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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和《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關于轉發《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和《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2010-04-13
關于轉發《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和《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喀納斯景區管理委員會,新區建設指揮部,行署有關部門,地直有關單位:
地區水利局制定的《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和《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確保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國家、地方、企事業單位在本地區范圍內投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活動是指由國家投資、國家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的建造(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活動。
第三條 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領導,保障水利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地區水利局負責全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地區發改、財政、審計、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地區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提倡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二章 機構組建與職責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地區水利局負責全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水利部及自治區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編制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規劃;
。ǘ┙M織地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三)審查地區范圍內以國家投資、地方投資、融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相關階段技術報告(不包括自治區管理的國家投資項目)。批準權限以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向上級水行政部門報送批準權限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
。ㄋ模⿲θ貐^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及工程招投標活動等進行檢查和監督;
。ㄎ澹┓e極推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設市場,確保健康有序發展;
。⿲蠼ǖ乃こ探ㄔO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水利廳備案。
縣(市)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水利部、自治區及地區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編制本縣(市)水利工程建設總體規劃;
。ǘ┙M織編制上報本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實施方案等水利工程建設程序要求的各個技術設計階段的設計任務,實施對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及工程招投標活動等管理;
。ㄈ┙M織實施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
(四)對報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地區水利局備案。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方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新建項目按照建管一體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原管理單位基本具備項目法人條件的,原則上由原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或以其為基礎組建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25%,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中小型工程項目法人各類專業人員技術職稱較上可降低一級,人員比例同上。
第八條 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負責組織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招標、簽訂合同;向地區水利局和投資主管部門遞交開工申請報告、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協調項目的外部關系。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和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工程建設,不得隨意更改和增加建設內容,如有修改和變更,較小的由項目法人、監理、設計認可后實施,一般應由地區水利局審查批準后實施,重大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復審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大型灌區重大設計變更系指: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斷面形式發生變化;渠道襯砌方式發生變化;渠道位置及結構發生變化。
。ǘ┎‰U水庫重大設計變更系指:水庫庫容發生變化;大壩壩頂高程發生變化;壩體、壩基防滲形式發生變化;壩體結構和斷面設計發生變化;放、泄水建筑物位置及結構發生變化。
(三)大中型水閘重大設計變更系指:水閘位置、結構和過水流量發生變化等。
。ㄋ模┺r村飲水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系指:水源工程地點或取水方式發生變化;輸水管道管徑發生變化;調節構筑物容積發生變化等。
。ㄎ澹┏鞘蟹篮楣こ讨卮笤O計變更系指:堤防的位置、高程及結構發生變化等。
第十條 項目法人負責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從工程立項到竣工驗收,對工程施工安全、質量負全面責任。項目法人代表對工程施工安全、質量負總責,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施工安全、質量工作,落實工程建設安全、質量責任制。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必須建立工程建設專項管理財務機構,遵守水利工程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專戶存儲,?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基建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及時上報進度、質量統計報表,如實反映工程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并及時向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決算申請,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申請,將項目法人編制的財務決算資料報送審計部門。審計部門應在審計工作完成后十五天內出具竣工審計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水利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檔案移交工作。
第三章 項目設計和審查
第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報告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實行總工質量責任制和設計文件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嚴禁審核、會簽走過場。對于在工程審核、會簽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或偏差的,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開工后,設計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的技術服務工作,提供滿足合同約定質量和時間的施工圖紙,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做好設計交底。在大中型工程施工現場設立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技術設計問題。
第十八條 地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全地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烏倫古河流域項目由地區水利局和烏倫古河流域管理處共同組織專家組進行項目審查。對項目法人提交的項目審查書面申請應當在十日內做出決定,批準后項目法人在項目審查三天前將技術設計報告書送至地區水利局待審。
設計報告依照專家審查意見修改后辦理公文批復或上報手續;沒有按專家意見修改的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地區水利局批準權限以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自收到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批;不屬于其批準權限,需要上報審批的,負責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然后將審查修改后的全部材料及時報送自治區水利廳審查或審批。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滿足流域規劃和水利專項規劃范圍及內容要求,不在規劃范圍之內的水利建設項目,原則上不批準建設實施,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交地區水利局進行相關專業的技術論證,待其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地區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依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相關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階段,應對水土保持和水資源平衡進行充分論證。
