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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9-05-21
阿壩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阿府辦函〔2009〕93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臥龍管理局:

  州民政局擬定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按此做好相關認定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規范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為,依照《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8)156號)的相關規定,結合阿壩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阿壩州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阿壩州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州、縣人民政府負責制。

  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有關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州、縣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阿壩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全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基本原則,以城市低保標準為基礎,按照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2倍的原則確定,并隨城市低保標準調整而調整。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凡持有阿壩州1年以上常住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阿壩州城市低收入標準的應當認定為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在半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二)家庭成員有出國經商、打工的;

  (三)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

  (四)三年內購買或使用高級音響、空調、鋼琴等高檔電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過15平方米的;

  (六)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經常出入于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八)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九)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員及收入的核定

  第七條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且共同生活的,原則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雖戶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單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合法所得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和具體核算辦法為:

  (一)按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養老金、補償金、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均屬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資應計入收入,但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工資,生活確有困難的,在申請低收入家庭時,可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病退、內退及長期休病假人員,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對于間斷性就業的,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按照連續6個月的收入平均金額計算家庭收入;不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視其從事職業的情況核定收入。

  (五)贍養費的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收入標準以下的,視為無贍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收入標準,贍養費按超過部分除以贍養人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贍養費=(家庭總收入—當地低收入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贍養負擔人數

  (六)有價證券以及利息;繼承、接受贈與和遺屬補助金等。

  (七)因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購買1套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八)民政部門界定的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屬長期性收入的,按月計算。

  第九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三)縣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獨生子女獎勵補助費;

  (五)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六)按規定個人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統籌保險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八)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會給予特定人員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十)經縣民政部門認定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申報和認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進行評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3-5人組成。

  第十一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報認定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屬地化管理,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夫妻離婚了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的診斷證明。

  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具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 對申請人的申請、證明材料及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將基本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家庭進行不少于5日的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低收入家庭評估小組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家庭進行認真審核評估,并將認定的申請名單再次進行不少于5日的張榜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報所在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

  (四)所在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經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對象進行審定,并對審定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應當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隨時申報,按照程序審定。管理審定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人書面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定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年審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年度生活條件沒有改善,仍然符合條件,需繼續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應當按照要求申請年度審核。不申請辦理年度審檢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第十四條 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員應當主動配合民政、鄉鎮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社區居民委員會。經辦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逐項核對,留存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及收入,申請人家庭成員均須如實誠信申報。同時,該家庭須每3個月主動向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并自覺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復查、抽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州、縣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跟蹤與監督,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一律予以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視其情節依法進行處理;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申報不真實,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認定或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阿壩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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