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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

2008-11-28
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

財發[2008]59號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方式,報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從2009年起,取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有償資金,改為全部無償投入。為此,財政部對2008年8月21日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8]5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附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創新開發機制,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現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規定如下 :
一、中央財政資金用于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項目投入比例
(一)糧食主產區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區),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含本數,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二)非糧食主產區
1. 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中央財政資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5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2. 浙江、福建、廣東3省,中央財政資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3. 山西、海南2省,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4. 廣西、云南、貴州、重慶、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0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資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三)其他地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15%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項目。
二、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 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為1:2。
2. 江蘇、山東、浙江、福建、廣東5省為1:1。
3. 遼寧、重慶2省(市)為1:0.6。
4. 河北、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廣西、云南、陜西13省(自治區)為1:0.5。
5. 內蒙古、貴州、海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7省(自治區)為1:0.4。
6. 西藏自治區為1:0.3。
7.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與自籌資金(項目團、場和群眾籌集的現金、以物折資和投勞折資)配套比例為1:0.5。
(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
1. 天津、青島、寧波3市,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60%以上,縣(市、區)級承擔40%以下。
2. 大連、上海、山東、福建4省(市),省(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70%以上,地(市)、縣(市、區)級承擔30%以下。
3.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承擔20%以下。
4. 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財政配套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不承擔財政資金配套任務,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承擔。
(三)部門項目配套比例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自籌資金配套比例,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財政無償資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項目100%無償投入。其中用于農業機械、配套農機具以及苗圃建設等經營性措施的補貼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的5%;確需超過5%的,須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意。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100%無償投入。取消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對產業化經營項目分別實行貸款貼息和財政補貼扶持方式。
本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8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8]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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