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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樊市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的通知

2009-06-12
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樊市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的通知

襄樊政辦發〔2009〕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的通知》(鄂政辦函[2008]79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襄樊市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襄樊市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湖北省實施〈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工作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以人為本、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建立集預防、打擊、救助、康復為一體的反對拐賣婦女兒童(以下簡稱反拐)工作長效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發生,最大限度減輕被拐賣婦女兒童遭受的身心傷害。

第三條建立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加強協作配合,健全反拐工作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第四條市反拐工作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綜治辦、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外事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武漢鐵路局駐樊單位、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工商局、市廣播電視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婦女兒童工委辦公室、市扶貧辦、市總工會、共青團市委、市婦聯組成。市公安局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公安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刑警支隊支隊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各地要加強對反拐工作的領導,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條加強反拐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反拐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加掛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辦公室牌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設立打拐專門機構。

第六條完善反拐工作規定。針對反拐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完善相關規定,為加強預防、打擊犯罪和被解救婦女兒童救助、康復工作提供依據。

第七條建立反拐經費保障機制。各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有關部門年度預算,由同級政府予以保障。同時,爭取社會團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募集資金。第三章宣傳和預防工作

第八條宣傳部門統籌反拐宣傳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分階段、有重點地開展反拐宣傳,推動全社會樹立并提高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意識,營造良好的反拐氛圍。

第九條司法行政部門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群眾反拐意識,提高婦女兒童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條廣播電視部門采用新聞、訪談、專題、專欄等節目形式,普及反拐知識,交流康復措施,宣傳反拐工作。

第十一條文化部門鼓勵和扶持創作反拐題材的文藝作品,組織文藝演出團體深入社區、村居宣傳演出,提高群眾反拐意識。

第十二條教育部門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適齡兒童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防止其過早流入社會。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工作,有效解決外來務工子女入托、入校問題。在中、小學開展形式多樣的反拐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中小學生的防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三條鐵道、交通運輸、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車站、碼頭、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等流動人口聚集場所發放反拐宣傳品、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反拐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結合職能開展反拐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兒童防拐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棄嬰的救助安置工作,加強對易被拐賣人群的援助工作和就業能力訓練,幫助貧困婦女兒童解決生活困難,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婦女兒童納入低保范圍,為貧困婦女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貫徹國家開發式扶貧政策,加大對農村貧困婦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實用技術教育和務工技能培訓,提高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

第十七條鐵道和交通運輸部門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拐意識,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第十八條監獄、勞教部門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犯和勞教人員的教育和改造,減少和消除其重新犯罪的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十九條工商會同人事、勞動等部門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制度,依法取締非法中介機構,打擊發布虛假勞動信息、虛假征婚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密切關注拐賣犯罪的動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人口管理、戶籍管理和場所管理,堵塞漏洞,嚴格防范拐賣犯罪。第四章打擊和解救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形勢,研究制定打防對策。同時,結合職責分工,對相關警種民警加強反拐業務培訓,提高其防范、發現、控制、打擊拐賣犯罪及解救、安置拐賣犯罪受害人的業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依托公安信息網,建立和完善拐賣犯罪信息系統、失蹤人員信息系統和DNA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擊、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密切關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形勢、特點和動向,加強對重特大和系列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督辦、指導和協調力度,適時組織開展區域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舉報制度,通過設立打拐熱線、反拐信箱等方式,鼓勵群眾舉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廣辟線索來源,打擊和震懾拐賣犯罪。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專門檔案,跟蹤了解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生活狀況,必要時協調當地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解決其遇到的困難。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加強口岸出入境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審查驗證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及時發現涉外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線索,做好解救外國籍婦女、兒童遣返工作。

第二十七條鐵道、交通運輸公安機關加強與地方公安機關的聯系,及時掌握拐賣犯罪動態,強化查輯堵截工作,提高打擊拐賣犯罪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第二十九條監獄、勞教部門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犯、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勵坦白、檢舉、揭發拐賣犯罪行為,從中發現拐賣犯罪線索。

第三十條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強化對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取締非法中介,依法查處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現象。

第三十一條文化、工商、公安部門加強對娛樂場所等行業的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容留、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婦女兒童從事色情服務的行為。第五章安置、救助和康復工作

第三十二條民政部門參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臨時救助,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困難。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幫助不能或不原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婦女和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獲得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衛生部門加強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干預對策和康復治療方法研究,及時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積極開展被解救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總結推廣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的經驗和作法,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民政、共青團等部門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人口和計生部門做好被解救婦女的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工作。第六章實施、監督和評估

第三十八條綜治部門把反拐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內容,考評分數計入總分,結果作為綜治年度獎懲兌現的依據。圍繞反拐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各項重點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對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地區,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綜治部門發整改通知書,情節特別嚴重的,實行領導責任倒查和“一票否決”。

第三十九條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貫徹《行動計劃》、《工作細則》的實施意見和年度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行動計劃》和《工作細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年度反拐工作情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第四十一條市反拐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各地和各成員單位《行動計劃》、《工作細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適時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

各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本地《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推動各項反拐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二條本工作細則由市反拐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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