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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9-03-3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若干規定的通知

鄭政〔2009〕18號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市長負責制。
第三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負責常務會議的會務工作。
第四條 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常務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五條 常務會議原則上審議全局性、戰略性、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問題。議題范圍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全市財政預決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等議案;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四)討論決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重要決定和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決定重大改革事項、重要民生事項、重大獎懲事項、重大財政資金問題、重要資源配置和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通過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和重要專項規劃;
(七)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及重點工程建設的相關事項;
(八)討論決定全市項目用地事項;
(九)討論決定報請省政府審批或市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十)討論決定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一)市長或常務副市長認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屬市長職權范圍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研究提出意見,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的事項;
(二)屬副市長職權范圍的專項工作,由副市長研究審定,或召集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一名分管副市長牽頭或共同召集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依法應由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決定的事項;
(五)涉及機構編制的事項;
(六)未完成征求意見、公示、專家咨詢論證、會前協調和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的事項。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或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可向市政府申報擬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市屬國有企業需提交常務會議議題的,應通過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市直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或者下設的機構,需提交常務會議議題的,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政府申報。
第八條 向市政府申報常務會議議題,由辦公廳對口業務處室受理。申報前,議題主辦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完成以下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等工作:
(一)按議題涉及范圍,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專家學者意見;
(二)涉及城市規劃、城市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議題,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
(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咨詢機構進行咨詢論證;
(四)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并出具書面法制審核意見。主要審核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定相抵觸,是否與現行政策相協調,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
(五)議題申請事項涉及的財政資金問題,均應提前報市財政局審核,由市財政局統一提交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六)議題申請事項涉及的表彰獎勵問題,均應提前報市人事局審核,由市人事局統一提交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九條 凡需公示、聽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市民意見的議題事項,原則上應經過市政府議事會議研究同意。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開展此類議題事項的前期工作。
第十條 向市政府申報常務會議議題,應按照公文運轉和審核的有關要求,由辦公廳對口業務處室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把關后,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同意,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后,列為常務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 市長、常務副市長在批示或會議講話中要求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副市長、秘書長認為需要提交常務會議研究并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的事項,列為常務會議議題。辦公廳相關處室負責此類議題的收集,并及時報送會議承辦處室。
第十二條 對列入常務會議的議題,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要建立常務會議議題庫,并通知辦公廳對口業務處室和議題主辦單位進行議題準備。
第十三條 列入常務會議議題庫的議題,由議題主辦單位分管副市長或其委托的副秘書長進一步協調相關部門意見。議題內容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議題主辦單位分管副市長牽頭或共同召集市長辦公會議協調。重大及綜合性事項,由常務副市長協調。
第十四條 協調成熟的議題,由牽頭協調的常務副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簽后,議題主辦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報送議題文件。
第十五條 所有議題均需提交議題文件。議題文件包括議題說明、議題主件和相關附件,由議題主辦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印制。
第十六條 議題文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議題說明是議題的說明性文件,包括議題提出緣由、議題協調情況和意見的采納情況。
(二)議題主件是提交會議研究的主要文件。提交會議決策的問題和事項應表述清晰,內容完整;決策的問題和事項有多個方案的,應提出傾向性意見并闡明理由;決策問題和事項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應說明歷史情況,做好新舊銜接及后續處理工作;決策問題和事項有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的,應充分考慮,統籌兼顧。
(三)議題附件是議題主件的補充、佐證性文件,應當詳盡、完整,包括主要法規政策性依據,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公示、聽證、專家咨詢論證等結論性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議題提交常務會議前,均由秘書長辦公會議進行遺留問題協調和程序性把關。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的議題列為待安排議題,由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根據輕重緩急,提出上會安排建議,附議題呈批文件原件和待安排議題基本情況,逐級呈報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
第十八條 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根據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對上會議題的審定意見,確定相關部門和單位列席常務會議,制發會議通知并發放議題文件。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內容復雜的議題,應提前呈送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和副秘書長審閱,并通過市政府內網郵箱向列席單位發送相關議題文件。
第十九條 需要列席常務會議的部門和單位,應安排主要行政負責人列席。除議題主辦單位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一律不帶助手。未經會議主持人或秘書長同意,不得擅自更換或增帶與會人員。
第二十條 議題匯報應簡短明晰,不得隨意增加與議題無關的內容。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應緊扣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以保證會議有充分時間進行討論和決策。列席人員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須經會議主持人允許或提問,原則上不得發表與本單位會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確有必要的,應于會前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和指定列席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市長請假,同時告知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就會議議題發表書面意見,也可以委托秘書長或其對口副秘書長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重要議題,分管副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除緊急事項外,原則上不予審議。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除緊急事項外,該議題原則上不予審議。
第二十三條 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市長或者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予通過或其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議審議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議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和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負責就會議決定事項編印常務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者其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在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常務會議紀要是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執行常務會議決定的內部文件,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常務會議的記錄、錄音等資料由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負責記錄、保存、備查,有關資料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二十七條 除辦公廳會議承辦處室外,與會人員不準錄音、錄像,照像和編印會議記錄、紀要,不得泄露會議內容,特別是討論中的分歧意見以及暫不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如需新聞報道,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報道內容須經秘書長審核同意,重大事項須經市長同意。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定期通報辦理情況,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常務會議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應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及時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向市政府督查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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