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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

2010-09-01
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延政發〔2010〕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要求,規范我市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從源頭上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70號)、《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延政發〔2007〕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基本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采等所有生產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都應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核定的概算或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保障金實行分檔分批預存。工程總造價在5千萬元(包括5千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向銀行專戶按照比例一次性預存保障金;工程總造價在5千萬元以上1億元(包括1億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向銀行專戶按照比例的1/2預存保障金,其余1/2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項目進度達到1/2前預存保障金;工程總造價1億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向銀行專戶按照比例的1/3預存保障金,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項目進度達到1/3前預存1/3的保障金,其余1/3在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項目進度達到2/3前預存保障金。

  第四條 保障金實行分級監管。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保障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日常業務經辦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建設單位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的用人單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區建設單位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的用人單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其他建設單位項目的保障金,由建設單位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 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前,由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通知書》,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向銀行專戶繳納保障金后,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不辦理井位審批手續。  

  第六條 保障金的繳納及補繳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的要求,持《保障金繳納通知書》及有關資料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登記表》。

  (二)建設單位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登記表》到銀行繳納保障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障金憑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延安市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延安市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辦理開工手續。

  (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等額補繳支取的保障金,使保障金數額不低于初始水平。

  (六)本辦法印發前的在建項目正在使用農民工的建設單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的標準補繳保障金。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給農民工支付工資: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八條 保障金支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有拖欠事實的,依法處理,并通知建設單位;經調查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舉證。施工企業在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調查詢問通知書》后,應及時提供工資支付等證據材料,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障金支取。經確認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確認的拖欠數額支取保障金。保障金支付額最高不得超過預存數額,在保障金支付后施工企業仍有拖欠部分,農民工有權繼續追討。  

  (四)拖欠工資支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確認的工資支付表,負責將拖欠工資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  

  第九條 保障金退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督促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公示工資支付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確認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退還保障金申請。申請時應提交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證明并填寫《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凡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建設單位和銀行出具《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還繳款單位。

  第十條 保障金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保障金存儲銀行應當為交納保障金的單位建立繳納和支付記錄,據實填寫《延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及支付情況登記冊》。繳款單位需要查詢繳款和支付記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保障金存儲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保障金未繳或少繳、未發或少發的,建設工程項目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保障金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憑證、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應補繳保障金而未補繳的建設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追繳。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企業在參加當年建設項目招投標時,應向市、縣區招投標管理單位提供由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本企業當年及上年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防止有欠薪劣跡的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延安生產建設領域市場。第十四條 加強源頭治理:

  (一)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完善工資支付制度,建立工資支付監控機制,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1、工資應發到農民工本人,并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禁止發放給“包工頭”;

  2、建筑施工總包企業在應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的范圍內可直接發放本建設項目所有農民工工資,發放工資時,勞務分包企業應向建筑施工總包企業提供本企業招用的在本建設項目工作農民工的工資發放表,工資發放表應經班組長及勞務分包公司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3、當建筑施工總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就工程款或勞務費發生爭議時,勞務分包企業應無條件承擔本企業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義務,不得以此為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二)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各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凡拖欠工程款未解決的,除特殊項目外,一律不再批準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準其他新開發項目。

  (三)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生產建設企業,三年內不準其進入延安生產建設領域市場;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相應處罰。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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