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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政策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9-08-06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政策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

揚府辦發〔2009〕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我市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現將《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80號)相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1、揚州市開發園區轉型升級項目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2、揚州市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專項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3、揚州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中小企業升級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4、揚州市扶持獎勵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細則;
5、揚州市“三新”產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6、揚州市LED外延片生產用MOCVD設備購置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7、揚州市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進獎勵實施細則。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揚州市開發園區轉型升級項目
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進一步提升我市開發園區建設水平。根據揚府發〔2009〕80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揚州市開發園區轉型升級項目獎勵扶持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園區轉型升級項目獎勵扶持資金中的綜合考評獎用于獎勵扶持全市“八區二園”;單項獎用于獎勵扶持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邗江經濟開發區、維揚經濟開發區、廣陵產業園、杭集工業園。原則上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攤。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科技創新獎勵扶持政策。
第三條 本細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誠信申請,擇優支持,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獎勵扶持的內容、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綜合獎
按《揚州市實施“8631”行動計劃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及《揚州市省級開發區、相關工業園區考核獎勵辦法》文件要求進行計分考評。得分第一名為一等獎,獎勵10萬元:第二名為二等獎,獎勵8萬元:第三名為三等獎,獎勵6萬元。
第五條 單項獎
對年度內被認定為以下幾種類型并提供有效批復或證明文件的給予獎勵。
(一)開發園區被批準為國家級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國家級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省級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開發園區建立國家級或省級公共檢測試中心及重點實驗室的,分別按國家級不超過50萬元、省級不超過2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三)開發園區建立國家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資金補助。
(四)開發園區建立省級以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資金補助。
(五)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正式批復且掛牌運作的,國家級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省級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報、評審、資金撥付程序

第六條 項目申報程序
本細則所規定的園區轉型升級獎勵扶持項目辦理時間為次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體辦理程序是:
(一) 綜合獎
市外經貿局會同經貿委、科技局等部門按上述兩個文件考評得分加單項加分進行計分考評。具體考評細則另定。
(二)單項獎
(1)市外經貿局于次年3月份的前3個工作日內,下發獎項申報通知。
(2)園區于次年3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將有效批復或證明文件材料報送市外經貿局。
(3)市外經貿局匯總整理申報項目,審查申報資料,凡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可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園區需要補證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項目的審核確定程序
(一)市外經貿局會同市發改委、經貿委、科技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條件審查考評。
(二)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審核和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扶持項目名單及資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研究結果通過媒介公示7天,接受監督。對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申請,經市外經貿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后,報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認。
(四)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研究確定的獎勵扶持項目計劃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資金撥付程序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方案,將兌現計劃及資金下達至各有關園區。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獎勵扶持資金一律用于園區轉型升級投入。園區在獎勵扶持資金到賬后,要設立專門臺帳,確保專款專用。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送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存檔。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9年度起執行。

