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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9-17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9)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麗水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縣為主的原則。

農村公路應當納入路網統一管理,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協調、監督、管理、考核機制,逐步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


第二章 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部門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施辦法,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二)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級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縣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規劃的制訂和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審核、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年度預算計劃,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及養護質量,按省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批復與驗收有關養護工程。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和管理經費,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計劃執行、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管養責任單位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農村公路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籌措和落實鄉道、村道養護管理部分資金,落實公路養護管理人員,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對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公路,可以制定村規民約,依法做好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破壞、損害農村公路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鄉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縣道公路養護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按照《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養護計劃。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報省、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各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實行管養分離,逐步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

縣道養護和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專項工程、水毀復建工程應當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養護、施工企業實施。

鄉道、村道養護可以采取聘用、委托、個人(農戶)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招投標等養護方式進行養護。委托(承包)養護合同,應當自簽定之日起15日內報送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反光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管養責任單位應使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宜林路段綠化齊整,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完善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八條 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村道綠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養護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的原則,建立由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收入、財政一般預算以及其它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縣(市、區)財政一般預算以及其它資金組成,用于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養護工程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養護工程項目預算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差額部分由市縣地方財政配套解決。實際執行中如有結余,可以滾存使用。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各級財政一般預算投入以及其它資金組成。

(一)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投入;

(二)市級財政對蓮都區、經濟開發區農村公路日常維護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三)縣級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縣道年公里4000元、鄉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四)鄉級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縣級財政應當對無獨立財政的鄉(鎮)給予補助;

(五)村民委員會要積極籌措村道日常養護資金和投工投勞,保證村道日常養護的基本需求。

上述(三)、(四)項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應在每年4月底前籌措落實,并及時撥付至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具體實施單位。

市、縣級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應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農村公路養護的投入,應隨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監督制度,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村道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審計、財政、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農村公路。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縣道、鄉道和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村道的,應當事先征得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縣道和鄉道兩側建筑控制區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執行;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按照村鎮規劃確定,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做出規定。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縣道、鄉道和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在縣道、鄉道和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光(電)纜等設施的,應當經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或者堆放廢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二)占路集市貿易、擺攤設點、設置棚屋、曬場或打谷;

(三)堵塞水道、挖溝引水、種植作物;

(四)采石、取土、漚肥;

(五)擅自設置路障、設卡收費;

(六)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交通安全標志、公路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行駛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經許可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農村公路路產賠償或者補償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行政村所轄區域內的農村公路,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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