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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和部門統計工作規范的通知

2010-04-13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和部門統計工作規范的通知

株政發〔2010〕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現將《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和《株洲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株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縣市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從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職能的高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統計人員參加有關研究政策和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會議,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定期研究解決統計工作問題,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并隨著統計任務的增加而不斷提高保障的能力與水平。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并對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及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同時制定相應的人財物配套管理辦法;設立地方經濟社會調查中心,承擔各種抽樣調查統計任務;設立普查中心,承擔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業務上以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的變動,按有關規定須征求市統計局的意見。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執行國家統計法律和統計制度的機關,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國家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三)承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工作任務;指導開展抽樣調查工作;牽頭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六)統一管理地方經濟社會調查中心和普查中心。

  (七)組織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統計工作。

  (八)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和單位統計基礎工作,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機構及人員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綜合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計劃,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進行獎勵和懲罰等,需要使用統計資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將統計信息化建設列入發展規劃,提高統計機構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水平,建設現代統計信息網絡,與市統計局信息網絡聯網,實現統計數據網上處理、傳輸與共享,增強統計對決策的支持功能。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統計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并以本地區GDP增幅為標準,逐步增加統計業務工作人員。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實際從事統計業務工作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醴陵市和攸縣不少于20人;地方經濟社會調查中心業務工作人員3人以上;普查中心工作人員3人以上。

  政府統計機構增加和補充統計人員,應通過公開考試,從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熱愛統計工作并具備統計專業知識或相關業務知識的人員中選配。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足額保障統計機構工作經費,原則上按實際編制人數人均不得少于8萬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本地區GDP增幅為標準,在上年度經濟規模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GDP即增加1萬元統計行政經費。同時,將行政經費與大型普查、專項調查以及有關信息化建設經費一起列入同級財政經常性預算。其中:重大普查如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經濟普查經費(具體包括工作經費、普查員及普查指導員“兩員”補貼、獎勵經費等),按人口數參照下列標準執行:人口在70萬人及以上的按照人平3元的標準列入預算,人口在40萬人及以上的按照人平4元的標準列入預算,人口在40萬人以下的按照人平5元的標準列入預算。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必須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置統計工作機構,履行鄉鎮(街道)區域經濟社會綜合統計職能,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保障統計工作經費,規范和加強統計工作。指導本級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對不具備條件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的,可以實行統計代理制。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必須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必須推進統計方法制度改革。按照國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的統計改革總要求,從方法制度上構建“強化政府統計、監管企業統計、扶持民間統計”的統計工作多元化格局。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要率先學習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必須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和統計調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條 市統計局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統計業務工作實績進行巡查評比考核,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本規范內容納入工作目標考核,每五年進行一次評比,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擇優上報參加省級、國家級評比表彰。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制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計工作規范》,并督促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部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我市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駐株單位等。

  第三條 各部門必須依法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全行業的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事業發展規劃,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物資和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

  第四條 各部門必須依法設立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設置綜合統計崗位,配備綜合統計人員,并依法持證上崗。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必須根據統計任務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五條 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本部門本行業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科學研究;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負責向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或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負責向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時報送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五)負責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執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協助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繼續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 各部門必須保證統計專業干部隊伍穩定,部門統計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統計工作。新增補的統計人員應具有統計(經濟)類本科以上學歷。

  第七條 各部門制定涉及本部門以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或統計報表,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

  各部門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符合本部門的政府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復調查。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發布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重復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為準;部門使用的區域性統計數據必須是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可或公布的數據。

  (二)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本地區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須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商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公開發表本部門管轄系統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字,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

  第九條 各部門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和財務資料,必須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并經審核后方可上報。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鑒、統計資料匯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條 各部門必須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網絡化、現代化。

  第十一條 各部門必須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管理對象和內部各職能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 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門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要率先學習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 市統計局應加強對各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開展對各部門統計的檢查、巡查工作,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本規范內容納入部門工作目標考核,每五年進行一次評比,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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