揚州市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專項
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的內生動力,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大力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加速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依據《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80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項獎勵扶持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扶持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和市直(以下簡稱“市區”)企業的做強做大、技術改造、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機構建設和品牌創建。
第三條 市經貿委牽頭負責本專項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計劃下達及跟蹤問效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與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獎勵扶持的內容、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對做大做強成效顯著的科技創新型企業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60家科技創新型大企業和300家成長型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2)企業做大做強成效顯著,當年銷售收入和實際入庫稅金分別達到10億元(含)以上和5000萬元(含)以上,且兩項指標比上年有所增長;
(3)企業近兩年內無違法和其它不正當的經營行為,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補助標準
根據企業當年銷售收入和實際入庫稅金確定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全額安排。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1)對當年銷售收入10億元(含)以上且實際入庫稅金5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補助。
(2)對當年銷售收入30億元(含)以上且實際入庫稅金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補助。
(3)對當年銷售收入50億元(含)以上且實際入庫稅金1.5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補助。
(4)對當年銷售收入100億元(含)以上且實際入庫稅金3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金補助。
3、申報材料
(1)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2)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并經市稅務機關確認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實際入庫稅金及企業依法納稅證明。
第五條 對科技創新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補助。
(一)對列入國家和省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給予配套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2)項目列入國家、省技術改造資金扶持計劃(不包括國家及省出臺的“擴內需、保增長”臨時性扶持項目)。
2、補助標準
由市財政按不超過國家、省補助金額的40%給予配套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3、申報材料
(1)國家、省技改項目計劃立項及補助資金下達批文;
(2)國家、省補助資金到賬憑證。
(二)對設備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給予貼息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技術先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經過核準或備案的技改項目,單個項目的設備和技術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
(4)項目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補助等獎勵扶持。
2、補助標準
對設備和技術投資額在 3000萬元(含)—50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1億元(含)以上的技改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貼息補助。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3、申報材料
(1)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2)企業提供購買設備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項目設備和技術投資的專項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總結材料。
第六條 對重大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項目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和全市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的100家技術研發機構(含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名單中的企業或機構所研發的新技術及新產品項目,每年確定20項左右;
(2)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屬于市區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技術鏈和價值鏈關鍵環節,對產業發展引領帶動作用較大,產業化后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為《揚州市區工業重點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導向目錄》(另行公布)中所列新產品新技術;
(3)項目實施主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原則上需獲得授權專利3項(含)以上,優先安排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項目;
(4)優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點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劃和重點工業經濟新增長點計劃的項目。
2、補助標準
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和對產業的引領帶動作用,由市財政對研發主體給予50萬元-100萬元資金補助。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3、申報材料
(1)項目立項建議書;
(2)專利授權證書;
(3)科技查新報告;
(4)省以上重點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劃項目和重點工業經濟新增長點項目立項批文;
(5)專家評審意見。
4、補充事項
(1)根據市區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按照 “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 的指導方針,按年編制《揚州市區工業重點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導向目錄》,提出年度重點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項目及其技術經濟目標,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公布。
(2)研發項目補助資金分兩次安排,立項初期安排70%,批量投產驗收通過后安排30%。
第七條 對被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以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中的企業為主,兼顧全市其它工業企業;
(2)當年獲得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補助標準
對市區被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中的企業,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補助;對全市其它企業,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金補助。
3、申報材料
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批文。
第八條 對企業創建技術機構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以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的100家技術研發機構和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為主,兼顧全市其它工業企業研發機構;
(2)當年企業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院士工作站、檢驗測試平臺、重點實驗室等認定,以及企業或相關機構被正式授權為國家專業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分委會等技術標準制定機構。
2、補助標準
對市區列入年度市重點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業名單的企業和重點建設的100家技術研發機構,按國家級不超過60萬元、省級不超過30萬元,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全市其它企業,分別按國家級不超過30萬元、省級不超過15萬元,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3、申報材料
國家級、省級技術機構認定或授權批文。
第九條 對企業創建省級以上品牌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和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全部工業企業。
2、補助標準
對符合補助范圍和條件的市區企業,按國家級不超過40萬元、省級不超過20萬元,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符合補助范圍和條件的縣(市)企業,按國家級不超過20萬元、省級不超過10萬元,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根據財力狀況予以配套。
3、申報材料
國家級、省級品牌認定批文。
第十條 設立市工業經濟和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組織推進獎。
依據市政府頒發的工業目標管理和實施“8631”行動計劃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對在年度考評中獲得先進的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被列統為“三新”產業企業,符合本章所列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范圍、條件和補助標準的,補助標準適當提高。

第三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程序
本辦法所規定的企業獎勵扶持項目采取集中申報受理方式,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體申請程序是:
(1)每年3月份的前3個工作日內,市經貿委下發申報通知,并通過市經貿網發布。
(2)企業于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納稅關系所在地經貿部門。
(3)各地經貿部門會同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初審匯總,于每年4月上旬的最后1個工作日前統一報送至市經貿委。
(4)市經貿委匯總整理申報項目,審查申報資料,凡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可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證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資料已經齊全。
第十三條 項目的審核確定程序
(1)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市科技、工商、質監、國稅和地稅等部門對相關項目進行條件審查,組織中介機構開展技改項目投資審核,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項目評審。
(2)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審查、審核和評審的結果,提出擬獎勵扶持項目計劃及資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3)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評審結果通過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7天。對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申請,經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核實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程序
(1)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方案,將兌現計劃及資金下達至各地經貿、財政部門。
(2)各地經貿、財政部門根據市兌現計劃,通知相關企業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獎勵扶持項目資金進行監管,重點檢查市獎勵資金的撥付情況,確保資金足額兌現。對于在市獎勵資金撥付過程中出現截留現象的地區,一經查實,取消年度市工業目標管理和實施“8631”行動計劃工作目標管理先進評選資格。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企業,一經查實,追回撥付的獎勵、貼息、補助,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獎勵扶持的資格。對于工作人員收受申請企業賄賂,與申請企業串通騙取獎勵、貼息、補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獎勵扶持資金一律用于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投入。企業在獎勵扶持資金到賬后,要設立專門臺帳,確保專款專用。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送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存檔。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本辦法自2009年度起執行,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