第二十二條 地區范圍內其它行業建設項目中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其水利工程建設不得違背流域規劃,立項應征求地區水利局的意見。項目審查時,應邀請相關水利專業人員參加,科學確定水利工程建設方案。
第四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區水利局是地區范圍內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地區水利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設在地區水利局建設與管理科。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審批招標申請、組建并管理地區級水利評標專家庫、監督招投標活動、接受對招投標過程中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管理并規范本行政區域內設計、監理、施工招投標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照管理權限劃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經地區水利局審查批準。國家重點工程、地方重點工程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 地區范圍內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的評標工作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細則》要求執行,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
第二十六條 全地區水利行業內和行業以外的任何招標投標活動,水利專家庫人員都必須在接到地區水利局招標辦同意和通知后,參加招投標評標活動,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參加招投標評標活動。私自參加招投標評標活動的水利專家庫人員,地區水利局對其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清除出專家庫,并在全地區水利行業內通報。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當自中標之日起15日內,向地區水利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五章 監理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區水利局負責監督、管理地區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行為,審查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質量控制體系、監理工作質量。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任務。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依照與項目法人簽訂合同內容要求,派出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人員須持證上崗,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應滿足項目要求。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承擔監理業務。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審查并簽發施工圖;記錄施工現場監理日志內容;復核施工單位自評的施工質量等級;協助項目法人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并提出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在授權范圍內簽發各類監理文件。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施工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等進行抽檢;對重要隱蔽工程、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關鍵環節應采取24小時旁站監理,并詳細記錄施工情況。
抽檢要求主要包括:(一)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最少取樣1組;(二)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要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對不切合實際、操作性不強的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均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和合同要求組織人員、機械、設備和材料進場。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經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安全、工期負責。
。ㄒ唬┙⒔∪┕べ|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
認真執行“三檢制”,組織開展工程質量等級自查,接受監理單位的抽查和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組成聯合小組的共同檢查。做好施工記錄和單元(工序)質量檢測評定工作,詳實填寫單元(工序)工程質量評定表。
。ǘ┞鋵嵃踩a責任,制定規章制度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ㄈ⿵娀┕す芾恚慕M織施工,保證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務。
第四十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及有關單位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規程、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水利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定要求的技術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施工單位開展一次評比活動。對優秀施工單位予以表彰,并在地區水利工程投標時積極推薦。
第七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站),負責地區范圍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十四條 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所從事水利工程的行為;負責檢查督促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其形式主要包括:
。ㄒ唬z查工程現場施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二)檢查施工過程的質量檢驗、施工記錄和質量評定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ㄈ⿲χ匾[蔽工程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質量檢查記錄,原材料、中間產品的書面檢驗和專人簽字記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在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的檢測記錄及有關資料進行檢查后,核定其質量等級;
(四)檢查監理單位的施工檢查記錄、監理日志是否完整真實,抽檢頻數是否滿足監理規范要求。
第四十六條 質量監督站對項目法人書面上報的建設項目劃分表、說明和選用的施工質量評定表進行確認。項目劃分表包括建設項目確定的主要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
第四十七條 質量監督站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測與評定規程》(SL176-2007)要求,對重要隱蔽單元工程(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等級簽證、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進行核備;對單位工程驗收結論和相關資料、工程項目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監理、質量監督站在施工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違背施工合同或施工未達到設計文件要求,項目法人可以書面向地區水利局提出清場申請,經批準可對施工單位進行清場處理,并將未完工程移交給施工能力強、業績好,負責其他標段的施工單位。
第八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九條 依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水利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新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渠首、水電站、引排供水工程等):大中型水利工程、重點小型水利工程和跨流域的水利工程的政府驗收(包括階段和竣工驗收)均由自治區水利廳或由其委托地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和主持;一般小型水利工程的政府驗收由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的法人驗收按照水利部有關規程和規定執行。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政府驗收(包括階段和竣工驗收)均由自治區水利廳或由其委托地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和主持;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政府驗收由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鑒定書報備自治區水利廳建管處和水管總站。
