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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9-01-12
關于印發《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的通知

東府〔2009〕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2006〕72號)中關于積極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推進我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化是指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通過制定、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就是將標準化引入到制造業中,從而推動科技和產業進步、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保證可持續發展,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秩序,促進貿易發展。

第三條 制造業標準化工程經費在科技東莞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

第四條 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和市經貿局是推進我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的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目標、原則與任務



第五條 總體目標:“十一五”期間,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東莞八大工業支柱產業為主攻方向,加強我市技術標準戰略的研究,積極推動技術創新,建立專利技術和技術標準的相互促進轉化機制,加強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的研究分析和推廣應用,完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和技術標準支撐服務體系,促進我市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升我市制造業的綜合競爭力。

第六條 具體目標:到2011年,全市制造業標準化水平明顯提高,綜合競爭力明顯增強。

(一)我市參與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少于50項,其中主導制定的比例不低于30%。

(二)有80%以上的主要工業產品達到或超過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水平。

(三)依據我市支柱產業技術標準體系建立企業標準體系的企業不少于80家,獲得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少于40家。

(四)培養200名以上懂外語、技術和市場的復合型標準化人才。

(五)建立8個技術標準試點鎮街和50家技術標準試點企業。

(六)爭取在我市設立3—5個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

第七條 主要原則:

(一)政府引導:切實加強對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工作的領導,完善聯合推動機制,建立相關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由市分管領導牽頭的實施技術標準戰略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組織領導。

(二)企業主體:根據我市產業特點和技術發展需求,設立相關的技術標準項目,采用“誰受益,誰參與,誰投入”的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以市場為需求,研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標準,積極實施技術標準戰略。

(三)中介協助:發揮行業協會在標準化事業發展過程中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提升行業協會在組織制定和推廣應用技術標準方面的能力。

(四)示范帶動:根據東莞特色產業的特點,采取有關政策措施,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創建技術標準示范鎮及示范企業。建立“科研成果—試點示范—研制標準—應用推廣”的科研成果產業化體系。

第八條 主要任務:

(一)建立東莞技術標準戰略研究的組織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專利技術和技術標準相互促進轉化的運行機制,推動企業由單純被動的執行標準向結合企業技術創新研究標準轉變。

(二)大力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和擴大行業示范范圍。進一步完善服裝和毛針織品、家具等特色行業和IT產業的技術標準體系,逐步建立電氣機械和五金模具、玩具、造紙及紙制品、化工制品等行業的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對我市支柱產業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能力;建設10個技術標準示范專業鎮街。

(三)建立和完善技術標準社會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信息資源庫和技術標準服務網絡的建設,著力解決企業在獲取國際、國內相關技術標準、技術法規信息上的嚴重滯后問題,為企業提供公益性開放式的技術標準信息服務。

(四)構建與東莞出口貿易相適應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緊緊圍繞電子信息、機電、家具、服裝和紡織品等主要出口產品和主要出口目標國、新興出口市場,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進一步完善東莞市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建立東莞市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通報制度。

(五)加快技術標準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技術標準人才培訓、評價考核與激勵機制,培養200名以上熟悉國際標準規則、業務強、外語好的復合型標準化人才,形成一支與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相適應的標準化專業人才隊伍。



第三章 資助范圍與條件



第九條 資助范圍:

(一)制定技術標準;

(二)研究技術標準;

(三)組織技術標準活動;

(四)建設技術標準平臺;

(五)推進技術標準示范;

(六)采用國際技術標準;

(七)培養技術標準人才;

(八)其它經市政府批準的技術標準化重點項目。

第十條 資助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在我市境內依法設立的,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法人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等)。

(二)符合東莞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全市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東莞的核心競爭力。

(四)有利于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及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五)有利于提升東莞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六)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七)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因違反有關財經、安全生產和環保法規被行政處罰兩年未滿兩年;有欠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章 制定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一條 制定技術標準的資助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聯盟標準,獎勵5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獎勵1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5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獎勵3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0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獎勵5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5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獎勵10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20萬元。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應是經法定部門正式批準發布的。聯盟標準是指聯盟協議在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后由聯盟企業實施的標準。

第十二條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進行資助。

第十三條 技術標準研制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五章 研究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四條 研究技術標準的資助額度:

承擔省級或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單位,市財政分別按省財政和國家財政獎勵經費的1︰0.5和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獲得各級財政經費的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研制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五條 研究技術標準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方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六章 組織技術標準活動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 組織技術標準活動的資助額度:

(一)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組織技術標準活動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七章 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及培養標準化人才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八條 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和標準化人才培養的資助額度:

每年在專項經費預算中安排一定的額度用于資助東莞標準信息服務網(www.dgis.cn)和東莞市技術貿易壁壘預警系統(www.dgtbt.cn)的建設,標準化人才培養,標準化基礎知識普及和重要標準的宣貫。

第十九條 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培養標準化人才和標準宣貫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八章 推進技術標準示范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條 推進技術標準示范的資助額度:

