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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3-04
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府〔2008〕27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審批績效測評
電子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客觀公正地評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績效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加強行政審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廣東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廣東省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是指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對行政審批實施的情況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并依據監控的結果,實行行政效能綜合評價,作出行政效能監察決定、提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或告誡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相關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法行政;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公開公平、透明規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五)電子監察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六)效能與量化分析相結合;
(七)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八)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 建立行政審批績效測評結果定期公布制度?冃y評情況通過適當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由市監察局牽頭,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職責:
(一)監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潔情況;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
(三)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
(四)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的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活動中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七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形式,將應公開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公開。
(二)流程規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是否按規定的依據、規范、步驟、條件、數量及方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期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四)收費合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
(五)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六)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應承擔的責任。
(七)廉潔行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廉潔情況。
(八)滿意度。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滿意程度。
(九)服務工作。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工作態度等情況的評價。
(十)電子政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和配合全市開展電子政務信息化工作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方式:
(一)通過系統實時采集行政審批的相關審批數據、過程以及現場監控數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控。
(二)通過系統實時采集到的信息,對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咨詢與投訴及時作出處理。
(三)通過發放滿意度調查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滿意度調查。
(四)通過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現場抽查和暗訪。
(五)通過開展各項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效能的情況進行專項監察。
第九條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及行政服務在線系統等各種渠道,反映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績效情況的意見和發表建議。
第十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實行量化測評,采用評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量化測評。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四個等級設定對應分值,得分90以上為優秀,70-89為良好, 60-69為合格,0-59分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績效量化測評結果將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并納入《中山市直機關單位工作實績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標》的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對量化測評中存在的問題和定期績效量化測評不合格的部門,由市監察局發出《行政監察建議書》或《行政監察告誡書》。對屢次測評不合格,整改成效不顯著的,追究該部門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開展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在監控、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違紀行為,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因行政行為違法而造成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作出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對行政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行政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七條 對不配合和阻撓開展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開展電子監察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非許可、核準、登記、備案及內部事務等其他行政行為的績效測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
1.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及說明
2.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滿意度調查表

附件1

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部門)

內容 量化測評要求與標準 扣分標準 被扣分數
政務
公開
(10分) 1、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及行政服務在線公示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辦事地點、咨詢和投訴電話,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內容 違反一次扣3分
2、申請書(表格)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表格)格式文本 違反一次扣3分
3、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的應當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及行政服務在線系統上公開 違反一次扣3分
4、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及行政服務在線告知行政審批申請人享有救濟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 違反一次扣3分
5、審查行政審批申請時發現行政審批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違反一次扣3分
6、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違反一次扣3分
7、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涉及申請人及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審批事項,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并按期組織聽證 違反一次扣3分
8、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違反一次扣3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費的,應當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及行政服務在線公布法定收費依據、項目、標準 違反一次扣3分
10、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提供公眾查閱 違反一次扣3分
11、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公示 違反一次扣3分
1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違反一次扣2分
1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違反一次扣2分
1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違反一次扣2分
流程
規范
(14分) 1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違反一次扣2分
16、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違反一次扣2分
1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違反一次扣2分
18、應當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予審批、不予許可申請及補正告知、作廢辦結、中止辦理的理由 違反一次扣1分
19、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違反一次扣2分
20、依法應當上報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下級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并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違反一次扣2分
21、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應按期按程序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審批決定 違反一次扣5分


期限
合法
(14分)


期限
合法
(14分) 2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審批決定 違反一次扣2分
23、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審批的決定 違反一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5分(被發出糾錯指示信號的,按測評方法之四執行)
24、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違反一次扣2分
25、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違反一次扣2分
26、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審批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違反一次扣2分
收費
合法
(10分) 27、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反一次扣10分
28、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反一次扣5分
29、行政機關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違反一次扣5分
30、舉行聽證不得向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收取費用 違反一次扣5分
3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布的法定依據、項目和標準收費 違反一次扣2分





監督
檢查
(12分)





監督
檢查
(12分)
32、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被許可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違反一次扣10分
33、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撤銷以下行政審批: 違反一次扣10分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
(5)出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的其他情形。
34、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審批注銷手續: 違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3)行政審批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審批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35、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核實、處理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 違反一次扣5分
36、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答復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違反一次扣5分
37、行政機關實時、準確、齊全報送行政審批數據 違反一次扣2分
38、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的檢查結果 不良情況一次扣2分