大型灌區項目: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應在每年的年度實施方案完成后進行年度階段驗收;每期設計建設內容及決算審計完成后應進行項目的竣工驗收。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工程政府驗收均由自治區水利廳或由其委托地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和主持。工程的法人驗收按照水利部有關規程和規定執行。
核準制水利工程項目工程的階段驗收由自治區發改委委托自治區水利廳負責組織,工程的法人驗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在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內容且具備蓄水條件時,應進行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工作,之后可進行水庫蓄水階段驗收。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竣工驗收。各水庫在工程建設內容及竣工決算審計完后應及時進行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水利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和申請驗收。
未經質量監督站核備、核定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條 地區和各縣(市)自籌資金建設水利項目均由地區水利局主持驗收。
第五十二條 竣工驗收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應向運行管理單位辦理固定資產和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移交手續。
第五十三條 不按時完成項目驗收,影響地區水利項目申報的縣(市),地區水利局將緩報或停報該縣(市)續建項目和新建項目。
第五十四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阿勒泰地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勒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進阿勒泰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阿勒泰地區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的各類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水閘、灌排渠道、堤防、機電井、水電站、排灌站、供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的行業管理責任,監督水利管理(流域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安全運行,實行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不干預其單位內部的經營和管理。
地區、縣(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有關管理保護工作。
第四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經營水利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對保護水利工程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
第六條 地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設置水利工程管理(流域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實行地區、縣(市)、鄉(鎮)分級管理,鄉(鎮)水利工程管理站(所)為縣(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派出機構,縣(市)轄區內不單獨就某個水利工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管理單位。鼓勵縣(市)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末級渠系工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設機構,充分發揮黨群組織作用,做到工程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同步發展。
第七條 地區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據水管體制改革要求,均定性為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第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民用水戶協會的工作職責。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
。ㄒ唬┮婪ü芾怼⑦\行和維護水利工程,確保工程安全和發揮效益;
。ǘ┙⒔∪吐鋵嵏黜椆芾硪幷轮贫;
(三)制訂和落實年度水利工程運行調度方案和應急搶險預案,嚴格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確保各類行業用水;
。ㄋ模┻M行工程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
(五)定期申請對大中型和重要工程進行安全鑒定;
。┟績赡陮λ畠r進行一次核算;
。ㄆ撸┢渌嚓P職責。
農民用水戶協會的工作職責:
(一)依法保護、維修和養護末級渠系(斗、農渠及其配套設施等),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ǘ┙⒔∪吐鋵崊f會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時上報用水計劃,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嚴格用水管理,做好用水記錄;
。ㄋ模⿲δ┘壡倒こ踢M行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
。ㄎ澹┳龊盟M征收工作,按用水合同及時將水費上交供水單位。
農民用水戶協會按照地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水利局核定的末端水價征收末端水費,作為用水戶協會的運行經費,沒有征收末端水費的,協會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向用水戶分攤末級水利工程實際發生的管理維護費。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管理單位)全面實行聘用制,按崗聘人,簽訂聘用合同。人員編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部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提出定編方案,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條 國家投資或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跨縣(市)的水利工程、重點水利工程,由地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管理處)管理;縣(市)境內的國有水利工程,由縣(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灌區支渠以下的末級渠系水利工程交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管理,供水單位要與農民用水戶協會或村委會簽訂工程管理協議書,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或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負責管理和保護,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投資興建水利工程,應制定管理方案,明確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經費來源;沒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項。
水利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設施未完成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管理單位)時,必須同時移交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水利工程建設檔案以及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文書。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定期對各類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對部分或全部喪失功能的水利工程,實行降等或報廢制度;對病險水利工程,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除險加固。
第十三條 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地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利工程年度運行調度方案,保障生活、生產、生態等用水。
防汛、抗旱期間,包括水電站在內的各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堅決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烏倫古河流域服從烏倫古河流域管理處的統一調度。
第十四條 地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防汛崗位責任制,做好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汛搶險隊伍的訓練,普及防洪知識,增強群眾水患意識。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的水情、水質、土壤鹽分、泥沙淤積和地下水位等基礎資料的記錄和整理,每年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作物種植面積、灌溉制度和用水單位的申請,對供需水量進行平衡計算、編制年度用水計劃,與用水戶之間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時做好水庫、大壩、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及設施的安全檢查,推行水利工程管養分離,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專業化的維修養護隊伍,提高工程養護水平。