揚州市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
中小企業升級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加快轉型升級,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和《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 80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揚州市中小企業升級專項獎勵扶持資金用于獎勵扶持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和市直(以下簡稱市區)中小企業升級,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服務機構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給予補助。當年已獲省級以上獎勵補助的,市級不重復給予獎勵補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第一年安排600萬元,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四條 市中小企業局牽頭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計劃下達、項目實施情況檢查;市財政局負責本級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與監管,參與項目的評審,檢查督促各級政策的落實和兌現。

第二章 獎勵扶持的內容、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對“千企升級”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扶持。
1、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
對列入年度“千企升級”培育對象的市區企業,按照市“千企升級”考核辦法,對綜合考核位居前列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2、申報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表。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審計報告、加蓋審計確認章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復印件。
(4)“千企升級”考核證明材料。
第六條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補助。
1、補助條件
(1)依法在揚州市境內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市級不低于5000萬元,區級不低于4000萬元;
(2)擔保業務開展1年以上,60%以上的擔保業務面向中小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運轉正常,業務量逐年增長;
(3)年平均擔保余額不低于年平均注冊資本的3倍;
(4)在市中小企業局備案,自覺接受業務監管,管理規范無不良經營記錄,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2、獎勵補助標準
(1)對新設立或通過增資達到實收資本不低于6000萬元的市級擔保機構和5000萬元的區級擔保機構,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用于補充資本金;
(2)對按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0%的標準收取擔保費的,按照擔保額給予不高于2%的擔保費補助;
3、申報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請增資補貼的,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實收資本(包括增資部分)驗資報告以及擔保業務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申請擔保費補助的,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擔保業務情況和擔保費收取情況。
第七條 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公共服務機構;
(2)在市中小企業局登記備案,開展服務兩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
(3)具有固定經營場所、3名以上中高級職稱或相當資質專職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創業輔導、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咨詢、信息化等服務。
2、補助標準
按照服務工作所發生的年度實際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信息化平臺項目補助不超過10萬元,其他項目補助不超過15萬元。
3、申報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審計報告、加蓋審計確認章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復印件。同時提供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社會化服務實際發生費用或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實際投入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4)專業服務人員的證明材料(職稱證書、勞動合同或聘書等復印件);
(5)服務績效報告,包括服務企業名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收費標準、服務效果及社會評價情況等。
第八條 對小企業創業基地進行補助。
1、補助范圍和條件
市區范圍內創業用房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達到20家以上的省、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
2、補助標準
按照基地法人單位年度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
3、申報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表。
(2)基地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審計報告、加蓋審計確認章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復印件。同時提供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服務設施建設實際投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4)省、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批文。

第三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九條 每年3月,市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各地申報項目計劃數,各地在項目計劃數內擇優組織申報。市直有關單位、企業直接向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申報。
第十條 各區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負責項目初審。聯合審核后,行文上報市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對上報項目進行條件審查,組織中介機構對部分項目進行復審,報分管市長審定后,將結果對外公示。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項目資金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通知相關單位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2009年度起執行。

