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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的管理辦法

2009-03-24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物價局2009年3月24日以粵價〔2009〕74號發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試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經營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的企業。包括廠網分離和產銷一體的城市供水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縣域范圍內的城市供水企業供水的社會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條 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縣域范圍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城市供水經營者的,應當在監審核定每一個經營者(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進行監審)成本的基礎上,匯總計算所有被監審經營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縣域范圍內只有一個經營者的,應當在調查、核實該經營者成本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調整并核定定價成本。

  第五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ǘ┫嚓P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與城市供水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與供水無關的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ㄈ┖侠、適度從緊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物耗指標、產銷差率、企業定員及工資水平等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適度從緊。

  第六條 核定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以及經營者提供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

  沒有正式營業的,成本監審時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等資料為基礎,參考已正式營業的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城市供水企業的實際成本,并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和意見,合理測算、核定定價成本。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項目及相關審核標準

  第七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由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

  第八條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汲取、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原水費、水資源費、原材料費、動力費、制水部門生產人員費用、外購凈水費(饋水費)和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指城市供水企業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制水部門管理人員費用、制水環節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質檢測監測費以及其他制造費用。

  第九條 輸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為組織和管理輸送凈水到用戶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輸配部門人員費用、動力費用、輸配環節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輸配費用。

  第十條 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

  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供水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部門人員費用、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辭退福利、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指供水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以及專設銷售機構(供水所)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部門人員費用、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代收手續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財務費用指供水企業為籌集城市供水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十一條 人員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總額按照核定的企業職工人數和人均工資核定。

  (一)職工人數:定員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規定的定員標準確定;沒有具體規定但存在行業公認的定員標準范圍的,應按照定員標準范圍和企業實際生產能力據實核定。實際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下限核定。

  有條件的地區應結合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供水企業人均勞動生產率和企業實際利用的生產能力以及抄表到戶等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定員標準。

 。ǘ┤司べY: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值中的較低值:

  1.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

  2.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ㄈ┺o退福利:即因依法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辭退福利應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管理費,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二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及國家統一規定比例核定。

  第十三條 職工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其中社會保險費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原水費指企業從外部購入原水的費用(含原水預處理成本),按購入原水的數量和原水價格計算,據實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五條 水資源費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支付的水資源有償使用費。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數額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與實際取水量計算,據實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六條 原材料費指直接用于制水過程中的各種藥劑費用。包括消毒藥劑和混凝藥劑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原材料費用按企業實際消耗數量與實際購入價格據實核定。

  第十七條 動力費指直接用于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及凈水輸配所需動力的費用。包括基本電費和電度電費及其他動力費;倦娰M指按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費用,電度電費指按實際消耗的抄表動力電量和單位電價計算收取的電費。

  計入定價成本的動力費用分環節按城市供水企業的實際發生數據實核定。原水輸送和水廠生產所發生的用電費用計入制水成本,凈水輸配所發生的用電費用計入輸配成本。

  第十八條 外購凈水費(饋水費)指從外部購入可直接供應用戶的成品水費用,按企業實際購入凈水數量與實際購入價格據實計入制水成本。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原則上按照當次定價成本監審所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核定。殘值率取4%;個別固定資產殘值較低或者較高的,應按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殘值率。

  第二十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經營期滿后,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得重復計提折舊。具體折舊年限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卦S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他經營者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ǘ┨卦S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不同情況分別確認。

 。ㄒ唬┌匆幎ㄟM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ǘ┪唇涁斦驀匈Y產管理部門認定而企業自行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價值按評估前的原值計算;經營者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評估前價值有效證明的,由實施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認。

 。ㄈ┬略龅墓潭ㄙY產原值,以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為依據予以確認;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由實施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認。

  第二十二條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以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計入定價成本,但應在定價成本核定表中單獨反映。

  第二十三條 為防止因城市供水規模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水成本增加,應注意分析其設計規模和最高日供水能力是否相適應。年供水量低于設計規模60%的,單位固定成本按設計生產量的60%核定水量分攤折舊費。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實際年供水總量×固定資產折舊總額/(設計年供水總量×60%)

  第二十四條 修理費是指供水企業為保證正常供水而實際發生的維修養護費,包括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修理等費用。定價成本中的年修理費按不高于固定資產原值的2%據實核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ㄒ唬┮淮涡园l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ǘ┙涍^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

 。ㄈ┙涍^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 水質檢測費指為保證供水質量對水質進行檢測分析所發生的費用,據實核定。

  第二十六條 其他制造費用指制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審核標準之外的其他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其他制造費用總額按不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其他制造費用占制水成本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其他輸配費用指凈水輸配過程中發生的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審核標準之外的其他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其他輸配費用總額按不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其他輸配費用占輸配成本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八條 業務招待費在以下限額內據實計算計入管理費用: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凈額的5‰;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二十九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分攤計入管理費用。存在過度超前建設的,無形資產應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按照生產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水應分攤的無形資產。

  (一)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情況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攤。

 。ǘ┨卦S經營權費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明文規定允許特許經營權費用計入定價成本,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計入。

 。ㄈ⿲@麢嗟绕渌麩o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10年攤銷。

  第三十條 貸款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并按照還貸期計算年平均貸款利息。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計入。

  貸款總額超過投資總額70%的,按投資總額的70%核定貸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列入管理費用的各明細項目,本辦法已明確規定核定標準的,按標準核定計入定價成本;其他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應列入管理費用的項目總額按不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其他應列入管理費用的項目總額占主營業務成本的比例據實核定。

  第三十二條 列入銷售費用的各明細項目,本辦法已明確規定核定標準的,按標準核定計入定價成本;其他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應列入銷售費用的其他項目總額按不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其他應列入銷售費用的項目總額占主營業務成本的比例據實核定。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

  其他業務存在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情況的,或者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應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ǘ┡c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

 。ㄋ模{金、違約金、罰款;

 。ㄎ澹┕嫘跃栀、公益廣告、公益宣傳的費用;

 。┓秦泿判愿@С觯

 。ㄆ撸┙洜I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ň牛┯嬏岬母鞣N準備金;

 。ㄊ┡c城市供水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五條 供水總量指水廠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實際供出的水量。水廠自用水量不包括在內。

  水廠自用水量:指水廠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生產所需的合理用水量。自用水量按不高于取水量的5%據實核定。

  供水總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外購凈水量

  第三十六條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產銷差率核定的應收費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合理產銷差率根據供水規模大小具體確定。原則上年供水總量2000萬立方米以內的不高于18%;年供水總量2000萬至1億立方米以內的不高于16.31%;年供水總量1億立方米至3億立方米以內的不高于15%;3億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

  各地可根據實際供水規模,消防、綠化、環衛用水計量收費情況以及抄表到戶等情況進行修正。修正后的合理產銷差率不得高于上述標準的3個百分點。

  第三十七條 單位供水定價成本指按照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供水企業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與相應的有效供水量來計算的單位成本。

  此略公式:供水定價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

  單位供水定價成本=供水定價成本/有效供水量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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