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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關于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7-09-20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紹政辦發〔2007〕158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關于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工商局關于《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
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紹興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維護知名商品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準確、及時地制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本市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本規定所指商品適用于服務。
  本規定所指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本規定所指的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本規定所指的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
  本規定所指的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視為“裝潢”。
  第三條 紹興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紹興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堅持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負責紹興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稱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做好紹興市知名商品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凡本市生產、經營的商品,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本規定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是在紹興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資格證明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申請認定的商品投放市場在兩年以上,并為本市相關公眾所知悉;
  (三)申請認定的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不屬于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產品,所提供的服務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經營的項目;
  (五)建立了較完善、科學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近兩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
  1.僅直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的;
  3.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二)該商品近兩年內曾被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判定為質量不合格的。
  (三)該商品系國家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或者淘汰的產品。
  (四)其他依法不予認定的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知名商品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品認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認定商品的基本情況說明;
  (四)申請認定的商品商標注冊證或相關資料;
  (五)商品質量檢測報告及相關榮譽證明;
  (六)商品銷售地縣(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商品質量的消費者投訴情況說明;
  (七)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有否受到仿冒情況的說明;
  (八)申請認定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目錄及其實物樣品、圖片資料;
  (九)申請認定的商品廣告等任何宣傳資料;
  (十)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
  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申請認定紹興市知名商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五)、(六)、(七)、(九)項規定的資料,只須提交有關馳名(著名)商標認定文件和證明。
  第九條 知名商品按照“個別申請、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兩種方式進行。
  “個別申請、集中認定”是指申請人向工商部門提出“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申請,由認定委員會于每年10月份對申請進行集中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商品認定為“紹興市知名商品”,并頒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個案認定”是指工商部門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根據案件的證據,由認定委員會對被保護商品個別認定為“紹興市知名商品”,并在集中認定時補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第十條 知名商品認定的一般程序為:受理、初審、評審、公告、發證。
  本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認定的一般程序僅適用于“個別申請、集中認定”方式。
  第十一條 縣(市)工商部門(含分局)收到有關申請材料后,按照本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認定委員會;不符合要求的,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報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工商部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委員會請求復核,經認定委員會復核后,認為請求理由成立的,轉原工商部門再審查,或者由認定委員會直接受理;認為請求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后,對通過評審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在市級相關媒體上發布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未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知名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認定委員會申請延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并換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每次續延認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五條 對具有馳名(著名)商標稱號的知名商品,如其馳名(著名)商標被撤銷或失效的,申請人應在申請延續認定時,按照一般認定條件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六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由知名商品的繼受者向認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認定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換發《紹興市知名商品認定證書》。
知名商品所有人有變更名稱、住所或其他注冊登記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異議與撤銷

  第十七條 對已經認定公告的知名商品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認定委員會提交《知名商品異議書》一式兩份,寫明明確的請求和具體的事實依據,并附送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認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異議書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認定委員會的異議裁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申請或答辯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并在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未聲明或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認定委員會在綜合審查的基礎上,對異議申請作出最終裁定,并將異議情況予以備案。
經裁定異議成立的,由認定委員會作出撤銷知名商品認定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認定委員會駁回異議,并通知異議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撤銷知名商品認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請、評審、認定知名商品的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申請延續或重新認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規定的認定條件或出現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經營知名商品活動中存在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立案查處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二十二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違法被撤銷知名商品稱號的,該企業在兩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認定申請。

第五章 使用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工商部門對已認定的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認定范圍內實施保護。
  第二十四條 知名商品經認定公告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一)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
  (二)制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裝、裝潢的;
  (三)銷售明知或應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商品,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的。
  第二十五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其牌匾、商品包裝、說明書上等標注“紹興市知名商品”字樣。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認定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等使用“紹興市知名商品”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知名商品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品的聲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依法查處損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發“紹興市知名商品保護名錄”,并抄告全市各級工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違反知名商品保護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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