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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11-30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2009〕34號


涪城區、游仙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科創區、農科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和完善綿陽市市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市轄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轄涪城區、游仙區及所屬各開發園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綿陽市市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承辦。市轄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市(區)監察、發改、規劃、建設、財政、審計、勞動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訪、林業、農業、水務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及相關工作。

市轄區內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受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委托,完成所轄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事務性工作,雙方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約定,認真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及時足額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支付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有關手續、落實安置住房事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和生產、生活問題,按時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交付土地,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順利進場施工。

第四條 征收土地應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條市轄區內城鎮批(次)建設用地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及報批過程中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管理費等相關規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通過向金融機構儲備土地貸款方式予以組織和保障。圈外單獨選址項目的征地費用由申報用地單位籌集。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接到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后,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下達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準文件擬訂《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應載明:征收土地批準文件相關內容、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撥付方式、工作實施時限、工作經費的額度及撥付方式和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所需工作經費,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難易程度及其工作實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額,并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撥付,納入征地成本。

第九條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據實開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清點工作,及時對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等相關內容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的變化臺帳,做好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增減統計工作;擬訂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建議方案;并將相關資料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被安置人簽字認可后送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復核認定。

第十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況,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以及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對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住房安置建議方案等基本資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準后,于《征收土地公告》發布45日內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示。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應安置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進度,對征地項目的拆遷、補償和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征地項目實施完畢后,征地成本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并經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審定后,由市財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規費)或撥付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再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按《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并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執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準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后,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并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于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可按不低于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準。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并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采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游仙區游仙鎮、游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枧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準)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游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積,下同)標準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準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確定的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并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準,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后,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準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并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外,并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準,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收土地及其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及其他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私分、平調、擠占、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退還,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擠占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地面附著物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完房屋及其它附著物的,根據拆遷時間的先后,按地面建(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3%給予拆遷獎勵,列入征地成本。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按正房建筑面積2元/平方米補助,列入征地成本。

第三十九條 拆遷戶過渡房補助費按80元/月·人標準執行,列入征地成本。過渡期原則不超18個月。因安置單位原因導致過渡期超期的,從第13個月起加倍補助。

過渡補助費的發放期限為:統規統建的從拆遷之日起至統建房交房之日止;統規自(聯)建的從拆迂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6個月止;貨幣安置的從拆遷之日起發給6個月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條 市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價款的繳納和支付按徹底“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工業項目用地價款扣除報征土地過程中應當繳納的相關規費(含財政必須計提費用)或儲備土地成本(含資金利息)后,全部撥付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于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補償、安置資金不足部分,可按屬地原則由當地政府從市、區兩級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政府土地收益分成中列支(市、區兩級經營性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分成管理規定另文下發)。圈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或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其補償、安置資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計入土地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綿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兩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在不違反本辦法原則規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綿陽市統一征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綿府發〔2003〕12號)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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