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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州市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0-04-29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州市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蘭政發【2010】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蘭州市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蘭州市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切實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確保政令暢通和市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推進行政效能建設,提高政府工作的創新力、執行力、公信力、約束力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構建“大督查”工作格局著力推進重大決策有效落實的意見》等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必須堅持依法督辦、分級負責、實事求是、注重時效的原則,通過電話函件催報、組織檢查、跟蹤督查、實地督辦、調研核查、聯合督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及時、準確地了解和反映實際工作的落實情況。對列入督查范圍的事項,要講求時限,嚴格制度,做到“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任務
(一)對政府系統貫徹落實省、市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點工作目標進行督查。 
(二)對市政府發布文件的貫徹落實進行督查。
(三)對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各類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或負責同志、本級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五)對市政府系統承辦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進行督查。
第四條 政務督查工作職責及分工
(一)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查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各位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負責協調、督導分管部門的工作落實。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專職督查機構,代表市政府辦公廳協調、指導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各相關處室開展督查工作。主要負責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全會任務分解及市長、秘書長承擔任務的督辦落實;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主持召開的市長辦公會議以及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組織召開的專題會、協調會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市委、市政府為民興辦實事的督辦和考核;負責省級以上領導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長處理的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督辦件的跟蹤督辦及回復報告,負責市長、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批示件的登記、轉辦、跟蹤督辦和匯總;負責市長、秘書長、辦公廳主任交辦事項、下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現場辦公所作指示的督辦;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交辦、辦復和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交辦、督辦;負責市委、市政府公文中明確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落實事項的督辦和反饋;市委、市政府領導特別批示,明確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落實事項的督辦和反饋。
(三)市政府辦公廳各業務處負責對口副市長分管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全會分解任務的督查落實;負責市政府相關專題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負責對口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組織召開的市長辦公會、專題會、協調會議定事項的督查;負責市長批給對口副市長批辦件的登記、督辦和反饋;負責對口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批辦件、交辦事項、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現場辦公所作指示的交辦督辦;負責市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交辦的向省領導報告批辦件辦理材料的起草。
(四)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對承擔的市政府主要目標任務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立項分解,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時間進度逐項制定實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活動,推動工作落實。對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進行督查落實,并按時限反饋。對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督查室交辦的事項,按時辦結并進行反饋。積極支持配合市政府組織的各類督查活動。對本縣區、本部門、本單位確定的重點工作和重要部署,獨立開展督查活動。
第五條 辦理及反饋
督查事項辦理實行立項、交辦、督辦、報告、銷號歸檔和限時辦結制度。
(一)決策督查件。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辦公廳各處室負責督辦和反饋。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報送市政府決策督查落實進展情況。《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全會、政府文件確定事項按照具體要求時限辦理,每半年要向分管領導及市政府督查室報送一次辦理進展落實情況;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和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重點目標由具體承擔部門每季度將完成進展情況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標辦。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確定事項的辦理承辦部門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報送進展落實情況。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要按期辦結并及時報告;沒有明確報告時限的,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應在會后20日內辦結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報送辦理落實情況;市政府專題會議、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召開的協調會議定事項應在會后15日內辦結并向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報送辦理落實情況。
(二)領導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辦公廳各業務處室對領導批示件特急件和急件要做到隨時轉辦,一般件務必于24小時內轉辦。上級領導批示件、上級督辦件必須當日轉辦,除有特別時限要求的,急件3日內、非急件10日內辦結,并完成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向上級部門的回復工作。各承辦單位要對凡注明辦理時限的市政府領導批示件,必須如期辦結;未注明辦理時限的,急件應在3日內辦結,非急件應在10日內辦結,并及時報告辦理結果;難以按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說明原因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辦結報告應以承辦機關名義報送交辦單位,市長作出批示的要同時回復市政府督查室。承辦單位辦結報告應做到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妥當,文書格式規范,使用本機關正式公函,標明發文序號,并經主要領導簽發。對不符合要求的辦結報告,交辦單位應責成承辦機關重新查報。
(三)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督查事項,由領導批示指定的主辦單位牽頭或交辦單位根據督查內容和職責分工,確定主辦牽頭單位,協辦單位要全力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具體辦理意見。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負責,以書面形式報告交辦單位。
(四)回復和上報。由交辦單位將承辦單位的回復附上領導批示件后上報市政府領導。上級領導批示或督辦事項,由交辦單位擬定回復報告,其中批示由分管市長直接辦理的,由分管市長簽批后上報;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長辦理的,由分管領導審定后,交市政府督查室報請市長簽批后,按規定程序上報。
(五)督辦事項的銷號,由交辦單位按程序對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進行審定,認定為辦結的,即可銷號。對未按期辦結和一些情況較復雜、落實有一定難度或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要進行跟蹤督查,承辦單位要隨時報告辦理情況,直至辦結銷號為止。
(六)政務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情況,由交辦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匯總,報告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時報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以《政務督查》的形式予以印發,并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第六條 政務督查制度
(一)工作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的領導,把督查工作作為推動決策落實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督查機構的職能作用,賦予督查機構必要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通報評價、問責建議等方面的權力。要為政務督查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重要政務活動及主要領導的調研檢查活動要安排督查工作人員參加。   
(二)責任制度。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是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辦公室督查工作人員、經辦處室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各責任人應按職責要求,認真抓好督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要確定1名督查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督查事項的銜接與聯系,負責政務督查信息報送工作。
(三)通報制度。按照職責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各交辦單位負責,通過《政務督查》對市政府決策督查工作進展及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承辦單位不按要求和時限完成交辦督查事項又不作出合理解釋的;督查事項曲解誤辦或辦理過程中不深入調查研究,反饋情況不屬實的;涉及多個部門辦理,主辦單位不主動協調,協辦單位不積極配合而貽誤工作落實的;承辦單位因同一事項被市政府督查室連續三次催辦未果的,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由市政府辦公廳予以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檢查。
(四)責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員工作失職;承辦單位對交辦的督查事項逾期不辦、落實不力、敷衍推諉,或上報的情況及辦理結果內容明顯失實,造成工作損失或不良后果的,提請市監察部門、市行政效能辦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行政問責,并追究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督查責任考核
(一)市政府將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承辦的督查事項辦理情況納入全市效能建設考核和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對未達到及時辦結和反饋要求的,按效能建設和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予以扣分,對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不及時,經督查仍落實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和“優秀”等次。
(二)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確定的督查聯絡員年終考核要征求市政府督查室意見。
(三)對政務督查工作承辦量大且工作任務完成較好的單位按照行政效能考核辦法予以加分,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暫試行一年。2007年5月8日發布的《蘭州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蘭政發〔2007〕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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