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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2008-05-19
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銅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 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自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限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使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監察、發展改革、編制、財政、政府法制、保密、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協助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和咨詢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
(二)獲取本機關政府信息的具體途徑、程序、方法和有關依法收費的規定等。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市保密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省、市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地區城鄉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劃(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稅費征收、財政預決算和公共資金重點支出項目情況;
(三)促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執行情況;
(四)民生工程計劃及實施情況;
(五)征地拆遷、與資源配置利用相關的行政許可等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政策、標準、程序等情況;
(六)各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內有農村的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有關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以及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扶貧救災、征兵工作、土地征收、宅基地審批、計劃生育、減輕農民負擔等情況;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情況;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六)轄區集體企業及其他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七)財政收支、預決算情況及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審計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九)其他農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農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碼規則編制、公布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臺。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市經濟信息中心所提供的帳戶登錄“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及時發布、更新本單位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銅陵數字電視881政府信息專用頻道是政府信息公開另一重要媒介,與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實行數據共享,實現政府信息同時發布、同步更新。
第十六條 建立銅陵市人民政府公報贈閱聯絡網絡,在重要公共場所設置銅陵市人民政府公報宣傳、查閱點。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新聞發布會制度,向社會發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公開渠道外,行政機關還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綜合門戶網站及部門政務公開網;
(二)各類政府信息專刊;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檔案館及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中心;
(六)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及政府有關會議;
(七)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八)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對時效性強或與突發性事件有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立即通新聞發布會或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向社會公開,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政府門戶網、數字電視881政府信息專用頻道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獲取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市直有關部門制作或獲取的市政府政府信息,應當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內,通過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在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相應條目下公開該政府信息。市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將該政府信息同時發送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相應條目。市政府政府信息其他方式公開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組建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公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的政府信息,由設立部門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二十二條 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各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對共同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協調一致,對政府信息是否公開或公開內容和范圍有爭議的,報請共同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有效,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條 政府信息主管部門、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以及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相關部門立即糾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或者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直接或者通過與其有隸屬關系及其他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社會提供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照本辦法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五)內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內部公文;
(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七)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權益,可以公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政府信息,但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以紙質、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申請人可以以口頭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向申請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情形的,公開義務人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下列決定: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載明公開的范圍、方式、時間;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部分公開的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部分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救濟途徑并載明部分公開的方式和時間;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公開的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對于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經過審查后認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在作出公開決定的同時,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與自身有關的登記注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經行政機關查驗核實申請人身份后辦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復制件。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于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相關政府信息。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非盈利組織、公益團體或確有經濟困難的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設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監察、發展改革、財政、編制、政府法制等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具體標準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商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納入各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三)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舉報投訴及處理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匯總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按下列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屬于行政問責范圍的,由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后,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經政府集體討論后決定是否問責;
(二)屬于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范圍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依法追究;
(三)屬于行政監察范圍的,由監察部門負責依法追究;
(四)屬于保守國家秘密范圍的,由國家保密管理機關負責依法追究;
(五)屬于公務員管理范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追究;
(六)屬于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范圍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政府機關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需要獲取有關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出具工作介紹信、身份證明等公務聯系方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公務協助的要求及時提供。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之間的執法(司法)協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銅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市政府第3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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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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