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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2007-09-03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晉市政辦〔2007〕10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一、總 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性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保證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晉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非人為因素造成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場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發生后,災民的轉移安置和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災害救助應急管理體制。



二、自然災害級別劃分



  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的規模大小、危害程度、損失情況,自然災害分為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


  2.1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特大自然災害:


  (1)農作物絕收面積60萬畝以上;


  (2)倒塌、損毀民房6000間以上;


  (3)因災死亡10人以上;


  (4)因災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


  (5)在我市發生7級以上地震;


  (6)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億元以上。


  2.2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重大自然災害:


  (1)農作物絕收面積30萬畝以上,60萬畝以下;


  (2)倒塌、損毀民房3000間以上,6000間以下;


  (3)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災緊急轉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發生6.5-6.9級地震;


  (6)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


  2.3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較大自然災害:


  (1)農作物絕收面積20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


  (2)倒塌、損毀民房2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


  (3)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災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發生6.0-6.4級地震;


  (6)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0萬元以上,1.5億元以下。


  2.4未達到以上劃分標準的均為一般自然災害。


  以上級別劃分針對主要自然災害種類,如遇其它應急救助事項,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啟動條件


  3.1在晉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大和重大級別的自然災害時,啟動本預案。


  3.2對于條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4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自然災害的救助應急工作。發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災害時,市人民政府成立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負責制定和部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


  3、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的人、財、物的落實;


  4、管理下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的工作;


  5、根據災情發展情況派出現場領導小組,實施靠前指揮;


  6、決定請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決有關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主任,市民政局社會科科長任副主任。辦公室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


  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傳達和落實指揮部工作指令;


  2、負責收集、掌握、上報、發布災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災害救助的具體方案;


  4、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5、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主任及辦公室聯系電話:


  辦公室主任:2198133


  辦公室副主任:2198295 2034899


  辦公室:2198295 2034899(傳真)


  指揮部成員單位有: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商務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教育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糧食局、市廣播電視局、太行日報社、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市電信分公司、市電力公司、市農業銀行、市建設銀行、市軍分區、武警晉城支隊、市紅十字會。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對災情進行核查和統計;申請、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協助對災民進行緊急轉移安置;組織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籌集、儲備和調撥工作;制定災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災民基本生活安排,組織災區民房倒塌恢復重建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審核、撥付;督促落實救災款列支,增加救災資金投入;及時撥付和監管救災經費下撥,保證救災款及時到位。


  市發改委:加強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市經委:負責災害救助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加強對災區日常生活用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組織救災應急和災后恢復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


  市水利局:負責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水情和旱情的測報分析工作;負責洪澇、干旱災害的災情評估和上報;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及時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負責地質災害災情的評估和上報工作。


  市農業局:負責全市動、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監測、災情評估和上報以及動、植物疫情的防治;組織災民生產自救,災后農業恢復和發展生產。


  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負責森林火災災害評估、損失統計和上報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衛生力量,搶救傷病員,對重大疫情實施緊急處理,預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發生、蔓延;負責災區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監督。


  市交通局:負責提供災民轉移交通工具;負責公路交通設施和被毀壞公路的搶修,確保運送搶險人員、災民轉移、救災物資的道路暢通。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和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災區治安穩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設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勘察設計、抗災設防、房屋建筑、恢復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及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受災學校的轉移,做好災后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負責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雨情預報和監測,及時發布氣象預報,及時提供所需的氣象資料,并參與氣象災情現場調查、損失評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全市防震抗震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地震災害的監測、評估和上報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組織、調撥、供應及發放工作。


  市廣播電視局、太行日報社:負責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災區廣播、電視恢復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災民災后外出務工、經商、多種經營等開展生產自救的經濟活動及有關稅費減免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加強對災區市場價格監測、管理和檢查,防止哄抬物價,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市電信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修復因災損壞的設施,保障救災工作通信暢通。


  市電力公司:負責對損壞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市農業銀行、市建設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負責對災區建設和災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貸資金。


  市軍分區:協調駐軍并發動受災地區民兵預備役官兵,參加搶險救災,安撫轉移災民,幫助群眾開展災后重建,維護災區社會秩序,應付和處置突發事件,消除各種災害后果。


  武警晉城支隊:組織指揮受災地區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轉移安置災民,幫助災區恢復重建。


