二)拍攝電影、電視片;
(三)設置穿越風景區的空中、水上游覽航線;
(四)科學考察、采集標本;
(五)其他涉及風景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活動。
第十六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市蠡管委的意見:
(一)進行表演和組織有關活動;
(二)設置商業和服務網點;
(三)舉辦大型公益和商業等各類活動;
(四)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五)占用、挖掘道路。
第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保護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和衛生的義務,不得違反規定排放污水,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場所、范圍。
第四章 水域管理
第十八條 市蠡管委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風景區水域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風景區水域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經營性養殖;
(二)垂釣、捕撈魚蝦等水生動物和采摘水生植物;
(三)洗滌污物,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四)擅自游泳;
(五)在水域或者岸坡隨意傾倒或者堆放垃圾、糞便、廢土;
(六)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風景區水域內經營性旅游船舶的總量。經營性旅游船舶的管理辦法由市蠡管委、交通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水域內的旅游經營項目實行準入制,由市蠡管委依據準入條件,通過公開競爭、有償使用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禁止風景區水域內船舶從事餐飲活動。
禁止非經營性船舶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活功。
第二十二條 市蠡管委應當劃分不同旅游船舶的活動區域,設立明顯的標志和告示牌,杜絕各類安全隱患。
第五章 游覽秩序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各項基礎設施、安全設施和接待服務設施,嚴禁破壞、非法改變用途或者隨意移動。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亂倒廢棄物;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挖掘、折損或者刻劃樹木;
(三)采摘花果;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樹搭棚;
(五)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
(六)其他損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損毀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在建(構)筑物、雕塑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損壞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和其他照明設施;
(三)毀壞、污損路牌、噴水設施、公告欄和畫廊;
(四)損壞和擅自拆動涵洞、水閘、橋梁、堤岸、碼頭、欄桿等設施;
(五)其他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影響游覽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堆放物品;
(二)無證設攤經營或者兜售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攜犬進入;
(五)流浪乞討;
(六)算命、占卜、焚燒紙錢及雜耍賣藝等迷信和不健康的活動;
(七)發出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八)其他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游覽觀光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山體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和取土;
(二)開荒、填塘和建墳;
(三)捕捉、傷害野生動物;
(四)在禁火區吸煙、生火;
(五)其他有損山體林相、植被等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進入風景區的車輛,應按照規定車道和車速行駛;除下列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禁行區域:
(一)殘疾人專用非機動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超出核定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風景區水域內擅自垂釣、捕撈魚蝦等水生動物,采摘水生植物或者擅自游泳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風景區內擅自采摘花果,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市蠡管委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予以處罰的,市蠡管委不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風景區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風景區的具體范圍及其調整,由市蠡管委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6日發布的《無錫市蠡湖風景區管理辦法》(市政府第 78 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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