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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2008-03-19
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臺政發〔2008〕17號
關于印發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工作。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市級直屬國有企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臺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區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和實施。
市、區兩級發改(價格)、監察、財政、國土、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計劃時,要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般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本市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該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居住、就業的便利以及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采取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中相對集中配建(以下稱“配建法”)與集中單獨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以“配建法”建設為主。采取“配建法”建設的,應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配建比例,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
政府收回或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在銷售前應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政府向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設用地性質為行政劃撥。
第十四條 采取“配建法”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設程序如下:
(一)政府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需求情況編制三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將年度計劃下達給相關職能部門。
年度計劃應明確各類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套數、總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回購價格、每個開發地塊的回購比例控制幅度等指標。
(二)規劃部門在核發普通商品住宅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要求時,要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明確該地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指標: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總套數(含要求無障礙套數)、總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布局、設備配置標準、物業服務費減免辦法及標準、物業維修資金繳納、物業保修金繳納、回購價格和房款支付方式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并列入規劃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出讓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時,應按規劃部門的規劃條件,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指標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四)取得國有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簽訂具體的回購協議。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與該地塊商品房的建設標準必須相同(室內裝修除外),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六)經驗收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配建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價格,可參照集中單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原則確定,一般應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建筑安裝成本、配套設施設備成本、場地環境綠化成本及開發管理成本和利潤等,也可采取“零”價格回購,具體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在經濟適用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采取“配建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后,按國家政策規定,行政劃撥用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應全部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推向房地產市場,其土地出讓收益應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采取集中單獨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參與投標的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要求,并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也可以由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
(一)按國家《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浙江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3/1015—2003)等有關規范標準執行。
(二)套型建筑面積:可按60平方米、75平方米兩種套型建設。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車房、車庫、車位配置按浙江省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住房保障單位和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計劃,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定期組織選房銷售:
(一)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
(二)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復。
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參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集中單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單位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統一由該普通商品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購買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減免。減免部份的費用由政府直接補貼給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管,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75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人民政府按核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城市低(最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下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審核時市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一對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一戶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實際共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未成年子女不管有未分戶均必須列入父母家庭成員,已成年子女及其他關系人員是否作為家庭成員由戶主和成年子女及其他關系人員共同確定)。
服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包括境外自費留學)、服刑人員戶口已遷出本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獨生子女可作為兩個家庭成員;烈士可作為未再婚配偶或父母一方的家庭成員。
已婚子女分戶后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年滿35周歲及以上未婚單身者分戶后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離婚5年及以上的夫妻雙方分戶后可分別作為一個獨立家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收入以及其他勞動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各類保險金、存款與借出款利息、有價證券與股份、投資經營收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經營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房產建筑面積認定(含已轉讓、析產、贈與、拍賣、沒收等的房產,家庭所有成員的房產面積合并計算):
(一)私有房產(含與他人共有產權的房產部分);
(二)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待安置的房屋以及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房屋;
(三)已享受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
(四)在農村批地建房的房產面積。
夫妻離婚前,家庭現有房產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離婚析產后視同雙方均擁有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現有房產;家庭現有房產低于保障面積標準的,離婚析產后無房一方可視為無家庭現有房產。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房產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需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戶口簿以外的家庭成員(含服現役的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需提供戶籍所在街道和公安派出所證明;有未成年獨生子女的需提供獨生子女證明;離婚夫妻負責撫養子女一方需提供撫養權證明;烈屬需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狀況證明:需提供家庭成員收入狀況清單及證明。單位設有勞動人事部門的職工,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離退休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需出具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自由職業人員、社會兼職人員及其他就業人員由本人提供收入情況說明;失業人員需出具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失業證》;已享受廉租保障家庭需出具《低保證》或提供經本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家庭現有房產狀況證明:需提供家庭成員現有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拆遷房屋的需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已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需提供貨幣補貼證明;在農村批地建房的需提供農村房產證明;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賃協議;已轉讓、析產、贈與、拍賣、沒收等房產的需提供相關協議或證明。
同時,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情況證明;屬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有無分房證明;配偶戶口屬外地城鎮戶口的,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房產情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受理:
(一)采取確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請人年齡段的方法進行受理。具體受理周期及年齡段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媒體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上公告明確。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如實填寫《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及附件材料。
家庭戶主如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或其工作單位同事、社區干部代為申請。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非家庭成員的,還應出具相應的身份證明。
(三)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成立調查小組,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逐項核查;調查小組提出核查意見并簽名后,居民小組進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街道辦事處班子會議研究并提出初審意見(包括初審結論和建議),對初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人,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在申請人戶口所在社區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張榜公布,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的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述程序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天內完成。
附件材料中的復印件,由街道核對無誤后,注明“本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放在××處”字樣,并加蓋公章。
(四)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街道報送的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的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后應當成立調查小組,就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逐項復核,調查小組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后,將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包括處室復審),提出審核意見,申請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在相關媒體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相關媒體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公開登記結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申請家庭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
(五)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公開登記批次先后順序進入輪候。同一登記批次以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輪候順序。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一)根據房源數和登記戶數,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人員名單,并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在相關媒體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筑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選房人員名單、選房時間和地點等。
(二)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并公示后,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憑登記單到指定地點換領《臺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準購證》號碼順序按照原登記先后順序確定,并按照該順序參加搖號或抽簽方式選房。
有孤寡老人、病殘人的家庭可以要求在無障礙住房或多層房屋一至二層內單獨界定選房范圍。
(三)選房結果在相關媒體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網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列入選房公告范圍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其《準購證》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九條 持《準購證》的家庭,可以購買一套與核準保障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保障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保障面積以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保障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購買,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成后,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建筑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不得交易。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本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由同級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包括超過核準保障面積的部分)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三)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或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收回、退回和上市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國土、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核發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仍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按上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凡已享受過房改購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資房等福利分房優惠政策,但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應按規定退回福利分房房產。原福利分房房產保留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凡已享受過房改購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資房等福利分房優惠政策且相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承租公有住房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必須按合同約定時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否則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必須按合同約定時間退回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否則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按揭貸款外,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七條 市、區建設、國土、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可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四)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證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由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收回其住房。
第四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房產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購房人違反本辦法或合同約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回購或收回,責令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已購住房、已租住房或補交價款,購房人拒不退回或補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的,依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有條件的區可以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區域范圍擴大到鄉鎮,具體由各區人民政府規定。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規劃局會同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經濟適用房△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3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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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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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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