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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0-05-19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九府廳發〔2010〕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共青城開發區管委會,云居山—柘林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行為,根據省民政廳等13部門聯合下發的《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贛民發[2009]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審批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審核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擔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管、人民銀行、國稅、地稅、工商、物價、統計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參照低保工作要求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定工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從事這項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結合專項救助進行。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我市中心城區(潯陽區、廬山區和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統計、物價、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其他縣(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統計、物價、城鄉住房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經當地政府批準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根據本地經濟收入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原則上城市低收入群體覆蓋25%左右的城市居民。
  第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家用電器、房產等財產。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包括:
   (一)法定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和外孫子女;
  (五)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各縣(市、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中可對申請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大件家電、金銀飾品等非生活必需財產進行折幣計價,確定指標上限。普通住房作為生活必需財產,不計入家庭財產折幣總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日常消費水平明顯超過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經常出入餐飲、娛樂高消費場所或因賭博、吸毒、嫖娼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三)擁有轎車、客貨車等機動車輛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備勞動能力(在學校就讀學生除外),無正當理由不通過勞動創收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家有經營性店面或有兩套以上(含)住房或三年內購買有明顯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檔商品住房;
  (六)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學校就讀的;
  (七)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八)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家庭收入及財產情況,或不按規定向所在地街道(鄉、鎮)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的;
  (九)經當地政府認定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上一年實際發生的扣除交納相關稅收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務工和經營性收入。收入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報酬。
  (二)經營凈收入:包括從事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
  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包括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包括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及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收入。
  4.出售財物收入: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貸收入: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和其他借貸收入等。
  6.其他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五)經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條 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獲得的財產,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與扶助金;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貼;
  (四)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五)接受的扶貧(助學)捐贈款;
  (六)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
  (七)縣(市)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一次性榮譽津貼;
  (八)因公傷殘人員的護理費;
  (九)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
  (十)按規定由在職人員單位代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對工薪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于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對經營性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生效法律文書和執行情況的證明予以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撫(扶)養費。贍養費和撫(扶)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屬于城市低保對象的,視為無力承擔贍養、撫(扶)養義務,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撫(扶)養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撫(扶)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扶)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 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家庭成員擁有的財產,包括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四章 認定方法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經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房管、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具體查詢辦法按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該證明材料應注明核定的主要項目及核定結果,并及時反饋住房或其他社會專項救助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并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審核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房管、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在認定程序上,先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認定是否符合相關救助條件,再由民政部門針對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并及時反饋專項救助主管部門,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按規定對享受救助對象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家庭由戶主本人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如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可不予受理。申請時同時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收入及財產情況證明;
  (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調解、協議書);
  (五)繳納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支出的憑證;
  (六)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低保證;
  (七)優撫對象的優撫證;
  (八)殘疾對象的殘疾證;
  (九)家庭成員中有患病人員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
  (十)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初審,進行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7天。經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填寫《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調查審核,并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縣(市、區)專項救助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縣(市、區)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認定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反饋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最后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要書面通知申請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相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三十四條 城市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附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戶主姓名

性 別

年 齡

照片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家 庭 成 員 情 況

項 目
成員一
成員二
成員三
成員四
成員五
成員六
成員七

姓 名








與戶主關系








年 齡








戶口性質








職業狀況








健康狀況








年收入(元)
工薪收入








經營凈收入








財產性收入








轉移性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年總收入: 元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申請理由










戶主簽名: 年 月 日

申報聲明
以上所有信息均真實有效,如提供虛假信息,本人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戶主簽名: 年 月 日



社區居民委員會調查初審意見


經調查,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社區公示無異議,同意上報。







負責人(簽字):



社區居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街道辦事處

(鄉鎮)

審核意見


經審核有關材料,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街辦(鄉鎮)公示無異議,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同意上報。







審核人:(簽字)



街道辦事處(鄉鎮)(蓋章):



年 月 日



專項救助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經審核有關材料,該家庭符合 認定條件。







審核人:(簽字)



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縣(市、區)

民政局

審批意見


經審核,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縣(市、區)公示無異議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



縣(市、區)民政局(蓋章)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1、此表一式五份,分別由申請者本人、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縣(市、區)民政局、專項救助主管部門存檔;

2、申請人有接受工作人員調查和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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