(一)每年資助一批“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每家企業獎勵3萬元—5萬元。

1. “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級的企業獎勵5萬元。

2.“標準化良好行為”AAA級的企業獎勵3萬元。

(二)每年資助2—3個技術標準試點鎮街,每個試點鎮街資助20萬元;每年資助10家技術標準試點企業,每個試點企業資助5萬元。

第二十一條 推進技術標準示范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九章 采用國際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二條 采用國際標準的資助額度:

對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每取得一個采標證書,獎勵2000元。

第二十三條 采用國際標準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得立項的單位應制定嚴格的項目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按照市科技東莞工程資金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制造業標準化工程經費進行監督管理。對于申請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和市經貿局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并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根據《關于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2006〕72號)以及《東莞市推進制造業標準化工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 制定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一條 制定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的對象:

(一)必須是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法人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

(二)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較健全的企業標準體系。

第二條 制定技術標準的資助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聯盟標準,獎勵5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獎勵1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5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獎勵3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0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獎勵5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5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獎勵10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20萬元。

第三條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進行資助。

第四條 項目申請每年從1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須登陸http://dgstc.gov.cn,進入申請系統填寫《東莞市科技計劃制定技術標準資助申請書》,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依托單位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經國際、國內批準發布技術標準的文本。

3.《技術標準簡介表》。

第六條 申請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申請材料交到所在的鎮(街)科技辦,由鎮(街)科技辦匯總提交到市科技局;市屬的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由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和市經貿局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八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通知。



第二章 研究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九條 研究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的對象:

(一)必須是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法人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

(二)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較健全的企業標準體系。

第十條 承擔省級或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單位,市財政分別按省財政和國家財政獎勵經費的1:0.5和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獲得各級財政資助經費的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研制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每年從1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須提交相關材料一份(A4紙):

(一)申請單位依法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技術標準研究項目任務書。

(三)《東莞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項目資助申請表》。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將資料提交到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市質監局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以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市質監局核實申請單位的項目實際經費支出情況后,會同市科技局和市經貿局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質監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通知。



第三章 組織技術標準活動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 組織技術標準活動獎勵和資助的對象:

(一)必須是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法人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

(二)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較健全的企業標準體系。

第十七條 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八條 項目申請每年從1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提交相關材料一份(A4紙):

(一)申請單位依法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東莞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項目資助申請表》。

(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同意設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文件等承擔相關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核對原件)。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將資料提交到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市質監局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以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市質監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經貿局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質監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通知。



第四章 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和培養技術標準人才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三條 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和培養技術標準人才的資助額度:

每年在專項經費預算中安排一定的額度,用于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我市技術標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立對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應對和防護體系,開展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和標準化專業人才培養以及標準化基礎知識普及、國家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宣貫,以及實施獎勵或資助項目監督檢查的管理工作經費。具體由市質監局按已批準的項目經費開支預算安排使用。



第五章 推進技術標準示范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四條 推進技術標準示范的資助額度:

(一)每年資助一批“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每家企業獎勵3萬元—5萬元。

1.“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級的企業獎勵5萬元。

2.“標準化良好行為”AAA級的企業獎勵3萬元。

(二)每年資助2—3個技術標準試點鎮街,每個試點鎮街資助20萬元;每年資助10家技術標準試點企業,每個試點企業資助5萬元。

第二十五條 資助對象:

(一)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級或AAA級確認的企業。

(二)技術標準示范專業鎮:按省質監局制定的《廣東省建設專業鎮(產業集群)標準化示范點試點方案(試行)》的要求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三)技術標準試點企業:培養以探索建立優勢企業參與國內和國際標準化活動、實施標準化工作的新機制,探索企業“聯盟標準”和“區域標準”研制新模式,探索自主知識產權技術轉化為技術標準的方式為目標的試點企業。

第二十六條 申請技術標準示范專業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鎮所涉及的產業應以工業為主,所轄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宜以內銷為主。

(二)基礎較好、標準化工作較成熟的專業鎮(產業集群)。

(三)所在地政府、行業協會(商會)對標準化工作要有較高的認識,對開展試點工作有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 申請技術標準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我市具有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有一定的經營規模,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

(三)有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意識,并有一定標準化管理工作的基礎和條件。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請每年從1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紙):

(一)申請單位依法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東莞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項目資助申請表》。

(三)《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示范專業鎮和技術標準試點企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實施計劃和開支預算。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將資料提交到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市質監局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以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對“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市質監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經貿局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質監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對示范專業鎮和試點企業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市質監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經貿局組織評審和考察后,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質監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通知。



第六章 采用國際技術標準的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三條 獎勵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每取得一個采標證書,獎勵 2000元。

第三十四條 項目申請每年從1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紙):

(一)申請單位依法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東莞市制造業標準化工程項目資助申請表》。

(三)《廣東省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和《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將資料提交到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市質監局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可以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七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市質監局會同市科技局、市經貿局確定本年度擬資助的單位名單和額度,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通知。



第七章 資金撥付、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資助資金劃撥到單位所在的鎮(街)財政分局,再由鎮(街)財政分局撥付到有關單位;市直屬以上的單位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會計科目對項目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收到資助款后,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四十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一經發現,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項目、追繳項目經費、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和將其及相關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和市經貿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獲得資助的單位進行績效評估。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選擇重點項目實施抽查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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