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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6-08
印發《陽江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陽府〔2009〕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陽江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陽江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簡稱代建機構),代表市政府行使業主職能和項目管理職能,負責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的前期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的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市政道路、橋梁、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公用事業項目;

  (五)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可以實行自管:

  (一)項目總概算低于200萬元;

  (二)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已進入市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明確項目采用代建制或自管(采用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

  第五條 市建設部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審批和審核。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市審計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市監察部門參與推進代建制的實施,負責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問題組織查處。

  第六條 代建項目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項目概算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建設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

  代建項目施工圖設計要嚴格依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建設規模。

  代建項目納入《陽江市建設項目儲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因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須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立即通知代建機構、監理單位,同時報請市財政部門及時趕到現場簽證確認。不進行現場簽證的后果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八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代建機構會同使用單位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范圍內,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超過估算總投資10%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增加部分的工程預算造價要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審定的增加預算造價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章 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程序

  第九條 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程序:

  (一)申請與報批立項。由使用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所附項目建議書應增加建設管理形式的章節,闡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據。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審批立項,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以及建設管理形式(代建或自管)。

  (二)簽訂代建管理協議書。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的立項批復后,使用單位將所有前期資料列出清單移交給代建機構。代建機構根據移交的前期資料進行項目分析,對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建設標準、前期資料的完整性及建設周期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使用單位。如使用單位對初步意見書無異議,代建機構與使用單位正式簽訂代建管理協議書。

  (三)編制與報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建機構組織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使用單位書面確認,由代建機構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四)編制和報批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代建機構組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經使用單位書面確認后,由代建機構按規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五)推進其他前期報批工作。由代建機構會同使用單位辦理前期報批手續,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衛生、供水、供電、燃氣等部門或單位在批準項目的證照手續時,在建設單位欄加注“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代建”字樣。

  (六)實施建設。由代建機構代表使用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代建機構以招標人身份組織工程招標、以建設單位(發包人)身份簽訂和履行有關工程合同。
  (七)項目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代建機構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使用單位參與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合格后由代建機構將全部資料、設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協助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負責按規定支付質量保修金。
   (八)編制和報批工程結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章 代建機構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第十條 代建機構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在項目前期階段,與使用單位共同組織設計優化工作,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設策劃;在項目實施階段,代表使用單位進行設計管理、招標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體如下:
  (一)負責推進代建項目的前期工作
  1、會同使用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報批;
  2、會同使用單位辦理有關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衛生、供水、供電、燃氣等審查報批手續;
  3、負責其它有關前期協調工作。
  (二)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設計管理
  1、負責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各階段與設計單位的聯絡和協調工作,組織設計優化和報批工作,確保項目設計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實施;
  2、負責組織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施工交底和技術協調;
  3、在建設中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時,組織提出變更方案按規定報批;

  4、其他設計管理工作。
  (三)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組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工作。
  (四)負責代建項目施工、設計、監理等合同的起草、談判、簽訂和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的職責和義務。
  (五)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進度管理
  1、負責按照工期要求,編制工程進度總體計劃,報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和使用單位備案;

  2、按批準的進度計劃實施項目建設工作,確保項目如期建成;

  3、督促監理單位定期組織召開工程例會,及時分析、協調、平衡和調整工程進度,每月1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上月有關進度的信息;

  4、其他工程進度管理工作。

  (六)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

  1、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施工規范,以及對項目建設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格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定目標;

  2、代表使用單位負責質量責任和義務,發生質量事故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和具體責任,并及時組織事故處理方案的實施;

  3、負責組織工程實施過程中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

  4、其他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七)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投資管理

  1、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招標時應設定合理的投標限價,施工時應實行科學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2、負責編制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并上報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將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直接下達代建機構,代建機構依據工程合同和工程進度向市政府申請資金撥付,或報使用單位辦理自籌資金支付;項目建成后,負責工程結算和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申請決算審查和項目審計,辦理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3、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建設,如有工程投資規模的調整和重大設計變更,應提供投資增減情況分析報告按規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市政府審批后才能組織實施,并根據經審批的投資增減情況商使用單位按程序申報調整項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資管理工作。

  (八)負責辦理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及移交手續。

  1、負責組織使用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按照國家現行驗收規范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申報手續;

  2、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盡快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圖文資料、帳目,以及政府投資所形成的設施和庫存物品,并按有關規定辦妥全部移交手續;

  3、負責組織有關單位解決工程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

  4、負責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九)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對代建項目進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十)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檔案和信息管理。

  (十一)嚴格對代建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十二)負責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與代建機構簽訂代建管理協議書,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交由代建機構負責。同時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報批工作。

  (二)負責按照項目立項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項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體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并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三)負責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負責向代建機構移交已完成征用、拆遷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的建設用地。負責將使用單位發生的前期費用會計核算帳目整理形成書面報告材料,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移交代建機構統一核算管理。

  (四)會同代建機構辦理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供水、供電、燃氣、人防、地震、防雷、衛生等審批手續。

  (五)參與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管理工作,參與工程中間驗收。

  (六)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

  (七)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并會同代建機構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

  (八)負責派駐一至兩名專職人員參加代建機構成立的項目組,代表使用單位參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



第五章 代建管理費

  第十二條 代建管理費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計算。代建管理費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攤投資中列支。

代建管理費是指代建機構作為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結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險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費性質開支。

  第十三條 代建管理費由代建機構根據不同階段向市政府申請支付或向使用單位申請按自籌資金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前期階段支付20%,在實施階段支付40%,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支付10%。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代建機構應在不同階段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分別向市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代建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陽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代建機構未能履行項目代建管理協議,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準的概算或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代建機構在代建工作中與勘察、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縣(市、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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