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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資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9-09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資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資府辦發〔2009〕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資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資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切實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打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的園林城市,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資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陽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園綠地,指城市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等綠化用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閉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組織開展園林科研和學術活動等工作。


  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具體負責資陽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實施、在建園林綠化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已建城市園林綠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發改、財政、規劃和建設、國土、林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資陽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旅游、宗教、文化等風景名勝地及各種自然景觀的園林綠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接受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資陽城市重要景觀區、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建筑門前、小區院內的居住區綠化應體現城市園林藝術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條 資陽城市規劃區內具備條件的單位都應進行垂直綠化,提倡在工程建設中利用地形進行護坡綠化。


  第十條 資陽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城市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公民栽植紀念樹和紀念林,認養綠地,并掛牌或冠名。


  第十一條 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與維護必須按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資陽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程序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后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和城市綠化規劃,確需改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或占用期間城市綠化需要時,占用單位、個人必須騰退占用的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凡生態公益型園林和社會資金建設的綠化項目,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依法減免各種費用。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擴建、改建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居住區改造、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舊居住區改造、工礦企業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機關、團體、文教、科研單位及部隊營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學校、醫療機構和公共文化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其他建設項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要逐步實現園林綠化資源的全社會共享。大力推進城郊大環境綠化,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一般按每側30—50米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由財政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和公園綠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應當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并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園林綠化規劃,與整體工程同時設計,配套施工。基建工程竣工后,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完成綠化工程。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的第一個植樹季節內,必須完成綠化種植任務,對未完成任務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對限期內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組織綠化專業隊伍進行綠化,并對責任單位按規定收取綠化費。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必須按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比例建設附屬綠地。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管護資金來源:


  (一)由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建設、管護的防護綠地等城市園林綠地,由同級財政從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綠化資金中撥付。


  (二)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綜合開發工程配套的綠化項目,由改造和開發單位負責,并根據有關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基本建設總投資中列支所需的園林綠化建設費。


  (三)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內的綠化項目,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四)屬本條(一)(二)(三)項外的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綠化項目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二)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的綠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或開發單位負責建設。


  (四)江河兩岸管護區、湖泊周圍的綠化,屬于河道、湖泊主管機關管理范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屬于城市公共綠地、市政道路的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江河、湖泊所在的鎮、街道辦事處協助實施。


  (五)風景名勝旅游區的綠化,由主管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綠化建設的需要,組織生產綠地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城市園林綠化苗木生產基地。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設區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城市綠化如需引進種苗,種苗必須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引進。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規劃投資興建或捐資、助資興建營利性的或非營利性的城市公園綠化。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養護和管理實行以下分工:


  (一)已移交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城市園林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各產權單位或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


  (二)各單位的附屬綠地,由責任單位負責日常養護管理。


  (三)居民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養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組織居住區內的居民負責日常維護。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五)開發區按規劃已建成的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地養護單位應按照城市綠地養護規范,做好其責任范圍內城市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害)蟲防治等養護工作和保潔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越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


  (三)堆放、晾曬、拋撒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搭棚建房,拴牲畜,圈圍樹木,停放車輛。


  (六)焚燒物品,燃放鞭炮,放火等。


  (七)隨意取土、挖砂、采石、筑墳等。


  (八)其他損壞樹木、損害景觀、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建冊、建檔、編號、掛牌。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城市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損毀、砍伐、移栽城市古樹名木,因城市古樹名木危及安全確需遷移時,按下列規定進行報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各相關單位、部門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現場查勘審核后,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其它古樹名木由各相關單位、部門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因建設和樹木撫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須按規定報批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在規劃設計前,必須核實原有植被狀態予以保護,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應當在報審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一并報批。


  第三十三條 下列樹木嚴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及防護綠地的樹木。


  (二)城市干道行道樹。


  (三)具有景觀價值的樹木。


  (四)胸徑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三十四條 因生產、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損毀的責任單位或個人,需按規定賠償綠地權屬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樹木自然生長影響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主管單位應向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樹木的養護單位按照兼顧樹木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的原則限期修剪、處理,修剪費用由線路主管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交通事故致使樹木傾倒的,養護單位應及時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必須經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綠地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城市綠地內進行商業性開發建設,在城市公園綠地范圍內不得擅自設置臨時商業攤點;確需設置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數量、范圍、期限。設置臨時商業攤點,不得占用草坪、綠籬及綠化設施,不得影響游覽。占用城市綠地造成花草樹木、綠化設施損壞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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