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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2009-01-08
關于印發《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浙農經發﹝2009﹞2號


各市、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財政局、農業局(農辦):

為切實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扎實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有效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監察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其它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行使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經濟合作社),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其農經管理機構、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縣(市、區)村級財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市、區)黨委、政府分管領導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責任追究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肅執行紀律,違規必究;

(三)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屬領導班子集體行為的,追究領導班子責任,并視情節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二章 村級財務管理職責



第四條 以下人員有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社長(或村級財務審批人)、財務審批聯簽人員,村出納(村報賬員、村助理會計,下同),村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

(二)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鄉鎮(街道)農經員和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機構負責人,下同)、代理會計;

(三)縣(市、區)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縣(市、區)農業局(農辦)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農經部門負責人、農經干部。

第五條 縣(市、區)村級財務管理職責:

(一)縣級農村財務管理及審計機構、人員、經費得到落實;

(二)村級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三)結合實際制定村級財務管理指導性意見和制度,明確管理要求;

(四)村級財務管理監督措施有力;

(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三年一輪審”制度得到落實;

(六)按規定執行其他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第六條 鄉鎮(街道)村級財務管理職責:

(一)鄉鎮(街道)農經工作機構建立或部門落實,農經干部力量配備與其承擔工作量相適應;

(二)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人員、經費、辦公場所得到保障;

(三)村級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四)對村級財務管理要求具體、明確;

(五)對村級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措施有力;

(六)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內部制度健全,運作規范,做到會計核算準確,監督有效;

(七)按規定編制、提交村級財務報表,及時與村經濟合作社溝通村級財務情況;

(八)按規定執行其他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第七條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職責:

(一)按規定程序制訂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按規定執行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預算、年中有檢查、年終有決算;

(三)按規定執行票據管理制度,做到按規定使用統一的收款收據,按規定流程審核、審批財務票據;

(四)按規定接受社監會(村民主理財小組)的財務監督;

(五)按規定執行財務公開制度,做到公開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規范;

(六)按規定執行其他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第三章 責任追究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八條 責任追究形式:

(一)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道歉;

(三)賠償損失;

(四)停職檢查(待崗)、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單處或并處。構成違紀的,黨員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公務員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區分直接責任和連帶責任。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其直接責任;對與直接責任人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有關的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失職瀆職的連帶責任人,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十條 被責任追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干擾、阻礙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五)具有其它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第十一條 被責任追究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無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責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弄虛作假,致使財務管理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違反財務管理責任行為發生的。



第四章 責任的區分和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負主要責任。村級財務票據由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審批的,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涉及村級財務票據聯簽的,聯簽人也負主要責任。

(一)未按要求制訂村經濟合作社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年終財務決算的;

(二)未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的;

(三)對內容不真實、票據不合規、報銷手續不齊全的開支進行審批的;

(四)違反規定任免村出納、安排非村出納管理現金或者非村出納辦理票據的;

(五)代收代付行為未按規定時間結報的;

(六)違反規定出借村集體資金或提供經濟擔保的;

(七)違反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

(八)基建工程項目、大額集體資產購置、拍賣、轉讓、發包、租賃,以及應收款項、投資款項增減,未經民主決策先行實施或未經招投標管理的;

(九)村干部報酬、補貼等非生產性開支超過規定標準的;

(十)違規開支招待費的;

(十一)本人或授意他人違規開設銀行賬戶,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體資產的;

(十二)未按規定及時逐項逐筆公開財務的;

(十三)對上級或社監會(民主理財小組)提出的正確意見,整改不及時或措施不力的;

(十四)打擊報復村財務人員和社監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

(十五)不接受上級審計和鄉鎮(街道)監督管理的;

(十六)因領導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向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報賬的;

(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體資產流失的;

(十八)不按規定進行村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十九)違反規定和民主程序簽訂村級經濟合同或有關合同未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中心備案,有關合同未附在報賬相關收支票據后的;

(二十)其它違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的,村出納負主要責任。

(一)未按規定審批的原始憑證給予報銷的;

(二)庫存現金保管超過限額,或各種預領款、墊支款不及時結報導致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出借集體資金或套取大額現金的;

