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辦發〔2008〕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長顧問聘請辦法》、《新余市人民政府顧問聘請辦法》已經2008年11月3日市七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聘請市長、市政府顧問,是有效利用社會各界高層次人才資源,服務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提高我市戰略決策水平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貫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大力支持市長顧問、市政府顧問開展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其智力優勢,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長顧問聘請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市長顧問(以下簡稱市長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充分發揮和調動市長顧問對市長在重大決策事項時的咨詢、參謀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顧問是指為市長在作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過程中提供建議、意見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市長顧問的擬聘、聯絡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市長顧問檔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同意,可聘請為市長顧問:
㈠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㈡國家有知名度的高級專家(指國家杰出技術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員);
㈢省級特級專家,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省級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
㈣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人士;
㈤國內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員。
市長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士聘請為某一領域的顧問。
第五條 聘請市長顧問的程序:
㈠擬聘人員應將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郵編及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等基本資料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市長審定;
㈡市人民政府舉行聘請儀式,由市長向受聘人頒發聘書。
除前款第㈠項規定外,市長可以直接選定擬聘人員。
第六條 市長顧問的權利:
㈠查閱本市有關文件、資料;
㈡到本市轄區內農村、社區、企業、部門等進行調查研究和考察;
㈢預約市長就某一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市長顧問的義務:
㈠在國內外宣傳、推介本市,及時向市長提供科技、經濟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情況及應對辦法;
㈡為市長在作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提出科學、可行的對策和建議;
㈢為市長在重大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攻關、技術開發推廣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決策時提供評估、咨詢意見;
㈣為市長洽談、簽約重大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等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第八條 市長顧問的待遇:
㈠應邀參加本市慶典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㈡享有顧問津貼,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月發給;
㈢在引進資金(物資)、技術開發、對外談判、解決糾紛等工作中做出特別貢獻時,根據效益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㈣可授予新余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九條 市長顧問的聯絡方式:
㈠市長與市長顧問預約聯絡;
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長顧問來函進行答復,及時將市長顧問提供的信息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法律事務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整理后,送交市長參閱;每月向市長顧問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關資料;
㈢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負責所在地市長顧問的通聯工作。
第十條 市長顧問的聘期為2年,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需續聘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請市長審批,向續聘人發放續聘書;期滿后未續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條 市長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㈡有損害市長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㈢一年內與本市無任何聯系或者未履行市長顧問職責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顧問聘請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人民政府顧問(以下簡稱政府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充分發揮和調動政府顧問對本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顧問是指為市政府在作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過程中提供建議、意見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顧問的擬聘、聯絡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顧問檔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同意,可聘請為政府顧問:
㈠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㈡國家有知名度的高級專家(指國家杰出技術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員);
㈢省級特級專家,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省級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
㈣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人士;
㈤在本市工作并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士;
㈥省內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員;
㈦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律師。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士聘請為某一領域的顧問。
第五條 聘請政府顧問的程序:
㈠擬聘人員應將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郵編及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等基本資料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定;
㈡市人民政府舉行聘請儀式,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向受聘人頒發聘書。
第六條 政府顧問的權利:
㈠查閱市政府有關文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料;
㈡應邀參加市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和考察活動;
㈢到本市轄區內農村、社區、企業、部門等進行調查研究和考察。
第七條 政府顧問的義務:
㈠在國內外宣傳、推介本市,及時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經濟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情況及應對辦法;
㈡為市政府在作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提出科學、可行的對策和建議;
㈢為市政府在重大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攻關、技術開發推廣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決策時提供評估、咨詢意見;
㈣為市政府洽談、簽約重大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等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訴訟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應約代擬市政府重要經濟合同、重要法律文書。
第八條 政府顧問的待遇:
㈠應邀參加本市慶典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㈡享有顧問津貼,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月發給;
㈢在引進資金(物資)、技術開發、對外談判、解決糾紛等工作中做出特別貢獻時,根據效益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㈣可授予新余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九條 政府顧問的活動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咨詢大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咨詢會;
㈡應邀參加市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
㈢日常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選送研究報告等方式參與市政府有關的決策咨詢活動。
第十條 政府顧問的聯絡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政府顧問來函進行答復,及時將政府顧問提供的信息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法律事務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領導參閱;每月向政府顧問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關資料;每年召開一次政府顧問座談會;
㈡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負責所在地的政府顧問的通聯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顧問的聘期為2年,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需續聘的,根據第五條規定履行續聘手續,并發放續聘書;期滿后未續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二條 政府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㈡有嚴重損害本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㈢一年內與本市無任何聯系或者未履行政府顧問職責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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