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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江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09-03
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江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府發〔2007〕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內江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8月22日經內江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江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內江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本市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等保障方式的普通住房,是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廉租住房重大事務的研究和決策。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規建局局長為副組長,國土、財政、稅務、民政、物價、房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房管局內。
內江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擬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計劃和組織實施,并具體組織本市城區九街(街道辦事處)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縣廉租住房實施方案。兩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城區九街范圍以外的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規劃和建設、物價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三種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未租住房屋的不予發放租賃補貼。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核減。
第六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原則上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室內設施基本齊全;每戶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具體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并公布實施。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每人建筑面積10平方米,本市城區九街范圍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3元。縣、區租賃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制定。
實行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方式的,對超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部分的租金予以核減,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五保戶等特殊家庭租金核減幅度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實施。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各縣(區)城鎮居民戶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鎮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以上,且必須是直系親屬關系;
(二)已領取由本市市、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已連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年以上(含1年);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四)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適時調整出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條件。
第八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縣(區)財政部門審定后下達執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于發放租金補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費補貼、管理費的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并監督使用。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城鎮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買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騰退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建設、收購住房為主。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每年4月、10月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時間。申請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等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下同)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內江市城鎮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入戶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在當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后,交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
(二)審核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街道辦事處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 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和審核工作。
(三)公示、登記
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公示。
(四)輪侯
已登記備案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超過當次擬分配名額的,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當次分配家庭,落選家庭排隊輪侯,下次分配時,符合條件的,可優先分配。市、縣(區)政府確定的急需救助的家庭和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無房戶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在輪侯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報告;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侯資格。
在輪候和租賃期間,申請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經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到市場租賃房屋后,應當將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備案。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應向轄區房管所申請租金核減。
經街道辦事處調查初審后,交房管所或房屋產權單位復查核實,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審批和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承租單位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應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核減,核減的房租由公房單位自行消納。
經街道辦事處調查初審后,交房屋產權單位復查核實,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審批和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和年檢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為年檢時間。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二)街道辦事處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情況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復核。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轄區房管所或房屋產權單位經核查后需要調整租金核減的,應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或因家庭人口減少而自有私房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市、縣(區)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停止租金核減。
(三)騰退廉租住房的,在騰退期限之內按我市公有住房標準租金計收房租。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騰退的,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可責令其退房,并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逾期不退回的,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繳,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物價局核定最低標準下浮30%。
第十七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0號)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的審核、輪候、發放租賃補貼和配租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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