第十七條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拍賣、承包;改制后的水利工程原則上不能改變其設計功能。確需改變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水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學習培訓計劃,技術工人必須經過培訓后上崗,關鍵崗位要持證上崗,職工年培訓率達到30%以上。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主動參與當地滴灌、噴灌等高新節水技術的推廣,積極應用水利工程管理自動化監測等新技術,提高灌區灌溉管理科技水平。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供水、按方收費,供水價格根據供水成本變化適時調整。水利工程供水水費是生產經營性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自管。水費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統籌、截流和挪用。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超計劃用水、違章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量供應,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生態恢復等公益性事業用水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減免水費,當地財政按照減免水費的同等額度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予以補償。因干旱或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用水戶受到較大損失的,其用水經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減免水費,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減免水費的同等額度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公益部分人員基本支出經費、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由同級財政當年足額承擔,兩項經費每年測算一次,報同級財政核準后列入財政預算中。經營性部分水利工程運行經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從水費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地、縣(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規范管理單位會計核算,真實、準確、及時編制會計報表,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年度預算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積極開展以水利旅游、水產養殖和農林畜產為主的優勢項目多種經營活動,增加水管職工收入。
第五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包括工程占地及其周圍用地;保護范圍是從管理范圍界線向外延伸至一定的區域),并按照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標準進行劃定:
(一)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包括水庫水域,即周圍移民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內庫區面積。
1.平原水庫:上游管理范圍從校核水位線以外確定,大型100-150米,中型80-120米,小型10-50米;
下游管理范圍從壩腳線以外確定,大型800-1000米,中型600-800米,小型50-100米;
兩側的管理范圍從壩肩或壩后坡腳起向外,大型300-500米,中型200-300 米,小型50-300米以內的面積;
保護范圍為其管理范圍周圍的延伸:大型500-1000米,中型200-500米,小型50-200米以內的面積。
2.山區水庫:上、下游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采用平原水庫標準,兩側的管理范圍以第一個自然分水嶺為界,保護范圍可按不同情況確定為50-500 米。重點水庫可適當放大范圍或提高一級標準;
3.水庫泄洪、輸水建筑物和附屬設施以及行洪、輸水廊(管)道,管理范圍從其基礎邊界線以外確定:100-500米,保護范圍100-500米。搶險取土用地、維修場地及水庫專用路,按其實際占地確定管理范圍,也可劃定10-50米保護范圍;
4.塘壩等可根據工程并適當降低標準,確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二)引水樞紐管理范圍,包括攔河壩(泄洪閘)、進水閘、沖砂閘、以及兩岸工程護堤地、管理房、維修養護場地等用地及其周圍100-500米以內的面積,保護范圍50-200米。
。ㄈ┣赖墓芾矸秶捅Wo范圍按照渠道規模確定。挖方渠道從渠口線計起,填方渠道從設計渠堤外坡腳線計起,傍山渠道從開挖線計起。
1.渠道設計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下的,管理范圍2-10米,保護范圍2-10米;
2.渠道設計流量在10-50立方米/秒,管理范圍10-20米,保護范圍10-20米;
3、渠道設計流量在50立方米/秒以上的,管理范圍20-50米,保護范圍20-50米。
其他水利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執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使用權歸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當地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轄區水利工程用地進行確權劃界。已建水利工程未確權劃界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工程用地劃界勘測、界樁制安和圖紙繪制,地區、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派人監督指導劃界勘測,并對圖紙進行審核。涉及費用,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由國土、水利兩部門協商解決。新建水利工程應當按照項目設計要求辦理確權劃界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接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交的水利工程用地確權劃界申請后,在二十日之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它建筑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當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應當結合工程治理、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二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茐、損壞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
(二)擅自建房、放牧、開渠、打井、爆破、葬墳、采石、采砂、取土、扒口、設泵、提閘、壓閘、修筑其它設施和種植作物,妨礙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
(三)堆放、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
。ㄋ模┢渌:λこ贪踩斑\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響其運行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三十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地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或拆除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擴建、改建費用和損失補償費用。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經隸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建設等額代替工程或者給予開發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除防汛搶險、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堤上通行。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渠堤或者護堤兼作公路的,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含路肩)的管理、維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工程安全的,隸屬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通車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政執法人員,應持證執法,履行水資源、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有認真履行工程管理相關制度及操作程序,對水利工程運行造成影響或使工程遭受損壞的;
。ǘ┎环䦶姆姥纯购岛退Y源調度的;
。ㄈ┌l現破壞水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ㄋ模┌l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不報告的;
。ㄎ澹┮蚬芾碇贫炔唤∪驁绦胁涣Φ,造成水利設施被盜的;
。┎话匆幎ㄊ褂霉娌糠重斦A算經費和經營收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水利工程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交或拖欠水費催交無效的,超計劃用水和違章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量供應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動、破壞水利工程邊界固定標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防汛搶險、水工程管理和維護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未經同意擅自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堤上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阿勒泰地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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