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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9-12-28
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6號


《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12月21日朝陽市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提取管理工作。朝陽市城市轄區內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到管理中心辦理;各縣(市)內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到管理中心駐縣(市)辦事處辦理。
第五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職責。
第二章 歸集管理

第一節 登記及帳戶設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及職工個人帳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第八條 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和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節 繳存

第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應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工資在同級財政列支的單位和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執行統一標準。
第十三條 單位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單位連續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并發放住房公積金儲蓄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管理中心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儲蓄卡的發放、信息變更、注銷、掛失補發等具體業務。
第十八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時間為每年的1月份。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消費貸款。
第二十一條 在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一次整借、按月均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在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一節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購買自用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申請人必須在12個月內無支取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在職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
(三)具有購房款總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
(四)能夠以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除未婚或單身職工可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外,必須以夫妻雙方名義提出申請。

第二節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 在職職工作為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領取、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戶口本及有效居留證件,未婚或單身的,應提交未婚或單身證明;
(二)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30%以上的購房付款收據原件;
(五)購買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七)所購商品房開發商的開戶銀行和帳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后,首先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核定其貸款額度和期限,并確定貸款擔保方式。管理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辦理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審核合格后,管理中心還應對抵押物或質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等進行調查,并提出具體調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自受理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準予貸款的,應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與借款人及有關各方簽訂《借款合同》;不準予貸款的,應書面通知借款人并說明理由。
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和保險條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按下列規定辦理擔保或保險手續:
(一)質押擔保。借款人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法定有價證券為質物,交管理中心收押保管后,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分別以出質人、質權人的身份簽訂質押合同。其中,借款額不得超過有價證券票面值的80%;有價證券兌現日先于還款日的,借款人可通過兌現有價證券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或用其他等額法定有價證券置換到期有價證券的方式處理。
(二)抵押擔保。用房屋進行抵押的,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分別以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身份簽訂抵押合同,并根據所抵押房屋的不同情形,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持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審批書、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身份證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
借款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期房抵押的,持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審批書、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身份證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
(三)保證擔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人應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分別以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身份簽訂抵押合同后,由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與管理中心分別以保證人、債權人的身份簽訂保證擔保合同。
物價部門在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收費標準時,應規定其執行行業標準的下限。
(四)抵押房屋保險。管理中心要求辦理抵押房屋保險的,借款人應到保險公司辦理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并將抵押房屋保險單正本交由管理中心收押保管。其中,保險期限應為自約定保日零時起至住房抵押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抵押期間管理中心為抵押房屋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貸款銀行簽發委托貸款劃撥資金通知單,并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資金專戶,受委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劃撥貸款。

第三節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三十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為最高限額25萬元。具體確定方法如下:
(一)按照房屋總價比例確定貸款限額,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貸額度為所購住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住房的,最高可貸額度為所購住房成交價的50%。
(二)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家庭月收入確定貸款額度。月收入計算公式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公積金工資基數×60%×貸款期數。
(三)按照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每人500元/月)余下的工資收入為每月最高還款限額確定貸款額度。
職工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以上限額標準計算確定。申請貸款金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以申請貸款金額作為實際貸款金額;申請貸款金額超過其中一項限額的,以較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男滿65周歲,女滿60周歲,但最長還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第三十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下同)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貸款利率。

第四節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發放貸款次月起,按受托銀行規定日期,借款人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第三十四條 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正常還款二年以上,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行利率計算。借款人正常還款一年以上,可提前部分償還公積金貸款,每次沖減貸款本金額度不低于1萬元,中心將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額。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在還清貸款本息后一個月內,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五節 對貸款擔保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采取質押或抵押擔保的,借款人連續3個月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質物或抵押物。
處理質物或抵押物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出質人或抵押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應退還給出質人或抵押人。
第三十七條 采取保證擔保的,借款人連續3個月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應按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代為償還借款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及復息。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借款人借款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存入其在借款人的貸款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帳戶。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管理中心與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協商確定。
管理中心應與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及受托貸款銀行簽訂保證金帳戶資金監督管理協議,明確約定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不得擅自動用保證金帳戶資金。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清算時,應將借款人尚未償還抵押貸款的抵押權移交給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在借款人將全部貸款歸還后,管理中心將保證金帳戶余額退還給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
第四十條 在職職工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限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應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在辦理在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將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審批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抵押房屋保險單正本收押保管,并向在職職工出具收條;同時將貸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借據、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抵(質)押物清單、保證擔保合同存檔并送交受托貸款銀行備案。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一節 提取條件

第四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額度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一年之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失業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
(七)職工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四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節 提取額度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四十三條提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八)項提取條件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金額。
第四十六條 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
一次性提前結清住房貸款余額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余額。

第三節 提取要件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取條件的,均需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夫妻雙方共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戶口簿或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此外根據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住房,未辦房屋所有權證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二)購買“二手”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三)回遷住房,需提供經公證的房屋拆遷協議書、增補面積款發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相應的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
(五)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貸款后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近期還款證明(銀行還款對賬單或個人扣款存折)。
(六)一次性提前結清貸款余額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貸款后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借款合同、貸款結清證明。
(七)離、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明。
(八)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十)下崗失業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失業證明;納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統一管理的職工,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朝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遺產繼承公證書、死亡證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
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第四節 提取程序

第四十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單位初審同意后按照《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要求簽字蓋章,提取人或單位經辦人員持相關要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四十九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轉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且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證的職工,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職工本人持相關要件直接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四十四條提取條件的,當即辦理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提取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準予提取。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到管理中心駐本縣(市)辦事處辦理提取。

第五節 轉移

第五十二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持相關要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入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十三條 職工離開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在調入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后,持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材料和個人轉賬申請,到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經管理中心核實后,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匯入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
開戶證明材料包括: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全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聯系人及電話,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個人賬號、職工身份證號。
第五十四條 職工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第六節 封存

第五十五條 因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暫時不能安置的,其住房公積金納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統一管理,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第五十六條 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單位主管部門批文或法院判決書、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相關手續等,到管理中心辦理封存、轉移手續(轉入中心封存并軌戶)。
第五十七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尚未落實新工作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在原單位賬戶中封存;對于單位管理確有困難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轉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待職工再就業或符合提取條件時,再辦理轉移或提取。
第五十八條 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的職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設立住房公積金新賬戶后,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由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轉入新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中心將收回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六十一條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故意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朝陽市在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朝政發[2003]28號文件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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