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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5-13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政辦發〔2009〕65號


鹽湖、臨猗、夏縣、永濟、萬榮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運城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民用機場有秩序地運行,保護運城機場的凈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運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運城張孝機場凈空環境保護、電磁環境保護和升空物體管理。
  運城機場應當依照本辦法,具體做好機場凈空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飛行,優質服務。
  市政府城市規劃、無線電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運城機場凈空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民用機場凈空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民用機場凈空環境。對破壞民用機場凈空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凈空區域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凈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運城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劃定的一定空間范圍。
  第五條 運城機場依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編制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及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報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報送運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運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和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劃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并將其納入運城市城市總體規劃,對中遠期機場規劃發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護。
  運城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由市政府發布公告,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張貼。
  第七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八)燃放煙花、施放孔明燈等活動。
  第八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機場周圍50公里范圍內,無論在什么方位,建設高度高于海拔531米的建筑物,都必須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 在機場周圍50公里范圍內,高出海拔531米的建筑物,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產權所有者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條 運城機場應當嚴格檢查本機場的凈空狀況,發現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未經批準擬建或正在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燈光或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機場凈空管理機構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制止其違章行為。對于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市政府,及時召開凈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責令有關部門盡快予以制止,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機場凈空障礙物的主要控制面

  1、內水平面
  高度45米(以跑道兩端入口點平均標高起算);
  半徑4000米(以跑道兩端中點為圓心);
  2、錐形面
  坡度1/20(以內水平面邊向外向上傾斜);
  高度100米;
  3、內進近面
  寬度120米;
  長度900米(距跑道入口處60米起算);
  坡度1/50;
  4、進近面
  起端寬度300米(距跑道入口處60米起算);
  側邊散開斜率15%;
  第一段:長度3000米;坡度1/50;
  第二段:長度3600米;坡度1/40;
  第三段:長度8400米;坡度為0;
  總長度:15000米。
  5、過渡面
  坡度1/7(從距跑道中心線150米處向外向上傾斜);
  6、內過渡面
  坡度1/3;
  7、復飛面
  起端寬度120米;
  距跑道入口距離1800米;
  側邊散開率10%;
  坡度1/30;
  8、起飛爬升面
  內邊長度180米;
  距跑道端距離60米;
  散開率(每邊)12.5%;
  最終寬度1800米;
  長度15000米;坡度按2%控制。
  
  第四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
  第十二條 運城市政府已將運城機場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城市規劃。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嚴格管理,保證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擾或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影響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市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天線為中心,半徑1000米的范圍內和距民用機場跑道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設置、存放金屬堆積物和種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禁止在以民用機場中波導航臺天線為中心的下列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半徑700米以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架空金屬線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半徑120米以內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徑50米以內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種植高于3米的樹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或者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迅速查明干擾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擾。
  
  第五章  升空物體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升空物體,是指能夠懸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體和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運城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寬度為5公里的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十九條 在以運城機場為中心半徑30公里范圍內施放系留升空物體,海拔高度超過481米的,施放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就施放地點、時間、高度作出規定,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 經批準施放系留升空物體的,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有專人負責;系留升空物體飛失的,應當立即向運城機場報告。
  第二十一條 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范圍等材料,運城機場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民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給予補償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民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發布后,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在運城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反以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由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修建、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設施和其他障礙物體,影響航空器正常起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各類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國家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或者設置了飛行障礙燈和標志,但不能保持正常顯示狀態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危害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民航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改正,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民航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民用機場凈空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運城機場總體規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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