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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應急救援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應急救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0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應急救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應急救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應急救援資源,規范應急救援行動,有效防范和應對各類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國發〔2010〕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是指針對各種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動。
第三條 應急救援堅持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應急救援是一項全民性的社會公益事業,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執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內容,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救援隊伍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包括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義務應急救援隊伍、志愿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人才庫。
第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結合,以點帶面、整體推進的原則,做到邊建設、邊規范、邊發展。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目標:通過2年左右的時間,全區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完成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任務,大力發展專業、義務和志愿應急救援隊伍,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專家人才庫,基本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指揮運轉高效、救援力量專業、部門聯動緊密、資源配置合理、裝備配備精良、勤務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實現全區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一體化、實戰訓練一體化、災害處置一體化、應急保障一體化。
第八條 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一) 全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總隊、盟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旗縣(市、區)綜合應急救援大(中)隊組成。
(二)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擔任第一政委,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盟市公安消防支隊、旗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軍政主官分別擔任本級綜合應急救援隊隊長、政委,副隊長分別由安監、地震、人防、建設、衛生、環保、防汛、防火等部門和駐軍部隊的分管領導擔任。
(三) 綜合應急救援隊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本級公安消防部隊,辦公室主任由公安消防部隊司令部參謀長或副大隊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辦公室其他人員從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隊抽調。
(四) 依托特勤消防中隊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執勤人員不少于45人,依托普通消防中隊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執勤人員不少于30人,公安消防現役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調劑事業編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員予以補充。
第九條 依托各系統、各行業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體系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森林草原、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礦山、危險化學品、公共失業保障、衛生應急、重大動物疫情等應急隊伍。
第十條 建立義務應急救援隊伍。
依托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等基層單位組建,由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員、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具備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志愿應急救援隊伍。
依托共青團組織及各類志愿者組織組建,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組建應急救援專家人才庫。
依托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業,聘請化工、防爆、防毒、滅火、建筑、氣象、環保等有關專家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并確定負責人、聯絡人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三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 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工作運行機制;
(二) 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專業訓練、實戰演練、應急宣傳和培訓等工作;
(三)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災害事故形勢、交流通報應急救援工作,落實信息資源共享、通報要情;
(四) 除承擔火災撲救任務外,同時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災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眾遇險事件等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搶險救援任務,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五) 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 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和保障工作;
(二) 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
(三) 承擔本系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 積極配合綜合應急救援隊開展救援工作;
(五) 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條 義務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 發揮就近優勢,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配合綜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工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
(二) 加強隊伍的應急知識、技能培訓和管理,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三) 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 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 志愿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 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二) 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 參加本級人民政府調度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專家人才庫的職責。
(一) 參與應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決策建議;
(二) 參與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 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組織指揮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應急救援指揮機制,實行扁平化指揮,有效整合救援資源,大力提升救援效能。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隊通信指揮系統,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錄入綜合應急救援力量,包括隊員、車輛、裝備、物資等相關數據,通過衛星、網絡、有線、無線等手段,建立全方位全覆蓋通信指揮網絡,確保各級指揮中心之間、指揮中心與職能部門之間、指揮中心與災害事故現場之間實現圖像、語音和數據實時傳輸,滿足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逐級、垂直、專業調動和指揮作戰的要求。
第二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隸屬于綜合應急救援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隸屬于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根據發生災害事故的規模大小,分別由相應的綜合應急救援機構到場處置。
第二十一條 綜合應急救援支(大)隊獨立作戰時,通常由本級指揮員指揮。兩個以上綜合應急救援支(大)隊協同作戰時,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前,應當實施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后,實施直接指揮或者授權指揮。
第二十二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與防汛抗旱、森林草原、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礦山、危險化學品、公共失業保障、衛生應急、重大動物疫情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無隸屬關系。根據發生災害事故的種類,調集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三條 發生的災害事故不在專業應急救援隊職責范圍內的,處置災害事故以綜合應急救援隊為主,專業應急救援隊和相關職能部門協助,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有權統一調度指揮專業應急救援隊等其他救援力量和相關職能部門;發生的災害事故在專業應急救援隊職責范圍內的,以專業應急救援隊為主,綜合應急救援隊和其他救援力量協助,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有權統一調度指揮綜合應急救援隊等其他救援力量和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地域廣、危害范圍大的重大災害事故救援,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公安、安監、衛生、交通、建設、市政、消防等部門第一時間響應、第一時間協同作戰。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政府首長任指揮長,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為成員。
第五章 預案制定與實戰訓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完善預案體系。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分別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應急響應機制,針對本地區災害事故規律特點和跨區域增援需要,制定完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和跨區域協同作戰預案,明確綜合應急救援隊和社會聯動單位的職責任務、響應聯動、組織指揮、通信聯絡、戰斗編成、處置程序、行動要求和應急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加強對各類災害事故處置技術、戰術的研究和專業訓練,強化對新技術、新裝備的操作應用,提高指揮決策和科學施救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針對本地區易發災害事故的特點,定期組織應急救援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實戰拉動演練,每年至少開展2次。
第三十條 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強化模擬實戰演練和處置規程訓練,不斷提高應對各類突發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值班制度,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二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和專業應急救援隊按照“常備不懈、準確及時”的要求,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值班人員在崗在位;義務應急救援隊、志愿應急救援隊按照“聯絡暢通、限時召集”的要求,建立聯勤制度,確保應急救援需要時能夠及時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接報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相關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第六章 宣傳培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網絡、電視、通信等信息傳播優勢,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提高社會單位和人民群眾對突發事件的防控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本著“有效整合資源、節約經費投入、實現合理布局、達到資源共享”的原則,依托消防培訓基地、特勤消防站,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專門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工作的同時,應當依托各類救援隊伍,面向企事業單位、社區等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能力,拓展應急救援力量構成。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與主流媒體建立突發事故隨警宣傳制度,確保及時準確報道災情和救援情況。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應急保障制度,以達到在處置突發事件中,財力、物資保障有序,生活、衛生、交通、治安、通信、裝備、設施、氣象等保障完善。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災害事故特點,依托消防戰勤保障中心和其他物資儲備單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確保應急處置急需。
第四十一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的器材裝備必須達到公安部《縣級綜合(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每個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滅火救援車輛不少于4輛,其中搶險救援車不少于1輛;每個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至少配備1輛戰勤保障車,提高遂行保障能力。
第四十二條 指揮處置災害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向參加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援,保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供給,提供衛生、交通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緊急調用機制,發揮民政、衛生、市政、交通、環保、供水、供電等部門應急裝備的作用,確保需要時能夠快速調集到位。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民航、鐵路和交通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確保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救援力量和裝備能在第一時間運輸到位。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配備、儲備、補充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專人保管、定期保養維護、適時更新、確保完好,并建立報告備案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六條 政府將綜合應急救援工作和隊伍建設納入目標管理,納入督辦和年度考核內容,定期開展檢查督導和考評。
第四十七條 認真落實應急救援隊員衛生、工傷、撫恤以及應急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的免交過路費等政策措施。
第四十八條 鼓勵社團組織和個人參加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民間應急救援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第四十九條 在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志愿者),由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所在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部門、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對在應急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綜合、專業、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在參加非本行政區域、本專業、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志愿者在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志愿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五十二條 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日 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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