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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吉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2010-06-01
關于印發《吉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游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
經報請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吉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駐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含通訊費和城內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包括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
(軟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市直機關廳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事業單位執行四級(含四級)以上崗位工資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等人員以及崗位工資在四級以上的管理人員
軟席(軟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全列軟席列車軟席(硬座、硬臥;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軟臥)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7小時的,可購買報銷同席臥鋪票。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可購買和報銷軟臥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九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按照副廳級及以上人員每人每天300元以內,縣處級每人每天150元以內憑據報銷。縣處級以下人員報銷標準省外為每人每天150元、省內為100元以內。
第十一條 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按規定的標準住宿。省外出差原則上應入住對口接待單位內部招待所或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省內出差住當地政府或對口部門招待所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吉安市范圍內(不含吉州、青原城區)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內其它設區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補助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五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報銷規定。汽車駕駛員在非出差期間出車,按實際出車天數報銷出車補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條 夜班伙食補助費。值小夜班(到午夜12點以后)每人每晚報銷伙食補助費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時)報銷伙食補助費9元。
第十七條 機要交通員在押運途中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0%發給。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吉安市內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內其他設區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參加單位指派統一安排食宿的學習和非學歷培訓,不發放公雜費,住宿費回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到南昌和省外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2元;到省內其他設區市培訓基地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7元。
凡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參加學習和培訓,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發給4元公雜費,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條 到上級政府單位掛職鍛煉(簡稱上掛)的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省內外政府及有關單位工作期間,上掛人員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到縣(市、區)及以下鄉(鎮)等單位蹲點、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6元。不報銷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五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四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七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研究決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實行。原吉安地區財政局印發的《關于修訂〈吉安地區地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吉地財文字〔1996〕51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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