  市紅十字會:參加災區傷病人員救治;負責接收省內外其他紅十字會對口捐助的物資和資金。


五、災害預警和災情報告


  5.1災害預警。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等負責災害監測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發出預警,預測災害對特定區域內的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和損失程度,為領導決策和啟動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5.2災情報告。發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災害后,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人民政府;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時,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在重大自然災害穩定之前,市、縣、鄉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上午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小時的災情向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市民政部門每天上午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


  災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地點、范圍、程度、災害后果,救災工作采取的措施,災區存在的困難和需求。


  負責報告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的機構有:縣級民政部門、氣象部門、水利部門、地震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縣級人民政府。


六、應急響應


  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自然災害災情四個級別的劃分,確定相應級別的救助應急響應。


  6.1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Ⅰ級)


  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時,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指揮系統,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前期處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災情;及時派出相關領導和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趕赴災區,建立災害救助前方指揮部,核實災情,組織災害救助應急工作;根據災區所需的救助物資,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緊急調集或征集物資、交通工具等;緊急轉移受困災民,妥善安置無家可歸人員,提供臨時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時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請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相鄰地市的緊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Ⅱ級)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和救助應急指揮系統,部署自然災害應急與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災情。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核實災情;召集有關單位和專家會商災情,制定災害救助應急方案;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調集和征集災害救助物資、交通工具等;組織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為受災群眾提供臨時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積極向上級申請并及時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6.3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Ⅲ級)


  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時,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災害發生、發展情況。市政府可根據災區實際情況,組織調集災害救助應急物資,為需要緊急轉移安置的群眾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Ⅳ級)


  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時,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縣級相關應急預案和縣級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系統,部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及時核實并上報災情;根據災害發生、發展情況,組織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為災民提供臨時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時,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視情況向災區發慰問電報。


  6.5應急響應結束


  災區生產、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結束。


七、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7.1.1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救災資金的預算,并根據災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時撥付救災資金。


  7.1.2縣、鄉兩級政府加大救災資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災資金預算不足時,市、縣(區)、鄉(鎮)三級財政安排預備費重點用于災區群眾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積極爭取省級及中央救災資金的補助。


  7.2物資保障


  7.2.1在發改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供應管理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民政部門加強現有的市、縣兩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逐步建立多部門、分級別、分類別的救災物資儲備機制,儲備救災應急必備物資。


  7.2.2民政部門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7.2.3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采購、調撥、運輸制度。


  7.3通信與信息保障


  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災害災情數據庫和信息平臺建設,實現與省、與縣、與各部門之間的災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門要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機制,規范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創造良好的自然災害救助捐贈社會氛圍。


  7.4.2民政部門應經常性地組織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宣傳普及自然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提高公民災害應急能力,增強防災減災意識。


  7.4.3民政部門要會同國土、地震、水利等有關部門,共同規劃建設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目的地和災民安置場所。

 

八、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災情穩定后,災害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盡快制定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方案,救助與恢復重建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


  8.1災后救助。民政部門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缺糧、缺錢、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發放《災民救助卡》,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且缺糧面較大的重災區,由政府擔保,實行開倉借糧;對缺衣少被的通過社會捐贈和政府救濟等多種渠道幫助解決。鼓勵災區群眾開展親鄰之間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和組織災區群眾外出務工,生產自救。


  8.2恢復重建。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規劃、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有關部門要制定和落實重建的優惠政策,簡化手續,依法減免稅費,平抑物價,確保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九、獎 懲


  9.1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9.1.1及時提供災害前兆信息,災害預報及時、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9.1.2參加搶險救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物,表現突出的;


  9.1.3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9.1.4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9.1.5對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2.1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9.2.2故意發布虛假災害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9.2.3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9.2.4負責救災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


  9.2.5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9.2.6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十、附 則



  10.1預案管理


  10.1.1本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制訂,并根據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適時修訂,修訂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10.1.2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市民政局備案。


  10.2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的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演練。


  10.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預案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10.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4年發布的《晉城市特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試行)》同時廢止。


十一、附 件



  11.1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框架圖


  11.2晉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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