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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

2008-02-2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8號

   《攀枝花市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劉曉華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兒童計劃免疫覆蓋率,保護流動人口兒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兒童,是指戶籍在攀枝花市以外,但在本市連續居住滿3個月,年齡在0-6周歲的兒童。

第三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的組織實施、技術指導和效果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的以下工作:  

  (一)廣電行政部門應通過媒體宣傳計劃免疫知識,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計劃免疫工作,引導流動人口主動參與預防接種工作。  

  (二)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衛生部門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及時為衛生部門提供適齡兒童上戶的有關資料,在辦理新生兒的入戶手續和外來人口暫住證時,應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辦理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應督促家長及時到當地接種單位補辦預防接種證。社區民警應配合居(村)委會,摸清、熟悉管轄區域的流動人口兒童現狀,及時為衛生部門反饋兒童預防接種的相關情況。  

  (三)工商行政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發現未辦理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應督促家長及時到當地接種單位補辦預防接種證。同時,應和市場開辦者一起協助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動員入場經營者的適齡流動人口兒童及時接受免疫接種。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督促街道、鄉鎮計生辦,在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協助衛生部門查驗預防接種證并及時反饋新生兒預防接種情況。在辦理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審批時,應動員育齡夫婦及時到接種單位為新生兒辦理預防接種證。  

  (五)勞動保障部門在辦理職介許可時,應要求職介機構督促流動人口兒童家長辦理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  

  (六)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嚴格執行兒童入托、入園、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要建立健全春、秋兩季開學查驗兒童預防接種證情況通報機制,發現缺、漏種兒童或未辦理接種證的,應及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兒童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報告,并督促其監護人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和補辦接種卡、證。  

  (七)各街道、鄉鎮應通過社區、居(村)委會及時收集轄區內新出生兒童、遷出和遷入兒童及兒童死亡情況,并定期向接種單位提供詳細資料,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向群眾宣傳計劃免疫知識、發放預防接種通知單,督促適齡兒童及時到接種單位接種疫苗。  

  第六條 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流動人口兒童的監護人應主動到暫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  

  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做好記錄。  

  第七條 實行流動人口兒童轉卡、轉證制度。流動人口兒童遷移時,應到原接種單位辦理轉證、轉卡手續。對新遷入的流動兒童,原預防接種卡、證有效;對無接種憑證的流動兒童,視為未接種,接種單位應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卡,并按免疫程序要求,從遷入本地時間算起,1年內為其完成基礎免疫。  

  第八條 接種單位應建立健全預防接種卡、冊等管理檔案,對流動人口兒童的遷入、遷出情況做好記錄,隨時掌握流動人口兒童的變動情況,并按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相關要求按月報送統計資料。  

  第九條 國家計劃免疫項目實行免費接種。實行免費接種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二聯疫苗等,以及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新增加的其它預防接種疫苗。  

  第十條 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實行現居住地管理,納入市、縣(區)免疫預防工作計劃。流動人口兒童與本地兒童享有同等計劃免疫接種權利,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流動人口兒童提供計劃免疫預防接種服務。  

  第十一條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承擔預防接種任務的接種單位及其責任區域向社會公示,以便流動人口兒童就地、就近進行預防接種。接種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表明其預防接種的管轄區域范圍,并公開免費疫苗的種類、接種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第十二條 接種單位應每月從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和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等收集流動人口兒童資料,及時為適齡流動人口兒童建立預防接種卡、證。  

  第十三條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半年組織轄區街道(鄉鎮)和接種單位,對流動人口兒童進行一次計劃免疫摸底登記與查漏補種工作,掌握遷出、遷入兒童情況和流動人口兒童的免疫接種情況,不斷提高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覆蓋率。  

  第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保證實施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的預防接種經費,預防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種者收取計劃免疫疫苗接種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在流動人口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兒童預防接種職責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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