法律
責任
(10分)













法律
責任
(10分)
39、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決定的 每次扣10分
40、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每次扣10分
41、無法定依據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每次扣10分
4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43、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44、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5、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6、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予審批、不予許可申請及補正告知、作廢辦結、中止辦理的理由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7、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因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8、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0、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以及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2、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出現引起行政復議并發生審批結果變更,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導致行政訴訟并敗訴,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廉潔
行政
(10分)
55、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七執行
56、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審批所收取費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58、出現其他不廉潔行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滿意
調查
(10分) 59、出現有效投訴、有效舉報的 每次扣5分,行政處分的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60、滿意度調查表結果為不滿意或很差的 不滿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務
工作
(10分) 61、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熱情有禮,按時上崗,標識明確,秩序良好 違反一次扣2分
62、行為規范,服務熱情,言辭適度,接聽電話及接待申請人員用語規范 違反一次扣2分
63、解答問題耐心細致,態度明朗,觀點明確 違反一次扣2分
64、服務態度端正,不與申請人發生爭執 違反一次扣2分
65、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網上咨詢與投訴 違反一次扣1分
66、工作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達10分鐘以上的 每次扣2分
67、公示的咨詢與投訴電話在工作時間內無人接聽的 每次扣2分
68、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活動的 每次扣2分

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工作人員)

內容 量化測評要求與標準 扣分標準 被扣分數
政務
公開
(8分) 1、行政審批決定與否應書面說明理由 違反一次扣3分
2、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違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規范
(15分)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違反一次扣2分
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違反一次扣2分
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違反一次扣2分
6、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違反一次扣2分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違反一次扣2分
8、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予審批、不予許可申請及補正告知、作廢辦結、中止辦理的理由的 違反一次扣1分



期限
合法
(15分)




期限
合法
(15分) 9、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審批決定 違反一次扣2分
10、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審批的決定 違反一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5分(被發出糾錯指示信號的,按測評方法之四執行)
1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違反一次扣2分
12、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違反一次扣2分
13、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審批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違反一次扣2分







監督
檢查
(12分)


















法律
責任
(12分)















法律
責任
(12分) 14、實施監督檢查不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被許可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違反一次扣10分
15、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應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職權撤消以下行政審批: 違反一次扣10分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
(5)出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的其他情形
16、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審批注銷手續: 違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3)行政審批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審批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17、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核實、處理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 違反一次扣5分
18、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答復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違反一次扣5分
19、必須實時、準確、齊全報送行政審批數據 違反一次扣2分
20、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的檢查情況 不良情況一次扣2分
21、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每次扣10分
22、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每次扣10分
2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4、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5、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6、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予審批、不予許可申請及補正告知、作廢辦結、中止辦理的理由而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7、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2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0、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以及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2、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出現引起行政復議并發生審批結果變更,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3、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引起行政訴訟并發生訴訟結果敗訴,而被責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廉潔
行政
(14分) 34、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5、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依據、項目和標準收費而被責令退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審批所收取費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38、出現其他不廉潔行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處分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滿意
調查
(12分) 39、出現有效投訴、有效舉報的 每次扣5分,行政處分的按測評方法之六執行
40、滿意度調查表結果為不滿意或很差的 不滿意每次扣0.1分,
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務
工作
(12分) 41、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熱情有禮,按時上崗、標識明確,秩序良好 違反一次扣2分
42、行為規范,服務熱情,言辭適度,接聽電話及接待申請人員用語規范 違反一次扣2分
43、解答問題耐心細致,態度明朗,觀點明確 違反一次扣2分
44、服務態度端正,不與申請人發生爭執 違反一次扣2分
45、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網上咨詢與投訴 違反一次扣1分
46、工作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達10分鐘以上的 每次扣2分
47、公示的咨詢與投訴電話在工作時間內無人接聽的 每次扣2分
48、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活動的 每次扣2分


