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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司法局公證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

2009-06-16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司法局公證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

京司發[2009]176號


各區縣司法局,各公證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司法部《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和《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司法局對有關公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證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現發布實施。《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京司發[2004]252號)中有關公證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證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第一項 公證員任職審核程序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公證員任職審核
項目編號:SF2008-7-16-1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2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
(一)申請方式:
本人提出申請,由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向市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一般任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擔任公證員申請書;
(2)公證機構推薦書;
(3)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
(4)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鑒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6)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請經考核任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擔任公證員申請書;
(2)公證機構推薦書;
(3)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4)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5)申請人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崗位責任人:公管處工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1、即時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并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受理欄內簽署意見后交審查崗位工作人員。
2、補齊補正后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申請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3、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拒絕補正或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
(四)時限:即時。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1、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3)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5)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2、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4、符合公證員配備方案。
(二)審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七至十二條。
(三)崗位責任人:公管處工作人員。
(四)崗位及職責:
按照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查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審查意見后,轉審核人員。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查欄內簽署不予許可的審查意見,并起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轉審核人員。
(五)時限:7個工作日。
四、審核:
(一)審核標準: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公管處處長或其授權的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
根據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核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后,轉決定人員。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核欄內簽署不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后,轉決定人員。
(四)時限:3個工作日。
五、決定
(一)決定標準: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或其授權的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決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決定。
同意準予許可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決定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決定意見,轉審核人員。
不同意準予許可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決定欄內簽署不準予許可的決定意見,轉審核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四)結論:
對符合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司法部任命。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將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時限告知申請人。
(五)時限:7個工作日
六、送達: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自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將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二項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核準程序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核準
項目編號:SF2008-7-16-2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 2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
(一)申請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市司法局核準。
公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經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由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材料。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變更執業機構的申請書;
2、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材料;
3、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意見;
4、公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法律依據: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二十條。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崗位責任人:公管處工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1、即時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并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受理欄內簽署意見后交審查崗位工作人員。
2、補齊補正后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申請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補齊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3、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拒絕補正或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
(四)時限:即時。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1、符合公證員配備方案;
2、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
3、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4、公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
5、申請材料齊全、規范、真實有效。
(二)審查依據:《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二十條。
(三)崗位責任人:公管處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查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審查意見,并起草《準予許可決定書》,轉審核人員。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查欄內簽署不予許可的審查意見,并起草《不予許可決定書》,轉審核人員。
(五)時限:7個工作日。
四、審核:
(一)審核標準: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公管處處長或其授權的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
根據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核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后,轉決定人員。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審核欄內簽署不予許可的審核意見后,轉決定人員。
(四)時限:3個工作日。
五、決定:
(一)決定標準: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及職責:主管局長或其授權的人員
按決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決定。
同意準予許可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決定欄內簽署準予許可的決定意見,轉審核人員。
不同意準予許可的,在行政許可流程表決定欄內簽署不準予許可的決定意見,轉審核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三)結論:
準予行政許可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制作公證員執業證。
不予行政許可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將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時限告知申請人。
(四)時限:7個工作日。
六、送達
對于準予行政許可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證員執業證。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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