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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2008-12-11
贛市府發〔2008〕39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贛州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的招標投標活動,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將投標企業信用作為評判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重要依據。監察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預選承包商制度即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當選擇預選承包商作為投標人或承包人。“黑名單”制度即招標投標及中標履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對不良行為記錄達到警示程度的投標人限制其投標資格。

預選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預選承包商名單”、“黑名單”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市發改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中心。

第二章 招標范圍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或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包括BT、BOT工程)、貨物及設備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公路施工項目2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國產)、材料、藥品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醫療設備的采購預算金額在市政府規定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機電設備的采購一次進口在10萬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六)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1000萬元以上道路、供水、電力等經營權的選擇。

低于上述規模標準,實行招標采購的,按國家現行相關法規執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向發改部門報送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時,必須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以便核準。招標人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采用自行招標和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三)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時無法確定招標內容的,項目單位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中予以說明,在初步設計完成后補報有關招標的內容并由發改部門核準。

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項目,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方案,由發改部門核準。

發改部門應當在核準招標項目5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情況報監察部門。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因特殊情況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經發改部門批準后先行開展招標活動,但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九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又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市重點項目的邀請招標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條 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發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相關工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又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監理)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監理)企業,或者該企業由施工(監理)企業直接控股,且相應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條件承包商或者供貨商的;

(九)必須保持原工程建設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貨物供應商供應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在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但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日期、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文件的時間、地點、費用和辦法等事項。

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項目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發布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進行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少于3日。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應當實行資格后審制度,但經批準同意采用資格預審或者抽簽定標的招標工程除外。

第十五條 擬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發改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結合本地本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標準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對發售的招標文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應當以項目的規模大小、招標文件的知識含量及其印制等實際發生成本為依據。國家和省規定了收費標準的,招標人應當遵守規定。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要求的,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文件,但同一個項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履行義務,嚴格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投標人委托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文件的,應在標書上注明制標單位名稱。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投標中心。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對密封情況進行核對并簽收保存,但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重新招標后仍失敗的,需要審批的項目,經原核準機關核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不需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到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或者密封不嚴可能泄露的;

(三)投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帳戶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和信譽等級按最低的一方確定。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和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無效。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包括下列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投標人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包括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實行投標和履約保證金制度。

投標人在投標時應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投標人中標后在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交納和返還內容,保證金額不超過中標合同造價的10%。中標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事項和內容,完全履約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因素影響外,中標人違背合同約定或未完全履約到位的,招標人將視情況予以部分沒收或全部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一般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開標的,開標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開標、評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和公開的方式在招標投標中心進行。開標、評標過程應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等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原則,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評標定標辦法,但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法律法規規定了具體評標、定標辦法及評分細則的,要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對商務標的評審應當體現合理低價優先、遏止惡性價格競爭、預防過低價中標的原則。對信譽標和技術標評審應當體現對投標人綜合擇優、促進技術進步和發展建筑循環經濟的原則。

技術標評分細則應體現投標人把握工程技術特點、難點的能力,解決施工技術難點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優化施工圖設計的能力。對在技術標中承諾采用經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新技術的投標人,應適當給予加分。提倡對技術標采用隱標方式評標。

信譽標評分細則包括投標人的標準化體系認證情況、同類工程業績、本地工程經驗、預選承包商排名、投標人獲獎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情況、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建設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應用及認證情況、承包商履約評價綜合指數等得分。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工程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工程技術標編制要點和技術標評分細則。

評分細則中對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復計分。評分細則由招標人提出,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建造師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承諾和聲明,承諾不提供虛假材料、不參與圍標串標、不變更項目班子成員等,并聲明一旦違背承諾,將無條件接受招標人、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委員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消中標資格、解除合同、拒絕后續工程投標、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不準繼續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執業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建提供的招標投標中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投標人、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建設單位招標人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多于1人。

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均應當在招標投標中心封閉場所內進行。專家原則上應當即時抽取、即時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參加評標。

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人員、招標人代表和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監督人員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通過專家庫計算機系統隨機抽取正選和備選專家若干名,由各方簽字確認。

專家抽取后,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人代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人員、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監督人員的見證下,立即通知被抽取專家,告知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及有關情況。正選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備用專家按順序替補。抽取的專家到場后,按名單核對其身份。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獨立評標,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全面完成評標工作。對評標中發現的違法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評標委員會應及時做出處理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評標結論應當通過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表決做出。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個人意見強加給他人,影響正常評標秩序和妨礙評標結論的公正性。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以綜合單價的形式,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報價,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價。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理投標價的上限和下限,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或者低于該合理投標價上限或下限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并列入黑名單。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八)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九)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或者經濟咨詢服務的,但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十)評標委員會認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單列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會在否決所有投標文件前,應當向招標人核實有關情況,聽取招標人意見。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無效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可以視投標情況,作出以下評標結論:

