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局擬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規劃局擬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進一步規范編制控規的審批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規編制、審批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控規,是指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針對建設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和空間布局等,提出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要求。
第四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控規的編制與管理工作,依法批準后的控規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審批、土地出讓和轉讓方案制定的依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控規編制經費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保證控規的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都應列入編制控規范圍內。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地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發展地區、儲備土地、下一年度建設用地和擬出讓的專項用地等,優先編制控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控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控規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條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重點發展地區的控規,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城以及建制鎮的控規,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控規編制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控規編制工作。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規編制計劃,制定規劃編制任務書或規劃設計條件,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委托、招標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控規編制工作。
第十條 控規編制應當依據《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同時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三)綜合考慮土地使用現狀、土地使用權屬邊界、功能布局等因素,科學劃定控規單元和地塊。
(四)通過科學論證,合理確定各項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控規編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地塊用地性質和規模。
(二)確定各地塊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間利用具體要求。重點地區還應當確定建筑高度。
(三)根據交通分析需求,確定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明確禁止開口路段,規定各級道路的寬度、斷面和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四)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工程設施用地布局。
(五)根據地塊條件,確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綠線、紅線(以下簡稱“六線”)等規劃控制線。
(六)制定城市設計導則,提出重點地段、重點區域各地塊的建筑體量、建筑風格和色彩等詳細控制要求。
(七)明確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六線”控制要求為強制性內容。重點地區的強制性內容還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建筑風格、色彩等。
第十三條 控規成果包括規劃文本、圖則和附件。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相關研究報告和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控規成果應當以紙質和電子兩種文件方式表達,并應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控規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實行分級審批。
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控規,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初步審查:
1.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2.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3.提出審查意見。
(二)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控規,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初步審查:
1.征求區、縣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2.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3.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4.提出審查意見。
(二)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控規方案進行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展示的時限不少于7日,展示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公共媒體上公布。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論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公眾意見后,由編制單位對控規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控規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規管理數據庫,進行動態維護和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控規實施情況進行匯總,提交實施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控規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下列要求確定控規調整申請單位:
(一)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的控規需要調整,由以下相關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因區域和行業建設發展,需要對劃撥土地控規進行調整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已納入市人民政府儲備計劃的地塊、已出讓的土地、經市人民政府認定需要由市土地整理部門收購儲備的地塊,由市土地整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涉及的地塊需要進行控規調整的,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投資單位提出申請。
(二)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控規需要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條第(一)項的內容確定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控規調整分為強制性內容和非強制性內容,調整程序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強制性內容包括:
1.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的控規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單位要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調整可行性論證報告,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后,提出控規調整論證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的控規需要調整的,由申請單位向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調整可行性論證報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提出控規調整論證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在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予以審批,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非強制性內容,由市或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同意調整控規的地塊,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發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規定》(規國規字〔2001〕522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規劃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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