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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12-23
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白山政發〔2008〕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模范遵守黨紀政紀,恪盡職守,服從政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同時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實行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加強應急管理,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五、白山市人民政府是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省政府領導下的地市級國家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依據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市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市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市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一)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召開市長辦公會或由市長委托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研究處理。例行的情況通報和工作協調,召開市長碰頭會議研究。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市長召集市應急委員會議研究決定。

(二)副市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三)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四)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處理分管工作。

(五)副秘書長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六)市長出訪和休假期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七) 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賦予的職能,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三章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適時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

  十一、各部門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權力的管理辦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范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凡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關系審批、收費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辦法,必須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權。

  十二、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辦法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推行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制度,主動把抽象行政行為置于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之下。

十三、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考評制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申訴檢舉制度,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持行政執法檢查,依法追究違法行政行為及責任。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的原則,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大力推進綜合執法,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設首席法律顧問,各分管市長根據分管行業特點聘請法律顧問。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涉法議題,會前應交政府法律顧問提出咨詢意見,重大涉法事項,應由法律顧問團提出咨詢意見。政府法律顧問應參加信訪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團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和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協調。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理政,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實行重大決策論證制,推進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

  十六、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當充分調查研究,認真組織論證,決策事項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并要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或送交書面材料征詢等形式,充分聽取人大、政協、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決策智力支撐體系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體現科學發展觀和執政能力。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工作要點,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市政府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市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二十一、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二、充分發揮政務服務中心作用。各部門要對本部門設立在大廳的窗口充分授權,凡進入大廳的項目,一律不準在原部門受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有條件的要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并按電子政務的要求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二十三、堅持并完善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以市政府名義組織的督查,應由市政府領導審批,市政府辦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督查的重點是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實行督查通報制度。對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規范性文件,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

二十五、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六、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監督,完善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完善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和執法考核評議制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政策規定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各縣(市)區政府及基層行政部門有權對市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部門對縣(市)區政府和基層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并結合工作實際予以采納。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提倡開展人民建議征集活動,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要親自處理分管工作的上訪問題,變上訪為下訪,努力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二十九、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事項外,市政府及其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三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記者旁聽。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報道,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事項的報道須請示市長同意。

三十一、市政府及其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得公開的外,必須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秘書長和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其職責是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準,涉及重要事項的新聞發布須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三十三、加強“長白山之窗”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加強市長公開電話工作,完善“市長電子信箱”,不斷拓寬政務公開和社會監督渠道。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市應急委員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對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的議題進行議決;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組成人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組成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范圍由市長確定。
  三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規劃、預算、計劃、方案、政策、舉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決定各部門、各縣(市)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四)分析研究全市社會政治、經濟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

(五)傳達國家、省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六)討論市政府領導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根據市長意見另行安排。

 三十七、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研究、確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確定重要協議(合同)簽定、重點項目建設及其優惠政策等重大問題;

(四)聽取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及有關方面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

(五)討論市政府領導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三十八、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受市長或副市長委托也可召開專題會議,專題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問題。參加會議人員由主持人確定,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九、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下一階段分管工作執行、落實、進展情況,分析分管工作形勢;

(二)研究下一階段分管工作意見、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換工作意見,討論決定急辦事項和需協調的工作;

(四)應當由市長碰頭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市長碰頭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安排有關人員參加。

四十、市應急委員會議由其組成人員組成,市長(市應急委員會主任)或市長委托有關副市長(市應急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決定和部署重特大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或委托副秘書長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核把關,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市長碰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形成會議紀錄備案,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四十二、加強會議議題的協調審核。會議議題涉及多個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任或局長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主管副市長協調或由主管副市長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后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市政府有關會議上將分歧意見列明,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凡屬副市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三、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接到市政府會議通知,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因參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會議、活動,或因出差、出訪、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新聞稿一般由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審核簽發,重要事項,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四十五、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需召開全市性會議貫徹落實的,以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的會議,方可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嚴格限制邀請地方政府領導參加會議,確需縣(市)區政府領導參加的,需報市政府批準。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冠名為白山市XXX會議,會議的通知,經秘書長審定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冠名為全市XXX會議,會議的通知由部門印發。

  四十六、全市性非密級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凡屬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經驗,沒有討論、座談和當面對接等內容的全市性會議,一般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凡貫徹省政府會議精神的會議,一般也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相近的會議要合并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八、各部門、各縣(市)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有關計劃投資及財政方面的事項,除分塊管理的經費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外,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根據市長授權審批,重大問題要經市長決定。副市長審批同意的分塊管理經費批文,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分送市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閱知。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副市長簽發。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文件。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或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責范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各部門一般不得向縣(市)區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學風,把學習與調研、研究與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的新趨勢、新變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提高領導能力。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要地方負責人到轄區分界處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三、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不參加會議的接見、照相活動以及簽字、頒獎、剪彩、慶典等活動。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

  五十四、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控制會議規格和會期,壓縮會議數量。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政府領導不到會講話,必須到會講話的一個會只能由一位領導講話,開短會,講短話。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減少會議和一般性領導活動的新聞宣傳報道。

五十五、精簡文件,改進文風。控制文件規格,減少文件數量,壓縮文件篇幅。凡已及時公開發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層層轉發。市政府印發的普發類文件一般不超過4000字。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以身作則,勤儉節約,嚴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管好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嚴格請假制度。副市長離開本市到外地出差、出訪或休養超過一天,應事先報請市長同意并告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秘書長外出超過一天應事先向市長請假,市長助理、市政府副秘書長外出超過一天應事先向主管副市長請假并告知市政府辦公室。返回后,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并通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同一方面工作的副市長、副秘書長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確需同時外出的,要報請市長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三天以內,須向分管副市長請銷假,外出三天以上須向市長請銷假。

五十九、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公費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市長、副市長出訪,報請省政府批準。各部門正職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副職出訪,由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出訪考察回來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報告,提出工作建議。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落實改善發展軟環境的有關規定,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形成穩定的政策環境,健全社會信用制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完善。對統計數字弄虛作假、重大事故、災情瞞報虛報等問題,予以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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