揚州市扶持獎勵科技攻關和
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規范揚州市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計劃與資金管理,提高市科技項目計劃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是市委市政府為推進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而設立的專項,主要包括:科技攻關項目(工業、農業、社會發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以及市級專利專項、科技創新考核獎勵專項等,優先安排配套部省級科技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立項、項目管理、項目驗收及資金管理等工作,市級專利專項資金和科技創新考核獎勵專項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細則)。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申請、審定、簽定合同三個基本程序。
第五條 指南發布。依據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8631”行動計劃推進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意見》和年度科技創新工作重點,市科技部門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各類科技項目申報指南,指導項目申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申報。對滿足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以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為主)組織項目編制,由所屬地區科技部門或主管部門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有關職能處室申報。
第七條 項目專家評審。市科技局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由市科技局各職能處室提出所需專業的專家,在市科技局建立的專家庫中遴選,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不得與評審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不得泄露評審項目的相關內容,參加評審的專家每年至少輪換三分之一以上。專家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或網上評審方式,單個項目參與評審的專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確評審意見。
第八條 項目審定。市科技局依據專家的評審意見,結合年度資金預算,與市財政局會商后提出項目安排建議,經市創新辦匯總,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經審定的項目,采用適當方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行文立項下達,并與項目承擔方簽訂科技項目合同,項目進入實施與管理階段。
第九條 資助標準 每年資助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80項左右,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和資金需求,對各類項目資助標準一般為:
工業科技攻關項目 每項15萬元-30萬元;
農業科技攻關項目 每項10萬元-20萬元;
社會發展科技攻關項目 每項5萬元-20萬元;
產學研合作項目(含國際合作)每項10萬元-20萬元;
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對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計劃的項目,按省廳要求給予配套。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經費和計劃管理費。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項目研發過程中的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人員費、會議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計劃管理費。指科技部門為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或評估、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劃管理費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細化申報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經費預算應包括市級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以及單位自籌資金。項目立項評審、論證過程中,應按照有關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報項目經費預算總量、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科技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資金規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財政部門將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合同規定的研究方向,調整試驗示范內容。如確需調整,項目單位需向市科技局職能處室提交項目變更報告,對擅自調整的,市科技局可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合同等措施,對被取消合同的項目,由市財政局追回已下達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之一需提交變更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有內容調整的需提交新的實施方案。經市科技局職能處室核實并同意后,新的方案方可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執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目標和任務,并對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后,向市科技局職能處室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 驗收組織形式。項目完成時,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職能處室組織驗收,對單項財政扶持資金1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結題報告方式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市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市科技局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或負責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二十條 驗收考評意見。驗收考評是指對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的考核和評價。主要考評項目立項目標完成程度、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單位財務管理狀況、項目是否通過驗收等方面的內容。形成書面意見并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成果形成的論文及專著應標注“揚州市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資金資助”字樣。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揚州市“三新”產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三新”產業發展步伐,推進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80號)和《關于印發〈揚州市促進LED和太陽能光伏產業發展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揚府發〔2007〕18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揚州市“三新”產業專項獎勵資金2009年1500萬元,由市財政統籌安排,以后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三條 專項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市區”(含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的“三新”產業項目、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應用、“三新”產業技術標準制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分工
“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是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項目審查、資金計劃審批等工作。
“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下達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綜合統計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參與項目評審、下達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審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等。

