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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的通知

2008-12-31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進一步規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運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市政府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項的決策性會議。

第三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常務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府辦)負責常務會議的會務工作。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六條 下列事項由常務會議審議:

(一)傳達上級的重要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市政府上報上級和下級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三)研究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議案。

(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和重要專項規劃。

(七)市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市政府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市長認為需要常務會議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由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工作部門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市長可以自行決定處理的事項,或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直接審批的事項。

(三)議題未按本規則要求,完成征求意見、公示、專家咨詢論證以及會前協調等工作的事項。

(四)未經市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五)其它不屬于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八條 常務會議的議題,除工作需要或情況緊急由市長直接指定或副市長提議且經市長同意直接上會的以外,應由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按規定程序請示市政府,由市府辦業務科室審核辦理,報分管副市長、市長確定。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向市政府上報請示前,應當完成下列準備工作,但屬于傳達上級重要決定、會議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項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調查研究:對所提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并形成調研報告。

(二)聽取意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視事項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談會、征求意見會、論證會、聽證會、新聞媒體公開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三)制定方案: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科學可行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四)專家評審: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五)方案說明:根據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意見、專家意見,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完善并加以說明。

決策備選方案說明材料中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實施該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論證;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對方案的主要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專家咨詢評審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方案實施后對經濟、社會、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在征求意見和專家咨詢過程中,如對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見,說明材料中必須予以反映。

(六)做好協調:涉及經費事項的,應當征求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應當征求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涉及制定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應按規定經市法制部門審查;涉及其它行政機關職權的,必須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并對分歧意見主動進行協調。確實協調不成需提交市政府決斷的,應如實報告市政府,并列明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以及采納或不采納的依據和理由,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條 承辦單位在完成有關準備工作后,應當向市府辦一次性報送以下材料:

(一)請示。

(二)決策備選方案及其說明。

(三)部門意見及處理情況說明。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五)經專家評審的,應當報送專家評審意見書。

(六)經成本效益分析的,應當同時報送分析報告。

前款第(三)、(四)、(五)、(六)項所規定的材料應當作為決策備選方案說明的附件。

報送請示件必須符合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必須列明提請市政府審議決定的事項及有關該事項決定權歸屬的法律規定。

市府辦對有關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上報事項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上報材料種類、內容的具體要求,按公文處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決定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經充分醞釀,部門意見明確,處理意向清晰。對情況復雜的,可由分管副市長或委托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進行協調,形成統一、明確的擬辦意見后方可上會。

第十二條 經批準列為常務會議議題的,納入議題庫排期上會。視議題復雜程度,一般每次常務會議安排3個議題,并合理掌握時間。

第十三條 常務會議議題材料由承辦單位負責準備,按市府辦的通知要求落實,由市府辦提前報送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會議材料應當包括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力求準確完整反映事項全貌及相關決策信息和依據,符合公文格式規范要求。

經市府辦審查,承辦單位報送的會議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列為會議審議材料;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承辦單位補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

第三章 會議召開

第十四條 常務會議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開,會期半天,可視情調整,必要時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會議必須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組成人員出席時方能召開。

市政府分管督辦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市監察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法制局局長為常務會議固定列席人員,同時固定邀請市委政研室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并根據議題需要安排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各單位參加或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原則上應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參加上級或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或活動、參與處理應急或維穩事件、出差外地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請假。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或列席會議的,應向分管副市長請假,經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門分管副職參加會議,并告知市府辦。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

列席會議的同志一般不帶助手,因特殊情況需要增派助手的,須事先征得市府辦同意。

第十六條 參加或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履行簽到手續,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七條 常務會議召開期間,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議室應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傳達、擴散會議內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有密級的文件,會后應退還會務工作人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會議室。

第十八條 常務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由承辦單位作主要匯報,其它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

各主要匯報單位會前應認真準備匯報材料,匯報材料應主題鮮明、層次清晰、重點突出、文字簡潔。匯報人發言應開門見山、言簡意賅,非特殊情況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進行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且不得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

各列席單位原則上不得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確有必要的,應當于會前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討論有關重大議題時,分管副市長應當到會。分管副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非經其同意,原則上不安排討論其分管的議題。其分管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可委托分管副秘書長或以其它方式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在聽取主要匯報和補充匯報后,由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各匯報單位可應要求作簡要解釋和進一步匯報。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后,由市長或者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按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在歸納、總結會議討論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審議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長或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它不宜當場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議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決定情況,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市府辦根據會議討論情況起草會議紀要,經市府辦分管副主任、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的,由市府辦發出書面決定事項通知。

常務會議紀要是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文件,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包括常務會議紀要、各相關單位的報送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適宜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常務會議決定事項應在會后1個月內辦理完畢,緊急事項按規定時限辦理。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府辦負責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逐項進行催辦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對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辦理;對因拖延推諉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各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行政決策執行情況。要求進行執行決策評估的,應當及時評估并提交書面評估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過去印發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珠府〔2000〕15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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