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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6-20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馬政[2008]31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選址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嚴禁占用耕地或變相占用耕地建設公益性公墓。
第五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從緊、從嚴的原則,對鄉鎮轄區內已建有公益性公墓的,一律不再批建新的公墓。未建公益性公墓的鄉鎮,可申請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建設面積應控制在3333平方米以內。所建公墓涉及耕地和林地的,需經市農業和林業部門批準。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農村、服務于民的社會公益性設施,要本著政府投資、社會自愿捐贈和群眾自籌相結合的原則籌資建設。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并向社會公開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活動,其價格由市物價、民政部門綜合市場建材、人工、綠化、管護等因素合理地確定,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禁止個人承包經營公益性公墓。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可分高、中、低檔墓區,低檔墓區應不少于墓穴總數的60%。要根據本地經濟狀況,制定并實施對農村困難群體的殯葬服務收費優惠政策。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嚴禁建造豪華墓穴。墓碑以平置為主,防止青山“白化”現象。
提倡和鼓勵花葬、樹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綠色生態安葬方式。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申請建設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應向墓地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報告;
(二)建設、規劃、國土、林業、環保等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區范圍內建設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區民政局初審,報市民政部門審批。當涂縣范圍內建設公益性公墓由縣民政部門審批,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各區的公益性公墓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當涂縣范圍內公益性公墓價格由縣物價部門核定。
禁止巧立名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格位。
第十四條 申報公益性公墓價格,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向物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價格及相關收費標準的請示;
(二)建設公墓許可證;
(三)建設費用及來源情況表;
(四)日常管理成本費用預算及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醒目位置設立價格公示牌,公開墓穴價格和價格投訴電話12358。
第十六條 各鄉鎮要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進行集中整合,規范管理。要根據墓區的建設規模、范圍、大小設置管理機構,聘用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管理和維護。
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要建立嚴格的墓穴出售檔案登記管理制度,并建立財務賬冊,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林場為森林防火需要建設的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出售墓穴,不得擴大面積,市林業部門要加強監管。今后不再批準建設此類公益性公墓。
第十八條 禁止在公墓內搞封建迷信活動,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裝棺土葬。
第十九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年檢合格的核發年檢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年檢結果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公益性公墓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建、規劃、國土部門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民政、國土、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銷活動,按非法轉讓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違反物價、規劃、土地、林業、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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