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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2008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2008年)
2008-02-21
青政〔2008〕20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全體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一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進科學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努力改善民生。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歷史任務,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提高推進科學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規范行政管理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加強各部門協調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進電子政務。
省政府各部門要切實貫徹執行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章 組成人員的職責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工作和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省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八、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的工作。
九、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一、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發展經濟貿易,加強區域經濟合作,促進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穩定物價,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十二、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發展基層民主,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宏觀調控、改善民生、生態保護、全省改革開放等重要政策措施、全省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有關全省重大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系統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州(市、地)、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規范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行政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政府根據全省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一、各部門提請省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報送省政府前應當經過論證和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和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協調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依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并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遵守有關程序規定。凡為履行政府職能,對公民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或座談會等形式征詢意見或建議。
二十四、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問責制,拓寬效能投訴渠道,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必追究。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省政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對省政府及其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及時處理來信來訪,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對群體性上訪事件要高度重視、依法辦理、按政策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應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實行政務公開,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省政府及各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加強政府信息披露和宣傳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二、省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需要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三十三、各部門、各地區對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應加強督查、督辦,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省政府全體會議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六、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文件和黨中央、國務院主要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它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二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數須超過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七、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調研、協商和論證等材料必須充分,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協調、審核后,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議題應事先確定,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三十八、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提請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后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報告并作出說明。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批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文件和議題,除緊急情況外,應于會議1日前送達常務會組成人員。
三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或省長委托常務副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公開的,要邀請新聞單位列席并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應報省長審定。
四十、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按照分工可召開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協調、落實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作出的決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討論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決定的事項。
專題會議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涉及省政府其他領導分管工作的,召集人應在會前與其它領導協調溝通,并向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報告。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圍內依職權決定。專題會議需出會議紀要的,由主持會議的省長或副省長簽發。需要決定的事項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圍或職權的,應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決定。
四十一、全省性會議實行報批制度。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需由省財政撥付會議經費的全省性會議,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申報、統一審批、統籌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將年內擬召開的會議情況(包括會議名稱、規格、時間、地點、會期、人數、參加會議的省級領導)書面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審定后,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視頻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四十二、省政府及其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自行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得邀請州(市、地)政府(行署)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準。
四十三、省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各地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匯報。
四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于參加外事活動以及出差、出訪、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且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四十六、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須由部門、地區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署,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七、省政府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由省長簽發,省長外出時由常務副省長簽發。
四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義報送國務院各部門的文件,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由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應及時公布,并在《青海政報》上刊登;省政府各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也應在《青海政報》上刊登。
五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報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規則的,可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章 督察與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二、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察制度。各部門、各地區必須堅決貫徹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決定和命令。有關部門和地區對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實責任人員,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后,省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認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抓好落實工作。
五十三、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察考核制度。重點考核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省政府根據督察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群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
五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需省長或副省長參加的,有關部門應事先書面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相關領導決定。
五十五、除中央和省上統一安排的活動外,省長、副省長一般不參加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檢查、評比、總結、表彰活動;不參加下級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開業、奠基、剪彩、紀念等各種慶典活動。
五十六、省長、副省長會見應邀來訪的外賓,由邀請或接待部門提出方案,經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相關領導審定。會見臺灣人員、港澳人士和海外華僑,由接待單位提出意見,分別經省臺辦和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有關領導審定。
省長、副省長會見外國常駐或臨時來華記者,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商省新聞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后,報省長或相關副省長審定。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接受外國新聞媒體采訪,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商省新聞辦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七、省長出國(境)考察、訪問,按規定程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副省長出國(境)考察、訪問,經省長審核,按規定程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以上出訪事項在報國務院之前,應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征得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同意。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出國(境)考察、訪問,由其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經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長同意后報批。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五十八、省長離寧出差(出訪),應當事前向省委報告。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離寧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當事前向省長報告,經批準后,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省政府辦公廳;出差(出訪)、休假回寧后,應向省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寧出差(出訪)、學習、休假,由本人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門或單位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報省政府辦公廳。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不斷充實新知識,積累新經驗,提高行政能力。省政府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六十三、省長、副省長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
六十四、省長、副省長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其各部門或其他方面的送禮和宴請。
六十六、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不越權辦事;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對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七、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東行署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規則,制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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