第二章 獎勵扶持的內容、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對LED產業進行獎勵扶持。
(一)LED產品的應用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的法人實體采購我市企業生產的半導體照明產品,應用于我市辦公樓、商住樓、住宅小區、道路、廣場和風景區等建設項目;
(2)單項工程采購的半導體照明產品總價達到10萬元(含)以上,采購產品應進行招投標;
(3)采購的半導體照明產品技術性能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2、獎勵補助標準
原則上按中標產品采購價格的20%進行補貼,單項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已享受市財政專項補貼或獎勵的項目不重復補貼。
3、申報材料
(1)項目業主單位的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項目業主單位與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的中標協議、購物發票、產品明細表;
(3)生產企業或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技術標準說明書;
(4)產品制造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項目建設方案文本及項目安裝竣工后的實景照片;
(6)項目竣工驗收(總結)材料。
(二)LED市政照明節能公司培育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設立的節能公司;
(2)公司專業從事LED市政照明建設工程;
(3)公司在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情況下實施“十城萬盞”應用工程。
2、獎勵補助標準
(1)對經政府批準設立、實施“十城萬盞”應用工程的公司給予適當補助;
(2)對節能公司銀行貸款給予適當貼息扶持。
3、申報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批準的LED市政照明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計劃任務書;
(3)項目建設方案文本;
(4)銀行貸款合同。
(三)半導體照明技術標準制定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
(2)主持或參與半導體照明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制訂并獲得頒布實施。
2、獎勵補助標準
(1)對主持制訂半導體照明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并獲頒布實施的,每項標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2)對參與制訂半導體照明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并獲頒布實施的,視參與程度每項標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
3、申報材料
(1)國家標準機構的委托書或其它能證明申報單位主持或參與標準制定的材料(復印件)。
(2)已獲頒布實施的產品技術標準(復印件),申報時需提供原件備查。
第六條 對太陽能光伏產業進行獎勵扶持。
(一)太陽能光伏產品的應用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的法人實體采購我市企業生產的太陽能光伏產品,應用于我市辦公樓、商住樓、住宅小區、道路、廣場和風景區等建設項目;
(2)單項工程采購的太陽能光伏產品總價達到10萬元(含)以上,采購產品應進行招投標;
(3)采購的太陽能光伏產品技術性能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2、獎勵補助標準
原則上按中標產品采購價格的20%進行補貼,單項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已享受市財政專項補貼或獎勵的項目不重復補貼。
3、申報材料
(1)項目業主單位的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項目業主單位與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的中標協議、購物發票、產品明細表;
(3)生產企業或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技術標準說明書;
(4)產品制造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項目建設方案文本及項目安裝竣工后的實景照片;
(6)項目竣工驗收(總結)材料。
(二)太陽能光伏技術標準制定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
(2)主持或參與太陽能光伏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制訂并獲得頒布實施。
2、獎勵補助標準
(1)對主持制訂太陽能光伏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并獲頒布實施的,每項標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2)對參與制訂太陽能光伏產品國家技術標準并獲頒布實施的,視參與程度每項標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
3、申報材料
(1)國家標準機構的委托書或其它能證明申報單位主持或參與標準制定的材料(復印件)。
(2)已獲頒布實施的產品技術標準(復印件),申報時需提供原件備查。
第七條 新材料產業重點支持碳纖維技術升級和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 對其它符合《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獎勵條件的“三新”產業項目進行獎勵扶持。
1、獎勵補助的范圍和條件
(1)市區范圍內與LED和太陽能光伏以及碳纖維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創新人才;
(2)符合《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關于開發園區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中小企業升級、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進等專項獎勵條件。
2、獎勵補助標準
(1)在原專項獎勵標準基礎上再給予最高可達30%的獎勵補助;
(2)原專項已提高獎勵標準的不再重復獎勵。
3、申報材料
(1)根據開發園區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中小企業升級、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進等專項申報要求應提供的申報材料。
(2)項目獲相應專項獎勵扶持的批文(復印件)。

第三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九條 項目申請程序
專項資金采取集中申報受理方式,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12月,具體程序如下:
(一)每年11月初,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揚州市發改委網站發布申報通知。
(二)項目實施單位于11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的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發改委。
(三)各地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發改委匯總初審后,于12月10日前將項目申報材料連同匯總審查結果統一報送至揚州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高技術產業處)。
第十條 項目的審核確定程序
(一)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申報材料,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確定擬獎勵扶持的項目,并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二)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獎勵扶持項目通過適當媒介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將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終確定的獎勵扶持項目計劃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程序
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方案,將項目計劃及獎勵資金下達至各地發改委和財政部門。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對獎勵扶持項目資金加強監管,確保獎勵資金足額到位。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項目建設以外的其它支出,項目實施單位要設立專門臺賬,對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向“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對項目申報單位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進行違規支出、截留、轉移和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并采取相應措施收回違規支出,同時取消該項目單位三年內申請獎勵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項目法人及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揚州市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揚州市LED外延片生產用MOCVD設備
購置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鼓勵企業加快LED產業上游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迅速做大做強我市LED產業,推進國家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基地和國家“十城萬盞”半導體照明工程試點城市建設,我市將設立專項補助資金,對企業購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LED外延片生產用MOCVD設備,給予財政資金補助。為規范補助資金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補助條件
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資主體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掌握LED外延片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投產后生產經營和納稅關系在揚州市區。
(三)所購置的MOCVD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藍綠光MOCVD31片機及以上,紅黃光MOCVD 38片機及以上),數量不低于5臺。
二、補助標準
市、區兩級財政對符合條件的藍綠光MOCVD 補貼資金可達1000萬元/臺,紅黃光MOCVD補貼資金可達800萬元/臺(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三、資金申請與下達
(一)企業確定設備采購方案后先到縣(市、區)科技局進行初審,再到市科技局備案。
(二)企業在設備購置合同生效后,交納首付款,并開具不可撤銷信用證后,正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補助申請。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審核,考查生產現場。
(四)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報請市政府領導批準后,予以立項并下達資金補助計劃。
(五)補助資金分三次撥付:設備到廠后撥付40%,設備正常投產后撥付30%,批量生產并實現銷售后再撥付30%。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的審核意見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及時撥付市補助資金。
四、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補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購置MOCVD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加蓋企業公章的設備購置正式合同、預付款憑證、不可撤銷信用證等材料復印件;
(五)區政府或市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補助資金配套承諾函。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企業購置MOCVD補助資金申請表》需同時報送電子版(yzskjjzzw@163.com)。
五、監督與管理
(一)立項后,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并根據合同對補助資金及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
(二)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企業需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科技局。
(三)在設備折舊期內,若企業遷離我市,或將設備轉讓給第三方,我市將擁有設備凈值的全部產權。
(四)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撥付的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為二年。
附:《企業購置MOCVD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
企業購置MOCVD補助資金申請表
金額單位:萬元






