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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的通知
2010-10-12
關于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的通知
汕府〔2010〕1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行政復議體制,規范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議委員會)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以下簡稱省工作規定)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有關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復議委員會辦理納入試點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以下簡稱復議案件),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定和本規程規定的時限內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第四條 復議委員會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復議委員會履行納入試點范圍的法定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試點機關)的行政復議職責,但行政復議法律文書仍以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名義作出。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復議辦公室)負責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復議辦公室負責人簽發。
第六條 一般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行政復議人員進行審查。決定提交復議委員會議決的重大、疑難、復雜復議案件,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行政復議人員組成合議機構進行審查。
第七條 復議案件由復議辦公室決定;但復議案件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決定提交復議委員會議決: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的;
(四)事實、證據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適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涉及規范性文件審查的;
(七)對案件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八)其他存在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
第八條 復議委員會議決的試點機關為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案件,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作出決定。復議辦公室決定的復議案件,試點機關為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或者駐汕垂直管理部門的,作出決定前應當將處理意見告知試點機關,試點機關有異議的,復議辦公室應當提請復議委員會進行議決。
第九條 經過復議委員會議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由市長簽發:
(一)被申請人是由市長或者副市長兼任領導職務的;
(二)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為市人民政府且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經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人向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書面申請的,可以采取直接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申請人口頭申請的,經辦人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十一條 復議辦公室負責統一收取、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出具回執。
第十二條 試點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到復議辦公室設立的案件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若申請人堅持直接到試點機關辦公場所提出口頭申請、遞交或郵寄、傳真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試點機關必須依法先行接受,同時立即報告復議辦公室,并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復議辦公室移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復議辦公室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但不屬于試點機關管轄范圍的,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管轄行政復議申請,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納入試點范圍的,直接以該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名義立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沒有納入試點范圍的,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三)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辦公室或試點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復議辦公室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復議辦公室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期間,申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及時將受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復議辦公室尚未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第四章 審查和決定
第十五條 復議辦公室受理復議案件后,應當按照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確定具體行政復議人員作為案件審查人員(以下簡稱案審人員)。
第十六條 案審人員確定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同時告知其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案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案審人員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案件的。
復議辦公室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查。
第十九條 復議辦公室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材料后,應當審查:
(一)是否需要向有關組織或個人調查取證;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停止執行;
(四)是否屬于本規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提交復議委員會議決。
第二十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辦公室可以向有關組織或個人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辦公室可以當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陳述意見時,應當制作筆錄,交陳述人確認無誤后,由陳述人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上說明情況。陳述人對筆錄有異議的,應當予以更正。
聽取意見時應當有2名以上案審人員參加并在筆錄中簽名。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提出審查申請的,或者復議辦公室在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復議辦公室應當交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機構在30日內作出處理;市人民政府無權處理的,復議辦公室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復議案件涉及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行政復議決定文書中應當陳述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和審查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等實體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由復議辦公室送試點機關加蓋印章,其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加蓋試點機關的“行政復議專用章”。
復議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向行政機關發出的內部之間的通知、函或請示等公文加蓋復議辦公室印章。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不履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復議辦公室負責組織試點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以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特殊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 對情況特殊的試點機關(以下簡稱特殊試點機關),市人民政府可決定其實施本章規定的過渡性特殊運行機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實施一般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除本章規定情形外,特殊試點機關按照原工作程序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向特殊試點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特殊試點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其收件回執復印件報復議辦公室備案;申請人向復議辦公室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由復議辦公室先行辦理收件手續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特殊試點機關辦理,同時將申請材料復印留底予以備案。
第二十九條 復議案件符合本規程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特殊試點機關可以申請提交復議委員會議決,由復議辦公室提出意見后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市長、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提交復議委員會議決。
復議委員會議決的結果,特殊試點機關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特殊試點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復議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殊試點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省工作規定、市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相關決定執行。特殊試點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具體辦案規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不得向申請人、第三人收取任何費用。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復議案件是指復議委員會試點范圍內的案件。本規程所稱議決是指審議和決定。本規程所稱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有關行政復議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外,按自然日計算。
第三十五條 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送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保存有關送達證明。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省工作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復議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復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在《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發,不再發文)
附件1:
關于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汕府復委〔2010〕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議委員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法制辦、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決定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復議委員會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促進法制統一,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確保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依法規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障有力。
第三條 復議委員會是履行納入試點工作范圍的法定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試點機關)的行政復議職責,融指導、監督與救濟于一體的議決機構,通過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和案件議決會議開展工作。具體行政復議事項和日常事務由其下設的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復議委員會由常任委員和非常任委員組成。
常任委員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法制工作的秘書長和市法制局局長等兼任。其他常任委員由市法制局和試點機關(市人民政府除外)的負責人和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組成。
非常任委員20名,實行聘任制,任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從黨委機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執業律師和社會熱心人士中遴選。
第二章 全體委員會議
