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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菏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9-08
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菏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菏政發〔2009〕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菏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應急公共安全體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條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使城建檔案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城建檔案以及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縣城建檔案館(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城建檔案編制與報送
  第六條 市、縣城建檔案館(室)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等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排水、橋涵、隧道、水質凈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勝古跡、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人防指揮所及軍事保密工程檔案除外);  
  8.鄉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筑規劃建設工程檔案;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市政、園林、環衛等城市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計劃、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一)中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室)報送。
  本辦法第六條(二)中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向有關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本辦法第六條(三)中的基礎資料,由市、縣城建檔案館(室)負責收集,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GJJ61)進行竣工測量,以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所屬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住宅小區、廠礦區、校區及機關單位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工程,由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匯總后與房屋建設工程檔案一并移交所屬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專業圖紙。
  對于更改、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改補充地下管線專業圖紙資料,并及時向所屬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圖等有關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和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完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所屬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編制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料齊全,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資料真實、準確,并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進行整理;  
  (三)建設工程檔案完整、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張優良,規格統一,并由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四)繪制工程竣工圖,應當采用統一坐標系、高程系實測數據,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隱蔽工程檔案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錄像且圖物相符,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形成竣工測量資料;  
  (六)編制和報送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三章城建檔案管理與利用
  第十五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時,應當將需報送的工程檔案資料和技術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作為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檔案按規范要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領取《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房屋登記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查驗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查驗《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凡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的項目,房屋登記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八條 凡在城市道路、道溝、各種地下管線附近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以了解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的現狀資料。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有未建檔案的管線,應當通過建設單位及時向當地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案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室)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保管城建檔案應當具有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曬、防漬、防塵、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對損壞和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應用紙質檔案數字化技術,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管理數字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館藏的城建檔案資源應當依照城建檔案的有關規定積極開發利用,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應急、公共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檔案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向社會提供檔案資料復印件時,需經該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該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印章。檔案資料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向社會提供城建檔案資料,可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各級政府因計劃、規劃、預測、決策需要和公、檢、法機關辦案確需查閱城建檔案資料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城建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利用本單位檔案或者利用本單位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發生洪水、地震、爆炸等突發性事件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館藏城建檔案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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