況 企業名稱 成立時間 企業類型
注冊地址 注冊資金 實繳資本
企業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職工總數
納稅所在地 企業主營業務
經濟指標
時間 總資產 資產負債率 銷售收入 納稅金額 凈利潤
上年度
本年度(1- 月)
企業在同行業中的水平和地位、主要業績及取得有關認證和自主知識產權等情況
設備
購置
情況 MOCVD供應商
MOCVD型號
購置MOCVD臺數
資金
申請 申請補助金額
地方政府配套承諾意見


年 月 日
資金

審批 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財政局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市 領 導
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揚州市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
引進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依據《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8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引進獎勵的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是指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揚州創業或創新的人才(團隊),且創業或創新的項目產品符合揚州產業發展所鼓勵的方向、具有國際先進國內領先水平、市場發展前景廣闊。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引進獎勵的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來揚創業或創新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創業人才(團隊)須取得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創新人才(團隊)須取得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
第四條 引進獎勵的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團隊)須擁有與其所創業或創新領域產品、技術相關的專利、著作權等自主知識產權。
第五條 創業人才(團隊)應為創(領)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本人(團隊)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一般不少于100萬元;創新人才(團隊)必須與引進的企業簽訂正式有效的合作協議,協議時間應不少于3年,每年為企業服務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優先引進獎勵帶資金參與入股的創新人才(團隊)。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按照《關于實施“8631”行動計劃推進科技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意見》(揚發〔2008〕54號)提出的工作目標,每年引進獎勵25名左右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團隊),分別給予每個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團隊)10-100萬不等的獎勵。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七條 申報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揚州市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進獎勵申報表》
2、創業或創新計劃書;
3、引進或意向引進人才的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資質證明(證書)和其他有關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4、專利等知識產權證書及所屬權證明,反映人才能力、業績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已創(領)辦企業人才(團隊)需提供所注冊企業的營業執照、會(審)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公司章程復印件、近期的財務報表;已到我市工作的企業引進的創新人才(團隊)需提供與引進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引進協議復印件。
6、申報時尚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簽訂引進協議的,可先提供與相關部門(或企業)達成的初步引進意向協議書。綜合評審前,必須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簽訂正式協議。

第五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八條 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經濟貿易委員會、教育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房產管理局等單位組成“揚州市引進并用好優秀人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優秀人才辦),負責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進獎勵的評審認定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人事局,具體承擔信息發布、政策咨詢、接待受理、聯絡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 市優秀人才辦每年1月份、7月份通過境內外媒體發布公告。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團隊)在公告發布后可登錄網站申報,網址:http://rsj.yangzhou.gov.cn/。
第十條 申報受理的截止日期為當年度的3月31日和9月30日。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市優秀人才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和初選推薦名單;評審組組織專家對初選推薦人員進行實地考察,擇優提出擬資助人選,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面向社會公示一周。
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撥付獎勵資金。

第六章 資金兌現與管理

第十三條 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獲選的獎勵對象,其獎勵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別承擔;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獲選的獎勵對象,其獎勵經費由縣(市)財政各自承擔、兌現。
第十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市本級科技創新型領軍人才獎勵專項資金,且專項資金年增長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人才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依據《揚州市市級人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揚財行〔2009〕6號)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獲選的獎勵對象,除享受本細則明確的獎勵外,還可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引進并用好優秀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揚府發〔2008〕111號)申報其他獎勵和資助。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科技創新型經濟獎勵扶持的意見》(揚府發〔2009〕80號)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揚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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