(一)認為投標仍具有競爭力,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認為投標缺乏競爭力,或者根據本辦法認定為圍標串標的,否決所有投標,建議招標人宣布本次招標失敗。

招標失敗后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標中提交缺乏競爭力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參與圍標串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工程投標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五條 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該時間內不能確定的,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

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缺乏競爭性,或者認為投標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或者按招標文件評標將嚴重影響評標的公平、公正性,評標委員會可不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作出評標結論后,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提出異議,要求進行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評標委員會只可就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進行推薦或者否決。否決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 中標候選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經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現場交易監督進行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在對公示結果無異議后,招標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前款中標通知事宜。

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招標人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調整后的中標價為合同價;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招標項目簽訂合同時,中標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到場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將招標價格、中標人、中標價格等招標情況予以公示。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合同備案工作,及時糾正合同中的違法及不平等條款,維護合同雙方的平等權利。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班子成員、機械設備配置情況表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中落實到位。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與遞交投標文件時,提醒投標單位若中標后,中標的建造師、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造價員、專職安全員不得擅自變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現場工作不少于20天,總監理工程師在現場不少于10天,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工期、造價保質保量完成施工和監理任務。

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提請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人做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

發改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并監督其具體實施;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貿易、規劃建設、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工業、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財政部門對招標投標項目涉及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對進入招標投標中心的各類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進行場內監督,重點對信息公開、專家抽取、交易秩序、執行工作紀律等進行現場監督,并負責場內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市重點工程辦公室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其他行政監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察,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工程結算的通報和披露制度。負責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機關應當將審核后的竣工結算情況(包括工程款變更價款、調整材料價款)向監察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審核報告的主要內容向公眾披露。

第四十二條 規范材料調整價差。施工工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招標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風險范圍、風險費用計算方法以及風險范圍以外的單價調整方法,不得設置無限制性風險,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招標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鋼材、水泥、銅材、瀝青、紅磚等)當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動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并明確主要材料的名稱、材料價格變動時限、幅度以及相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變更項目的簽證。簽證內容要明確簽證的名稱、依據、變更部位、數量、單價、合計金額;簽證人的意見和日期;齊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現場的施工、設計、建設(業主)、監理單位四方有關人員簽字并加章公章);價款簽證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程序;計價簽證變更價款累計超過概算價款的5%,且金額超過10萬元,招標人應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如計價簽證價款累計超過概算價款的10%,且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招標人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經發改部門審批,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庫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評標表現、廉潔公正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中標的建造師、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造價員和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現場監理員,項目建設工期在半年以內的不得變更,工期在半年以上確需變更的,執行以下變更程序:

(一)中標變更人員因重大疾病變更的,變更單位向建設單位專題報告,生病人員在市內由招標人所在地人民醫院統一出具證明,經建設單位核實,招標人提出同意變更意見,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辦理變更手續;申請變更單位重病人員在市外由所在醫院出具相關證明,經招標人核實,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招標人提出同意變更意見,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辦理變更手續。經調查情況不屬實的,申請變更的人員不得變更,差旅費用由申請變更單位承擔,并記錄其不良行為。

(二)中標人員因其它原因變更的,由變更單位向招標人提出申請,招標人派員進行調查核實,取得書面證明材料,如招標人經審核認為有必要變更的,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后給予變更。

(三)申請變更人員的資質等級、資質類別、業績等情況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條件,變更前與變更后持證上崗人員證書同時押在項目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房屋工程主體封頂或市政、裝飾工程完成招標工程量的80%后一并退回。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承包商的日常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報告應及時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包商履約評價指標將作為預選承包商錄用、評標擇優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實施優質工程資金獎勵制度。招標人應當在施工和監理招標文件及合同設置有關履約評價、工程創優的獎勵條款。獎勵資金作為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對履約評價為良好及以上等級,工程造價和進度控制在合同范圍內,并取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優質工程質量獎的,建設單位可以分別給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中標價0.5%—1.5%的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獎勵其一項規模相當的工程施工,獎勵工程造價按照市內同類工程同一時期的市場平均價。獎勵工程由項目主管單位提出,市發改委審核,市政府批準。

第六章罰 則

第四十八條 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企業和個人,兩年內取消其進入贛州市招標投標市場的資格。

第四十九條 參加招標投標的企業、個人和評標專家,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執行;本市過去有關招標投標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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