第五條 全體委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汕頭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等工作制度的修訂和其他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制度建設的重大問題;
(二)審議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其他應當由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全體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開。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時,可以臨時召開。
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第七條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全體委員會議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會議議程、日期、地點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八條 全體委員會議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事項,由與會委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議表決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條 全體委員會議的議題,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的議題,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提議委員推選的代表委員提出。
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應當以文件形式印發,會議文件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受委托主持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一條 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結束后,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制作《會議紀要》,并分別報送市政府領導和全體委員。
第三章 案件議決會議
第十二條 案件議決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審議決定試點機關的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三條 案件議決會議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第七條規定情形召開,每次會議由9名委員組成,其中非常任委員不少于4名。會議由參會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可以委托參會的其他常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參會的非常任委員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案由和專業特長提出人選,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確定。
第十五條 參會的常任委員應當有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專職副主任和來自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委員,具體人選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確定。
第十六條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案件議決會議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通知參會委員。
第十七條 召開案件議決會議,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供參會委員表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證據和事實認定、處理意見和有關法律依據等內容。
第十八條 參會的常任委員可帶本單位一名法制工作人員列席案件議決會議。經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參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委員守則,在出席案件議決會議時,現場匯簽《委員聲明書》,列席人員匯簽《列席人員聲明書》。
第二十條 每次案件議決會議可以議決一件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議決多件行政復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案件議決會議議決行政復議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件議決會議組成人員、待議決案件案由,詢問參會委員是否主動提出回避,介紹案件審查人員;
(二)案件審查人員匯報案件審查情況并解答參會委員的提問;
(三)參會委員、列席人員發表意見;
(四)參會委員對處理意見和其他待議決事項進行表決;
(五)參會委員、列席人員在《會議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案件議決會議議決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需要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的,經超過半數的參會委員表決通過,由主持人宣布中止案件議決,并待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結束后繼續議決。
第二十三條 案件議決會議議決行政復議案件采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以過半數的參會委員表決通過處理意見和其他議決事項。表決結果沒有過半數通過時,由主持人根據參會委員發表意見情況確定傾向性的處理意見再次進行表決。參會委員表決不得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復議委員會案件議決會議結束后,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議決報告》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
《行政復議案件議決報告》應當根據案件議決會議《會議筆錄》制作,并載明參會委員、列席人員的意見和表決結果。
第四章 委員守則
第二十五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遵守本章規定的守則。列席人員參加復議委員會案件議決會議時應遵守本章規定的守則。
第二十六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應當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敬業,遵循獨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高效地履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職責,遵守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程序,執行復議委員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應當熟練掌握案件審議方法,注重知識積累、更新,注重學習新法律法規,注重研究和總結案件審議經驗。
第二十八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儀表整潔、衣著莊重、語言規范、舉止得體。
第二十九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審議、表決的情況,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在被確定為案件議決會議成員期間,不得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同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討論有關案件的審議情況。
第三十一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復議委員會委員在被確定為案件議決會議成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擔任過案件的代理人,或者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過代理人;
(三)對于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討論過案件;
(四)與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離開不滿兩年;
(五)律師委員擔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顧問或者曾擔任案件當事人法律顧問離任未滿兩年。
(六)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議的。
參加案件議決會議委員的回避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的回避由市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 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參會表決,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委員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所需經費列入市人民政府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非常任委員從事復議委員會的工作,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其參與復議委員會工作的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行政復議聽證規則(試行)》的通知
汕府復委〔2010〕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聽證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
聽證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議委員會)公開、公正地審查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復議聽證(以下簡稱聽證)活動,根據行政復議法律法規、《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案規程(試行)》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經過當事人申請或者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復議委員會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復議委員會舉行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則。
聽證的具體事項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聽證,是指復議委員會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組織行政復議案件的當事人,通過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形式澄清事實、核實證據,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的一種方式。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的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五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條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聽證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七條 聽證由案件審查人員主持。復議委員會案件議決會議決定舉行聽證的,聽證主持人由該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八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
(二)與本案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聽證人員回避;
(二)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進行陳述;
(三)查閱對方提交的材料;
(四)申請人、第三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在聽證前提交證據的,經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以在聽證時提交;
(五)申請人可以在聽證時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六)在聽證時達成和解協議;
(七)核實聽證記錄。
第十一條 當事人舉證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虛假證明。當事人提供書證、物證等應當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難的,經聽證主持人批準可以提交復制品、復印件、照片、節錄本等,但須說明原件原物的出處。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聽證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其聽證要求;復議委員會決定聽證的,申請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聽證主持人聽取到場當事人意見,制作當事人陳述意見筆錄,并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建議。
第十十三條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規定聽證會場紀律,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的紀律。
對于違反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當事人,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時,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中止。對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當事人,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
(二)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宣布當事人的權利;
(三)申請人宣讀行政復議申請書,并舉證;
(四)被申請人宣讀行政復議答復書,并舉證;
(五)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的觀點,并舉證;
(六)各方當事人質證、辯論;
(七)主持人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八)各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主持人、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審查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
第十六條 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簡便、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聽證。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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