說明:
一、測評方法
(一)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按季度進行,半年、年度的總分取季度平均值。
(二)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取評分、扣分和加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政務公開、流程規范、收費合法、法律責任、廉潔行政、監督檢查采取扣分制;電子政務采取評分與加分相結合;服務工作、滿意度采取評分與扣分相結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與加分相結合。
(三)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用100分基準分制。部門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10%,流程規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費合法占10%,監督檢查占12%,法律責任占10%,廉潔行政占10%,滿意度占10%,服務工作占10%。
電子政務為行政機關事項上網情況得分,滿分為15分。
工作人員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8%,流程規范占15%,期限合法占15%,監督檢查占12%,法律責任占12%,廉潔行政占14%,滿意度占12%,服務工作占12%。
部門和工作人員每部分最低得分為0分。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中山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暫行辦法》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每次分別扣2分和5分。
(五)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投訴的,經查實,情節輕微且沒有達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程度的,根據問題的性質,按量化打分細則相關內容進行扣分。
(六)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投訴的,經查實,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在每季度測評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定期限內提前辦結的予以加分。
(八)同時涉及兩個部分以上量化測評內容的,不作重復扣分。上述所有扣分、評分及加分均同時計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得分內。
(九)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審批業務,數據報送不完整等情況扣分的,扣分標準按單位行政審批業務辦結總量的比例計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組織實施
(一)行政機關的測評工作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工作人員的測評工作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二)市監察局應當收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自動傳送的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信息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收集行政效能監察和責任追究的結果,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機構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結果,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市監察局還可以采取民主測評、組織檢查等方式對被測評對象測評行政效能,并將結果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量化測評得分按以下公式和方法確定:
1、部門量化測評得分=基本得分(政務公開情況+流程規范情況+期限合法情況+收費合法情況+滿意度情況+服務工作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上網情況得分;
2、工作人員量化測評得分=基本得分(政務公開情況+流程規范情況+期限合法情況+滿意度情況+服務工作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
獎勵分=獎勵基數 ×獎勵比重
各單位采用相同的獎勵基數3
獎勵比重 =
(A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A類事項法定期限) ×(A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B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B類事項法定期限) × (B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C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C類事項法定期限) × (C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 +
(N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N類事項法定期限) ×(N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N類事項”是指同一審批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
“N類事項業務數量”是指同一審批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數量。
“業務總量”是指本部門業務申請件的總量。
“法定期限為1個工作日”如未出現黃、紅牌的,按辦結率100%進行計算。
例如,某單位行政審批事項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法定期限
事項1 10
事項2 15
事項3 4



某月,該單位辦理的業務量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該事項的業務量
事項1 40
事項2 10
事項3 30


該單位當月辦理的具體情況如下:

行政審批
事項名稱 按提前辦結
工作日分類 提前辦結
工作日 數量
事項1 A類事項 8 12
B類事項 7 13
C類事項 6 15
事項2 D類事項 12 7
E類事項 10 3
事項3 F類事項 3 17
G類事項 2 7


根據以上情況,代入公式計算:
業務總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按提前辦結工作日分類 公式子項:
(該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該類事項法定期限) ×(該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結果(%)
事項1 A類事項 (8 / 10) × (12 / 80) 12%
B類事項 (7 / 10)× (13 / 80) 11.38%
C類事項 (6 / 10) × (15 / 80) 11.25%
事項2 D類事項 (12 / 15) × (7 / 80) 7%
E類事項 (10 / 15) × (3 / 80) 2.5%
事項3 F類事項 (3 / 4) ×(17/ 80) 15.94%
G類事項 (2 / 4) × (7 / 80) 4.38%




獎勵比重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上網情況得分=已上網審批事項數量/應上網審批事項數量×15
折合系數
“折合系數”的計算方法與該部門的業務總量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的比例相關,其規則如下:
1、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0.5%以下的系數為1.0;
2、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0.5%-1%的系數為1.01;
3、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1%-5%的系數為1.02;
4、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5%-10%的系數為1.03;
5、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10%-15%的系數為1.04;
6、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15%-20%的系數為1.05;
7、占全市當季度業務總量20%以上的系數為1.06。

附件2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滿意度調查表
被測評部門: 測評時間:
編號 測評情況(請在對應字母中打√)
1 你對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2 你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3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4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服務技能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5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6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7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辦事效率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8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文明儀表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9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行為規范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10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是否滿意
A、滿意 B、基本滿意 C、不滿意 D、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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