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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2010-03-31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政府令〔2010〕154號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燃油、工業物料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農業生產管線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
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人防、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鼓勵采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非開挖技術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十一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除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氣、電力等管線;
(二)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管線。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管線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同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形成完整的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管線工程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依附于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隨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其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并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并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管線標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穿越道路、鐵路、地下鐵路、地下建筑、河道、綠地、文物保護區等,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批準手續,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有未查明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或者損失的擴大,告知建設單位并向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否則依法對損失或者擴大的損失負責。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筑物及構筑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同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未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意見的地下管線工程,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包括電子文檔):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包括工程照片、錄像等。
第二十九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原有地下管線已形成的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檔。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檔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對已建成而未有檔案資料記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查明管線現狀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也可以按規定參加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定期進行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各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參與、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開發利用和保密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測繪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測量、探測,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進度要求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檔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查明管線現狀并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有關處罰按照規定應當相對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行使。
第三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肥東、肥西、長豐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日發布的《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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