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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金華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金華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0-04-07
關于印發金華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金政辦發〔2010〕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四月七日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
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系統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政協提案是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是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也是改進工作作風、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省屬駐金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辦理范圍和職責
第四條 辦理建議、提案的范圍:
(一)市人大代表和在金的全國、省人大代表(以下簡稱建議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書面提出的,經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交市政府及所屬部門研究辦理的建議;
(二)市政協委員和在金的全國、省政協委員,參加市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提案人)在市政協全體會議及閉會期間書面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所屬部門研究辦理的提案;
(三)上級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五條 市政府系統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分管。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系統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制定建議和提案辦理的工作制度;
(二)負責市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的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建議、提案辦理過程中的問題;
(三)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出需重點辦理的建議、提案,督促承辦單位抓好辦理落實;
(四)辦理必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辦理的建議、提案;
(五)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各承辦單位及建議人和提案人的聯系,聽取建議人、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六)組織承辦單位總結辦理工作,交流和推廣辦理經驗;
(七)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八)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報告年度建議、提案辦理情況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承辦單位應確定1名領導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落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制定本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認真做好辦理工作;主動走訪建議人、提案人,聽取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建議;按期向交辦單位報送辦理進度,做好辦理工作總結。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七條 依法辦理原則。各承辦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充分尊重建議人、提案人的民主權利,主動接受建議人、提案人的監督,并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辦理工作。
第八條 實事求是原則。辦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虛心接受建議人、提案人的意見和批評,積極吸取合理化建議,認真研究解決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并有條件解決的,必須馬上解決;因條件限制,一時無法解決的,應納入計劃,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予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它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也要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第九條 求真務實原則。辦理建議、提案,應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各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點解決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問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讓建議人、提案人滿意,讓群眾受益。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 交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交辦。
(二)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辦理的建議、提案,分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市政協提案工作機構研究,交有關部門在會議期間當面答復建議人、提案人。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直接交有關部門辦理。
(四)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應及時清點和核對建議、提案。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變更主辦單位或增減會辦單位的,在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說明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研究核實后再作相應調整。承辦單位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送其它單位。調整期限過后,原則上不再作調整。
上級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五)各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交辦,明確辦理部門和責任。
第十一條 承辦。
(一)承辦單位接收建議、提案后,應逐件進行研究分析,聯系本單位實際,制定辦理方案,明確辦理計劃、進度安排和工作要求,辦理工作量較大的單位應召開交辦會,將辦理任務落實到具體承辦處室和工作人員。
(二)承辦單位辦理的每一件建議、提案,在正式答復前必須與領銜建議人或提案人進行面商溝通,主動聽取建議人、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建議、提案涉及的問題與法律、政策不符,或超出職權范圍的,應向建議人、提案人解釋原因。列為重點建議、重點提案和黨派團體提案的,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建議人、提案人進行面商。
面商可采取上門走訪及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現場會等多種形式。
(三)多家單位共同辦理建議、提案的,相關單位應加強配合。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會辦單位聯系、協商;會辦單位應協同主辦單位研究辦理,共同參加與建議人、提案人的面商、座談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各承辦單位辦理意見不一致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調。需兩家以上單位分別主辦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依照各自職責辦理,并分別答復建議人、提案人。
第十二條 審核。
承辦單位給建議人、提案人的書面答復,由單位具體承辦處室負責人把關后送分管領導審核,由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發。承辦單位應逐件核查內容,認真修改答復意見,著重審核該解決的問題是否已經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格式是否規范,文字是否簡明流暢。建議、提案及答復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答復。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在交辦會后3個月內辦復(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除外),會辦單位應在交辦會后1個月內將會辦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因情況特殊,在規定時限內難以完成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經上述單位同意后,辦理時限可適當延期。其中,會辦件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主辦件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建議人、提案人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應在3個月內辦復,最遲必須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召開之前辦復。
上級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按市政府辦公室交辦通知要求辦理。
(二)向建議人、提案人答復建議、提案,直接以承辦單位名義行文,不得以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名義答復。答復件應直接寄送建議人、提案人;聯名提出的,應一一抄送附議人。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會。多家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將答復件抄送會辦單位。答復建議人或提案人時,應隨寄征詢意見表。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征詢意見表只需寄送給建議、提案的領銜人。
(三)答復建議、提案應表達準確,文字簡潔,用語謙遜,具有針對性。行文按公文處理規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復件首頁右上角標明分類標識。即:“A”(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B”(所提問題部分解決或已列入計劃解決的)、“C”(所提問題因受條件限制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答復件附注處應注明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
(四)由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省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匯總,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答復建議人、提案人或交辦單位,各承辦單位不得自行答復建議人或提案人。
第十四條 跟蹤督查。
每年10月至12月底,主辦單位應開展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回頭看”, 認真兌現答復承諾事項,列入計劃逐步解決事項應制定明確的落實計劃和當年工作目標,并抓好工作落實。往年承辦建議、提案未落實事項,也應跟蹤辦理。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對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十五條 辦理總結。
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后,應及時開展辦理工作總結,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報送書面材料。總結內容包括辦理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和體會,主要問題處理情況,采納建議人或提案人建議改進工作的情況,辦理取得的成效和產生的社會效應、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第五章 辦理制度
第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領辦重點建議、重點提案制度。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市政府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報請市政府領導,由市政府領導從中選擇確定領辦件,并成立由市政府領導牽頭,主辦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主辦、會辦單位分管領導及責任處室負責人參加的辦理工作小組,組織開展辦理工作。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并經市政府領導審簽后,正式答復建議人、提案人,同時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辦理督辦制度。市政府辦公室應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采用電話詢問、下發催辦督查通知單、上門檢查等形式,及時掌握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協助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做好辦理視察和評議工作。
第十八條 聯系溝通制度。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同建議人、提案人的聯系溝通,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建議人、提案人開展座談交流、現場辦理,并征求辦理意見。
第十九條 不滿意件重新辦理制度。建議人、提案人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收到反饋意見后,應由主要領導親自過問,提出指導意見重新辦理。承辦單位或具體承辦處室負責人應與提出不滿意意見的建議人或提案人見面溝通,直接聽取和交換意見,制定并落實改進措施。收到不滿意意見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再次作出書面答復。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每五年組織一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優秀承辦件、辦理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辦理工作成效顯著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應予以表彰。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單位、個人,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市政府各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重點考核承辦單位的問題解決率(所提建議的采納落實率)、按時辦結率、面商率、滿意率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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