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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2-10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婁政辦發〔2009〕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婁底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婁底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建設項目質量、進度,切實加快我市農村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5〕27號)、《全國“十一五”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由國家擴大內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的鄉鎮(含部分街道,下略)綜合文化站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的基本原則:統一規劃,分級負責;整合資源,填平補齊;深化改革,配套推進;改善服務,加強管理。
第四條 項目建設要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以確保工程質量,嚴防豆腐渣工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婁底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文化局局長為副組長,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廣電局等相關部分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文化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全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各項工作,監督和檢查工程實施,考核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總結與交流管理經驗。
第六條 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分工合作,建立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為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提供優質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建設進度。
(一)文化部門要牽頭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從項目選址、建設方案、圖紙設計、工程預決算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格審查把關。
(二)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安排建設項目,認真做好項目審批、投資計劃申報和下達、項目稽察等工作。
(三)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加強財務監督。
(四)國土管理部門要在建設用地上依據有關政策提供支持。
(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體育部門要在廣播電視電影器材、出版物、體育健身設施上予以支持。
(六)監察、審計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監管。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對所屬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實施效果全面負責。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八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要嚴格按投資計劃下達的建設內容實施。鄉鎮綜合文化站在功能上主要包括下列使用部分:開展小型演出、電影放映、文藝排練、游藝等活動的多功能活動廳;用于圖書、報刊借閱的圖書報刊閱覽室;舉辦各類文化藝術培訓和農村實用技術知識培訓的培訓教室;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相關設備的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室;工作人員管理用房以及適當的室外文體活動場地。
第九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模應綜合考慮全市鄉鎮覆蓋人口數和建設文化強市的需要,其建筑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建設規模。
第十條 館舍以單體獨立建筑為主,獨門出入,不得設置在鄉鎮政府辦公場所內,不得與政府同院、同門出入。
第十一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選址應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方便群眾參加文體活動。
第十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但應盡量使用閑置和存量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的設計要選用省文化廳提供的建設方案和統一標識,在保障面積不減、功能不變的情況下,可對建設方案作適當修改,以突出地方特色。修改幅度大、影響面積和功能的,須經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總投資為24萬元/站(土建),所需投資主要由中央專項補助資金和省、縣(市、區)配套資金解決。
新化縣建設項目由中央補助20萬元,省財政配套補助4萬元;冷水江市、雙峰縣建設項目由中央補助16萬元,省財政配套補助6萬元,縣(市)財政補助2萬元;婁星區、漣源市、婁底經濟開發區建設項目由中央補助12萬元,省財政配套補助6萬元,區(市)財政配套補助6萬元。各地要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引導、鼓勵社會力量采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捐助或投資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嚴禁通過集資、收費、攤派、舉債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有社會資金投入的站,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視具體情況提出意見,報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十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工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各種建設配套費用按照省重點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減免,有效降低建設成本。
第十六條 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必須納入項目所在縣(市、區)財政專戶,集中支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在建設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同時,應建立健全機構,充實編制和人員。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實行按進度撥款制度,建設資金在項目開工和竣工驗收后分兩次撥付。對不按規劃實施的項目,不予撥付資金;對完不成計劃進度的項目,不予撥付后期資金;對已經撥付補助資金但不具備相應開工條件的鄉鎮,要采取堅決措施,由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方案并報領導小組審批后,暫時收回資金。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專項資金按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有關規定撥付;市本級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示范性文化站予以獎勵;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文化部門確定撥付。市、縣(市、區)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建設進度、質量提出撥付意見,撥付單位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文化站建設的直接費用,即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縣(市、區)文化部門聯合發改、財政、質監、設計、消防等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進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未經驗收合格的鄉鎮綜合文化站不得投入使用。市文化局要協同市發改、財政部門對各縣(市、區)當年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予以全面考核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市文化、財政部門向省文化、財政部門申報,省統一組織基本設備配置。

第六章 目標考核

第二十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實行目標管理,各級政府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按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考核內容。
(一)建設進度:資金到達縣(市、區)財政之日起一個月內開工建設,開工四個月內建成。
(二)建設質量:驗收合格率達到100%。
(三)資金管理:地方資金配套率達到100%,且專款專用、專戶儲存,無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資金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五)廉政建設:建立并落實廉政責任制度。
(六)隊伍建設:縣(市、區)成立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鄉鎮綜合文化站有機構、有編制、有人員,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方式擇優聘用專兼職人員。
第二十四條 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各縣(市、區)建設進度、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對完成目標任務較好的單位及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對資金配套能力強、建設用地足、項目驗收為優質工程、文化工作開展得好的評為示范性文化站,對未按規定要求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相應處理,并通報全市。

第七章 責任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負責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和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任務的單位均須執行本辦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
凡各級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糾正,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的;不按中央、省、市要求進行建設,有資金流失、擠占、挪用等問題的,一律按《中共湖南省委關于新增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中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湘委〔2009〕10號)和《婁底市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婁發〔2009〕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形成實物工作量的,追究縣(市、區)政府主管負責人和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面積達不到規定最低下限標準的,追究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文化局長和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三)違反統一設計要求,改變功能和縮減面積的,追究縣(市、區)政府主管負責人,文化局長和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四)違規設置在鄉鎮政府辦公區院內的,追究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五)未按規定要求形成單體獨立建筑的,追究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六)項目報建費用未按規定減免的,追究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
(七)未按進度撥款的,追究縣(市、區)財政局局長責任。
(八)資金沒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追究縣(市、區)財政局局長責任。
(九)項目建設沒有完成“五制”(即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的,追究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文化局長和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十)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資金的,追究縣(市、區)政府主管負責人,財政局局長和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十一)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追究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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