(四)違反規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體資產的;

(五)已收集體收入不及時入賬的;

(六)未按規定領用、管理、使用村級統一收款收據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銀行轉賬結算而采用大額現金支付的;

(八)違反規定不及時報賬的;

(九)拒絕、阻礙審計檢查,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十)未按規定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的;

(十一)未設置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或記賬混亂致使余額不清的;

(十二)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社監會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負主要責任。涉及社監會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未按財務制度要求進行財務審核、監督的;

(二)發現財務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見的;

(三)在群眾中散布不真實的財務情況引發群體性上訪的;

(四)超越審核、監督權限造成財務管理混亂的;

(五)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的,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代理會計(未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會計)負主要責任。

(一)未按規定審核原始憑證給予記賬核算或對不規范原始憑證給予入賬的;

(二)未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或因會計核算錯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對村出納的庫存現金進行盤點的;

(四)未按時做賬的;

(五)未按時提供村級財務公開資料的;

(六)未按時將各村財務管理狀況報送有關領導的;

(七)違反規定將會計檔案提供外單位人員查(借)閱的;

(八)因保管失職造成會計資料遺失或損毀的;

(九)未按規定審核資金使用、劃撥情況,擅蓋財務專用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開展村級財務電算化或網絡化管理,造成核算錯誤和電子數據失丟損壞的;

(十一)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的,鄉鎮(街道)農經員(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負主要責任。

(一)村級財務收支未按規定期限結報而不向有關領導匯報的;

(二)發現有多頭開戶或村出納庫存現金超限額而不予及時制止、整改的;

(三)發現村集體資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經濟擔保而不及時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抽查村庫存現金的;

(五)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財務收支審核或財務公開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監督疏漏,造成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會計資料遺失或損毀的;

(七)對村經濟合作社統一收款收據領用、保管、使用和核銷監管不到位的;

(八)各村銀行存款印鑒未實行村出納與代理會計分開保管的;

(九)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

(一)未落實村級財務公開制度的;

(二)對設立賬外賬或私設小金庫行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對集體資金違規出借或提供經濟擔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級財務管理不力,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五)項目管理及招投標未實施到位,造成集體資產受損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六)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的,鄉鎮(街道)黨政正職負主要責任。

(一)鄉鎮(街道)農經工作機構未建立或部門未落實,農經干部配備不到位,經費不落實的;

(二)鄉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人員不到位、辦公設施等配備不齊全,代理會計由農經員兼任,造成會計代理不能正常運作,影響村級財務管理與監督的;

(三)沒有制定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監督具體規定或管理監督措施不力的;

(四)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整改意見、處罰決定監督落實不到位的;

(五)其它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縣(市、區)農經部門負責人及農經干部負主要責任。

(一)未提出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意見和具體要求,導致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實的;

(二)村級財務管理監督不力,造成村級集體資產流失、財務管理混亂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過失引起群體性信訪和重復信訪的;

(四)其他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的,縣(市、區)農業局(農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

(一)未制定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意見和具體要求,造成村級集體資產流失、財務管理混亂的;

(二)村級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不力,引起群體性信訪的;

(三)其他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的,縣(市、區)黨政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

(一)村級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經費未得到落實的;

(二)村級財務管理要求不明確,甚至未作出要求的;

(三)因村級財務管理不力,引起群體性信訪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的。



第五章 責任追究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財務審計、開展財務檢查、受理財務管理投訴等查實的違規行為,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鄉鎮(街道)農經員、會計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會計和村一級財務管理人員,由鄉鎮(街道)負責處理,處理結果抄送縣級紀委及監察、農業、財政部門備案;鄉鎮(街道)領導以上干部按管理權限處理;構成違紀的,報紀檢監察機關或相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投訴、舉報后,在6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經調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被處理人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辯。受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辯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辯人。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結果應用



第二十七條 被責任追究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的,當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賠償損失或者停職檢查(待崗)、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的,當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等次,并扣除當年度考核獎金。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工資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在處分執行期內不得提拔使用。村黨組織書記、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村委會主任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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